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特約報導)2016年11月的反人大釋法遊行中,社民連吳文遠、周嘉發、陳文威,大專政改關注組葉志衍、盧德昌、香港眾志林朗彥、時任嶺南學生會會長鄭沛倫,周樹榮、林淳軒,共9人分別被控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非法集結、阻差辦公、襲警等罪名。控辯雙方今日結案陳詞。
辯方指吳文遠非呼籲推鐵馬 控方指「語言偽飾」
代表律政司的一方陳詞時指,警方當晚的佈防是合情、合法、合理。控方的書面陳詞提及,辯方稱吳文遠沒有講過「衝」這個字眼,只是呼籲示威者「爬」出馬路,是「語言偽飾」。其後代表吳文遠的大律師郭憬憲指,吳沒有在庭上作供,因此控方不能以此攻擊吳文遠,反而應該以現有證據提供事實基礎。
郭重申,吳文遠是呼籲示威者有秩序地爬出干諾道西,亦強調示威者不用推或搶鐵馬,如果吳文遠沒有呼籲示威者做非法行為,「煽惑」罪名便不成立。
辯方指示威者合理行使示威權 警應正面配合
當時坐在鐵馬上的吳文遠其後被總督察賈錦琳和警長冼大錦拉扯下來並拘捕。郭指賈和冼是共同施行酷刑,即使賈不打算施行酷刑,其行為引起了在場人士誤會,導致反抗及拉扯,影響秩序。
郭又指,遊行隊伍經干諾道西到達中聯辦大閘外是有必要的,當天下午3時起,有多名港區人大代表和政要陸續前往中聯辦開會商討釋法事宜,因此遊行隊伍才會在抵達中環時臨時更改遊行路線,希望能向前往中聯辦的政要表達反對釋法的意見。郭表示,遊行隊伍是用合理的方式行使示威權。
中聯辦主任王志民曾指中聯辦「門常開、人常在、事常辦」,又有中聯辦官員表示要在香港廣交朋友。郭指,中聯辦性質應是開放的,但警方竟然對此懵然不知。他又指,當晚吳文遠在遊行途中多次告訴示威者要前往中聯辦,警方沒有理由不知道,警方有責任正面協助遊行示威進行,因此警方應該盡量聯絡中聯辦,會見示威者或接信。
郭引用Robert Peels提倡的「社區警政」理念(Principle of Policing),指警方和市民應互相配合,共同維持在場秩序,警方不能用強硬立場壓制示威遊行,否則會帶來激烈的反抗。他又提及,一名的士司機6年前被帶上警車時,頸部遭90度扭動,最近死因法庭裁定該司機不合法被殺。他藉此事例表示,警方以執法名義行使武力時要十分小心,悲劇就在一線之間。郭最後希望裁判官黃雅茵接納辯方核心的主張:「我哋冇做錯到。」
辯方:被告行為輕微 沒有意圖擾亂秩序
第二被告葉志衍被控一項「阻差辦公」和一項「非法集結」罪。控罪指葉在公眾活動區推鐵馬。他的代表大律師石書銘指,影片拍得葉只是踏上鐵馬一級,被警員推一推胸口後,便立即落地,期間鐵馬只是輕微搖晃,葉亦沒有嗌口號等激烈行為。石指,法庭需考慮葉的行為是否構成擾亂秩序;他認為葉的行為性質輕微,亦沒有意圖或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就第三被告陳文威的一項「非法集結」罪,他的代表大律師石書銘指,從影片中可見公眾活動區有約1000人聚集,陳身處在近干諾道西的鐵馬旁。石指,無法肯定陳是被後方人群推向前方,還是陳主動推鐵馬;當時陳被夾在人群及鐵馬中間,無法離開現場,因此控方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陳參與非法集結。
第四被告盧德昌及第五被告周樹榮各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他們的代表律師伍展邦指,兩者均沒有激烈搖晃鐵馬,並沒有做出擾亂秩序行為。
辯方:控方無法證明警方正當執行職務
第六被告周嘉發的代表大律師陳偉彥指,總督察賈錦琳和警長冼大錦在使用警棍前,示威者沒有使用過任何武力,控方在整個審訊中未能證明兩人在正當執行職務。周在拉扯吳文遠期間多次向警員大叫:「唔好打頭!」可見周的專注力只在警棍上,想保護身邊的人免受襲擊,只是拉扯期間有肢體推撞,但他沒有意圖襲擊任何警員,因此周的「阻差辦公」及「襲警」罪名應不成立。
就第八被告鄭沛倫的「非法集結」罪名,陳偉彥指,控方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鄭主動推鐵馬,因此法庭應判他罪名不成立。
案中2名被告林淳軒和香港眾志林朗彥早前分別承認一項「煽惑他人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和一項「非法集結」罪,兩人毋須上庭應訊。其餘7名被告均否認所有控罪。
案件判決押後至2019年3月6日。
開庭前,社民連梁國雄表示,人大釋法是絕對不對,阻止他們透過遊行示威反對釋法也是絕對不對,現時政治壓制和政治檢控是很明顯。一眾被告在法院外大叫「人大釋法可恥,和平示威無罪」、「公民抗命,無畏無懼」、「我係香港人,我要真普選」。
記者:黎彩燕
攝影:麥馬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