筆者近日看了一些支持「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的文章,本文嘗試說明當中我認為特別需要反思之處。
五大訴求的其中之二是「撤回暴動定性」和「撤銷抗爭者控罪」,目的是使抗爭者不需要為抗爭而擔上罪責。若是以一種「鬥爭邏輯」(即「假如我鬥贏了,你就要接受我的要求」)去理解這些訴求,那麼當然沒有疑問,因為意思就是「贏家話事」。然而,假如以「公義邏輯」(即「訴諸於一般的公義原則和觀念」)去理解,那麼就難免有些疑問,如:這些訴求合乎法治精神嗎?
我知道開首提到的文章有留意到這個法治的問題,並且作了些回應,例如:指出法治也容許特赦,而嘗試論證特赦在這裡是合理的(例如以要顯示出政府承認錯誤和為了挽回民心作為理由);指出香港的施法體系已經不能有效運作,淪為政權打壓異見的工具;等等。我不打算分析這些回應是否合理,而只想問:由於五大訴求的另一個訴求是「追究警隊濫權和暴力問題」(某個版本,另一個常見版本是「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可是,這裡容許特赦犯規的警務人員嗎?因為我看到的討論都是指出警隊問題是多麼嚴重,因此絕不能姑息,一定要追究;然而,我們能否想像對家也可提出兩方面的理據反駁呢?其一,他們亦可認為抗爭者的挑釁和暴力是多麼嚴重,因此絕不能姑息,一定要追究;其二,他們也可提出特赦警務人員的理由,例如警隊既然被迫參與了政治鬥爭,不自我設限便是一般的鬥爭邏輯了。
要強調,我並非認為雙方的理據是勢均力敵的,而是相信我方的理據是遠較強的,不過,我想指出的是,假如我方的訴求只表達為,完全不追究我方的責任,而只追究對方的責任,那麼似乎就太過黑白分明了,不符事實。再次,若是以鬥爭邏輯去理解,那麼我沒有疑問,但問題是,我方常說守護公義,那麼我們不應以公義邏輯去考慮嗎?!如果是根據公義邏輯,若是(某些)抗爭者的罪責應該被赦免,那麼是否(某些)警務人員的罪責也應該被赦免呢?若是警務人員的違規問題應該依法處理,那麼抗爭者的違法行為是否應該依法處理呢?對於這些問題,我沒有簡單的答案,而只想提醒,假如我方太過以鬥爭邏輯去思考,便會犧牲了公義——我們所珍重的價值。
常言道,「政治乃妥協的藝術」,近來也聽聞一些對「妥協論」的批評,但我仍然相信這句說話是很有實踐智慧的,為何?因為這個世界確實很複雜,人也很複雜,在這些大型的社會衝突中,不太可能是完全非黑即白的——容許適當的妥協,是更尊重複雜的客觀事實,也是較能放鬆一點繃緊的「鬥爭小我」而擁抱多一些平和的「公義大我」。
具體而言,我自己比較屬意一個稍為妥協的五大訴求版本:
- 撤回惡法:撤回,既有原初運動勝利的象徵意義,亦有再重推惡法較難的實質意義。
- (有條件性地)撤回暴動定性和撤銷抗爭者控罪:
我可以認同這兩個訴求,但我認為條件是我方同時要承諾不追究警隊的濫權和暴力問題(或最多只追究警務處處長一人的責任)。為何要有這個條件呢?很多人已相當仇視警隊,這樣的條件怎會肯接受呢?
我明白,不過我仍然想說:一、警隊只是被政府利用作為打壓抗爭運動的工具,亦可說是被捲進這個鬥爭漩渦的受害者(尤其是前綫警員),而不是抗爭運動最主要的對抗目標。二、有不少人會認為,無論如何,現在揭示的是警隊的嚴重濫權和暴力問題,一定要追究;然而請想想,其實無論是社會還是人心,也有不少陰暗面、不少有待處理的嚴重問題,但礙於種種原因,不見得非即時處理不可。若是沒有這次抗爭運動的引發,就代表警隊的潛藏問題不存在嗎?當然不是,但不會顯得那麼嚴重和迫切;如是,假若衝突情況稍後得到紓緩,那麼警隊問題應該又不會佔據人們心中的前列位置了。
什麼是抗爭運動的迫切問題?打擊政權核心,要導致實質性根本性的政治改變(如能做到,其他很多問題可以未來再處理);如是,我認為更重要的不是急着整頓警隊,而是使警隊在這次運動中更站在人民的一方,或最低限度是削弱其與政權核心的關係。或許有人會認為這個是辦不到的,或已經太遲,或許,然而這似乎是上策,也許值得嘗試吧;畢竟,如果你能夠從警隊的角度看事情,此選項會較可接受。
不過,可能有人會反駁:既然警方的罪責比抗爭者的重,但仍然獲得完全赦免(除非警務處處長承擔一部分責任),那麼正正代表公義不能彰顯,所以此提議不可取。對此,我的回應是:如果我們想所有抗爭者的罪責得以赦免,而又想顧存大局(從而最終獲得勝利),那麼忍受一時的不公義也許是代價吧;況且,真正追求民主理想的人從來都要有自我犧牲的精神,來喚醒還在沉睡的人;無可厚非,警方裡還有不少人是在沉睡的。
- 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真相是文明人的共識要求,無論是用在指控政權,還是自我檢討,或是作歷史記錄,皆有其意義。另外,避免警方被追究責任是林鄭反對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的一個理由,所以如果承諾不追究警隊責任(或只追究警務處處長一人),那麼反對成立的借口便少了 。
- 實行真雙普選:很多人都知道這裡涉及問題的根源,當然值得堅持,可是正正由於其根本性,要實現此訴求倍加困難,所以,這意味著抗爭運動會持續一段長時間(假如沒有被消滅),但沒有辦法,若是沒有真正向人民負責的立法會和政府,抗爭者會繼續被清算和打壓,直至被消滅為止(作為裝飾者例外),因此已經沒有不堅持的退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