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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向立法會主席提出不信任議案

民主派向立法會主席提出不信任議案

香港立法會
內務委員會主席
李慧琼議員

主席 閣下:

擬向立法會主席提出不信任議案

我等擬於2018年6月27日的立法會會議上,提出不信任立法會主席梁君彥的議案,議案措辭如下:

「本會不信任立法會主席梁君彥。」

梁君彥議員在制定《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草案》「下稱《草案》」 恢復二讀、全體委員會及三讀的程序,以及在會議期間的主持手法,均違反 《議事規則》,安排極不正當,剝奪議員權利,證明他無意及無法公平和公正地主持立法會會議,不適合擔任立法會主席一職。

以下是我等的理據:

第一,在無任何法律基礎及《議事規則》條文的根據下,梁君彥議員於6月4日預先規定審議草案的時間表,限制議員在草案恢復二讀、全體委員會階段及三讀時的發言時間和次數。

第二,根據《議事規則》及《內務守則》每名議員於任何法案恢復二讀辯論中,可發言一次,每次15分鐘。惟於6月7日草案於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進行期間,當仍有11名議員等候發言時,梁議員卻以辯論已進行 8 小時為由,不容許該等議員發言,並宣佈二讀辯論結束。

後於6月13日立法會繼續審議草案時,梁君彥議員仍然拒絕讓等候發言的議員發言,堅持讓政府官員就草案作總結發言。議員提出抗議,惟梁議員沒有處理,反以行為極不檢點為藉口,將 5 名議員驅逐出會議廳。

至6月14日草案到全體委員會階段,辯論只進行了不足10小時,梁議員卻再一次中止辯論,其時仍有18名議員等候發言,當中有議員更是等候首次發言。

《議事規則》賦予立法會主席主持會議權力,最重要的目的,是維護議員在《議事規則》賦予的權力。立法會主席若未能按照《議事規則》維護議員的權力,已屬失職;若進一步借《議事規則》剝奪及/或削弱議員起碼和合理的 權力,更屬瀆職。

鑑於,梁議員以違反《議事規則》的方式主持會議,我等認為他已不適合繼續擔任立法會主席一職。而為免梁議員繼續不正確地理解《議事規則》並運用其權力,我等認為本會有必要立即對他提出不信任動議。現我等謹按照《內 務守則》第13(a)段及第 14(i)段的規定,尋求內務委員會同意於2018年6月27日的立法會會議上,額外編配一個議員議案辯論時段動議上述議案。敬請閣下將我等的要求納入內務委員會於2018年6月22日的議程,並作出適當的會議安排。

立法會議員

楊岳橋 郭家麒 郭榮鏗 陳淑莊 譚文豪 莫乃光 梁繼昌 邵家臻 葉建源 李國麟 毛孟靜 朱凱廸 區諾軒 陳志全 范國威 張超雄 梁耀忠 胡志偉 尹兆堅 鄺俊宇 許智峯 黃碧雲 涂謹申 林卓廷 鄭松泰 陳沛然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