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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區議會選舉活動建議指引」提交的意見書

就「區議會選舉活動建議指引」提交的意見書

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現正就「區議會選舉活動建議指引」作公眾諮詢,其中包括首次將確認書制度寫入指引,社區前進對此表示強烈反對,並促請政府撤回此建議,以及承諾不會在將來的公職人員選舉中再褫奪參選人的參選資格(DQ)。

近年,香港政府不斷非法剝奪市民的參選權及投票權。自2016年立法會選舉開始, 選管會要求參選人於法定提名表格之外,額外加簽一份新增的聲明確認書,當中特別列明參選人須擁護《基本法》第1條、第12條及第159(4)條。隨後,選舉主任以此作為工具,審查參選人的政見和言論,褫奪了數名2016年立法會選舉參選人的參選資格。而於2018年的兩次立法會補選中,再有數名參選人被選舉主任褫奪參舉資格。此外,在2018年的兩次區議會補選和鄉郊代表選舉中,選管會開始要求參選人簽署確認書,更有鄉郊代表選舉參選人被褫奪參舉資格。

選管會在今次諮詢文件中表示:「發出指引的目的,是要按照公平及平等的原則,為進行選舉活動制定行為守則。」但選管會和選舉主任近年的所作所為違法違憲, 正正是違反了「公平及平等的原則」和以下多條香港法例和國際公約:

►《基本法》第26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21條:「凡屬永久性居民,無分人權法案第一(一)條所列之任何區別,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 ——

(甲) 直接或經由自由選擇之代表參與政事;

(乙) 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以保證選民意志之自由表現;

(丙) 以一般平等之條件,服香港公職。」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1996年就解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而提出的第25號《一般性意見》第15段:「不得以無理或歧視要求如教育、居住或出身或政治派別等理由來排除本來有資格競選的人參加競選。」;及第17段:「不得以政治見解為由剝奪任何人參加競選的權利。」

今次選管會建議將確認書制度寫入指引,無疑是為將來DQ選舉參選人鋪路,企圖將DQ制度化和合理化,社區前進絕對不能夠接受。香港的代議政制本身已經殘缺不堪,真普選遙遙無期,現時政府更以政見和言論為由剝奪市民的參選權利,進一步摧毀香港的選舉制度。最後,社區前進促請政府必須撤回DQ制度化和承諾以後不再褫奪參選人的參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