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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生藏有BB彈槍罪成 今申請上訴 法官質疑原審未有證明犯罪目的

中學生藏有BB彈槍罪成 今申請上訴 法官質疑原審未有證明犯罪目的

(獨媒特約報導)17歲中學生劉康前年出席反修改議事規則集會期間,於連儂牆附近被警員搜出藏有BB彈手槍及配件,去年被裁定「管有仿製火器」罪名成立,判處18個月感化令。劉康今日就定罪申請上訴。

裁判官「加入戰團」盤問被告 李柱銘質疑欠中立

代表劉康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指,審訊期間劉康曾經親自作供,惟當控辯雙方均表示完成盤問時,主審裁判官卻「加入戰團」,向劉康提問了數條問題,包括為何擔心自己因支持港獨的立場而被襲擊,卻仍然決定逗留在金鐘集會現場,以及如果遇襲,如何在短時間內將手槍配件組合起來。李柱銘強調,案件涉及普通法罪名,證據需交由控辯雙方處理,裁判官的角色等同球賽裡的球證,若向證人提問則等同參與盤問,「集主控和裁判於一身」,加上案件沒有陪審團,裁判官更加不應該「加入戰團」。

李柱銘質疑,裁判官很大機會理所當然地就自己的提問給予更多比重,因此不能夠公允和中立地作出裁決。他相信上訴庭應該能得出上訴人得不到公正審訊的結論,可是已經無可補救。

此外,劉康曾經供稱攜帶該氣槍是用作自衛。李柱銘指,控方沒有足夠證據顯示劉康會在沒有需要自衛的情況下使用該氣槍,因此並不構成破壞社會安寧。

律政司一方:此案非政治相關

代表律政司的大律師張卓勤強調「這不是同政治相關的案件」,審訊期間並沒有就被告的立場有偏差的考慮。張又指,李柱銘假定了裁判官向被告的提問必然是對被告不利,為何不能假定裁判官提問是因為不忍年輕的被告被定罪。

法官黃崇厚指出,要證明被告「管有」相關物品,必須先證明被告帶有犯罪目的,不過裁判官的判詞裡並沒有提及以甚麼基礎顯示被告有犯罪目的。黃官表示需時考慮,押後作出書面裁決。

開庭前,劉康於庭外向傳媒表示,該氣槍只是一把BB彈槍,被裁定罪成並不合理,而且明顯是政治打壓,因此提出上訴。

記者:黎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