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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釋法遊行案】2016年中聯辦外抗議人大釋法 九人僅一人脫罪

【反釋法遊行案】2016年中聯辦外抗議人大釋法 九人僅一人脫罪

(獨媒特約報導)2016年的反釋法遊行,社民連吳文遠等9人被控煽惑及參與非法集結、襲警及阻差辦公等控罪,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聽取裁決。9人中有2人早前已承認控罪,餘下7名被告被控多條控罪,其中6名被告有至少一條罪名成立。

法庭判決如下:

第一被告吳文遠(社民連):
兩項「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成;
另有兩項「煽惑他人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交替控罪,由於法庭已裁定「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因此不需就交替控罪作出裁決

第二被告葉志衍(大專政關):
「非法集結」罪成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成

第三被告陳文威(社民連):
一項「非法集結」罪成
另一項「非法集結」無罪

第四被告盧德昌(大專政關):
「非法集結」罪成

第五被告周樹榮:
「非法集結」無罪

第六被告周嘉發(社民連):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成
「襲警」無罪

第七被告林淳軒:
開審前承認一項「煽惑他人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名

第八被告鄭沛倫(嶺南大學學生會前會長):
「非法集結」罪成

第九被告林朗彥(香港眾志):
開審前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名

【反釋法遊行案】吳文遠兩項煽惑非法集結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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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警方合理使用武力 葉志衍阻差辦公罪成

辯方結案陳詞指,第二被告葉志衍只是踏上鐵馬一級,鐵馬只是輕微搖晃,他被警員推一推胸口後便立即落地。辯方稱葉志衍的行為屬輕微,不構成破壞社會安寧。

不過裁判官黃雅茵認為,被告站上鐵馬的時間長短並不影響法庭裁斷他的行為屬擾亂秩序的行為。她又認為被告爬鐵馬的行為粗暴,警方按下他的胸口後,他才返回地面,因此行為屬擾亂秩序,令在場記者及警方合理地害怕社會安寧會受到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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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志衍

就葉志衍面對的「阻差辦公」控罪,辯方稱警方並非正當使用武力。但是黃官認為,警方從鐵馬上拉走吳文遠是合理的,因為要阻止吳文遠呼籲示威者作出擾亂秩序行為。雖然《警察通則》第29章訂明,警方使用武力前需表明身份及會使用何種程度的武力,但是按當時現場環境,是不容許警方再作警告,亦可預見吳文遠不會遵從警告。

辯方曾稱,警方可使用胡椒噴霧去阻止葉志衍向相反方向拉扯吳文遠,而不需揮動警棍。不過黃官認為,胡椒噴霧帶來的傷害不會比警棍輕微,因此警方使用警棍是當時唯一辦法。

黃官認為葉的行為使警方帶走吳文遠的工作更困難,也沒有合理辯解,裁定阻礙警方執行職務罪成。

陳文威、盧德昌各一項非法集結罪成

就第三被告陳文威、第四被告盧德昌及第五被告周樹榮的「非法集結」罪名,黃官認為,即使他們踏上鐵馬後短時間內已聽從警方勸喻停止該行為,但是無改此行為他們會令其他示威者加入,亦會預見警方會阻止,可能導致在場人士合理地害怕社會安寧受到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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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德昌

但是黃官認為,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周樹榮的行為與另外兩名被告有足夠關聯,不構成集結在一起。因此黃官只裁定陳文威及盧德昌的「非法集結」罪名成立,但是裁定周樹榮無罪。周樹榮聞判後雙手緊握,表示感謝。

吳文遠被捕後,於均益大廈對出的公眾示威區的示威者欲走出干諾道西馬路。陳文威身處鐵馬前,被人群推往鐵馬方,鐵馬始被推出馬路部份行車線,期間陳文威的左手屈曲。黃官表示,不能判斷誰人為第一個推鐵馬的人,也不能判斷陳文威是否有出力推鐵馬,此外他不能在眾人推鐵馬前離開示威區。法庭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確定陳文威主動推鐵馬,因此裁定另一項「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周嘉發阻差辦公罪成 襲警脫罪

第六被告周嘉發當晚向相反方向拉扯吳文遠,阻止警方帶走吳文遠,黃官裁定他一項「阻差辦公」罪成。另一項「襲警」罪名,由於控方無足夠證據顯示周嘉發蓄意襲擊警察面部,因此黃官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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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嘉發

就第八被告鄭沛倫的「非法集結」罪名,黃官認為他衝向鐵馬的節奏與其他集結人士的節奏是相符,他是主動衝向鐵馬,並非被推前,行為粗暴。因此裁定他「非法集結」罪名成立。

記者:黎彩燕、麥馬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