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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東北案】高院駁回葉寶琳黃根源上訴 准保釋上訴至終院

【反東北案】高院駁回葉寶琳黃根源上訴 准保釋上訴至終院

(右起)被告張貴財、葉寶琳、周諾恆

(獨媒特約報導)2014年6月立法會審議新界東北發展計劃前期撥款,在場示威的土地正義聯盟執委葉寶琳、香港人優先召集人張漢賢、黃根源、社運人士周諾恆及村民張貴財,早前被裁定違反立法會行政指令罪名成立,分別被判囚1至3周不等和罰款1000元。5人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法官黃崇厚今日頒佈判詞,駁回葉寶琳及黃根源的上訴,兩人早前分別被判監兩周及三周,須即時服刑。

由於控辯雙方就法律條文有爭議,法官批准押後至中午12點半再開庭,期間葉及黃須還柙。

【13:15 更新】辯方律師即時提出上訴至終審法院,獲法官黃崇厚批准。葉寶琳及黃根源以原有條件保釋候審。

保釋後,黃根源在庭外表示,大嶼山填海一定不可實行,政府不應將錢浪費在這個每逢打風都會水浸的項目上。葉寶琳呼籲市民在11月立法會九龍西補選中支持民主派候選人,以防止不義發展規劃在議會通過。

14.21.53
被告黃根源(右一)

判詞:即時監禁才可反映罪行嚴重性

葉寶琳及黃根源的上訴理由為《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發出的行政指令第11條不合憲。判詞指,須平衡立法機關履行其憲制職能的目的及公眾人士發表意見的權利,以防立法會角色及職能和其他公眾人士的權利受到損害,因此為公眾人士訂下規則,去規管他們在會議廳範圍的行為,是合理的。

判詞又指,即使葉和黃的行為沒有直接對會議程序或其他旁聽人士造成干擾,但是已構成「不遵守秩序」。法官亦不同意上訴理由指第11條只限規管獲准進入會議廳範圍的人士,而不包括未獲准進入的人士。因此法官駁回兩人的定罪上訴理由。

就兩人的刑期上訴,法官認為葉寶琳在事件中擔當的角色並非次要,加上她沒有展示真誠悔意,亦曾因性質相似的控罪被定罪;黃根源在事件中的積極參與亦導致混亂情況,間接令立法會職員受傷,因此即時監禁才能反映兩人罪行嚴重性及真正罪責。

葉和黃的代表大律師就案件數項爭議即時提出上訴,其中只得一項爭議獲黃官批准上訴至終審法院。兩人其後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法官亦駁回周諾恆及張貴財的定罪上訴,指案發地點公眾活動區亦屬於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一部分,兩人的行為已構成不遵守秩序。法官就案件某一項爭議批准兩人上訴至終審法院。兩人在庭外表示將會遞交申請上訴。

另一上訴人張漢賢,控方指他多次缺席聆訊,又傳召警員指他在WhatsApp表示已知悉被發拘捕令,要求法庭撤回張的上訴。法官聽取控方陳詞後,認同張遞交上訴申請後,便沒有再提交任何書面陳詞,證據亦顯示他一直知悉上訴日期,卻沒有向法庭呈交證據證明他正在台灣求醫,加上葉寶琳和黃根源的上訴遭駁回,法官認為,撤回張漢賢的上訴並不會對他造成不公平。

被告開庭前重申反東北發展

2014年6月6日立法會財委會審議新界東北前期工程撥款期間,土地正義聯盟執委葉寶琳被指聯同示威者闖入立法會大樓,香港人優先召集人張漢賢及黃根源被指阻止保安人員關閉公眾入口,3人於2015年8月被裁定違反立法會行政指令罪名成立,各被判囚1至3星期。他們其後保釋上訴。

社運人士周諾恆和東北村民張貴財則被指於6月13日,走上立法會大樓簷篷掛標語,兩人於2015年6月被裁定違反立法會行政指令罪名成立,各被罰款1,000元。

開庭前,眾被告在法院門前見傳媒,重申反對東北發展,呼籲政府收回粉嶺高球場及停止迫遷。張貴財表示,今日他們為爭取公義而犧牲,希望市民支持他們,並對社會不公義的事醒覺。

記者:黎彩燕、湯偉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