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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法律部要求澄清一地兩檢條例的憲法基礎

《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同事們可能熱身未夠,火花欠奉,包括我這段引述大律師公會聲明的發言。陳帆在火力如此弱的會議,竟然還會失言說什麼「中國人大常委會」相當於「英國樞密院」,真係未夠班。

今日真正的焦點是立法會法律事務部向政府提出的書面問題,反映立法會法律顧問對條例是否合憲的疑慮。以下是部分提問:

一)解釋2017年11月18日由特區政府和內地簽署的《合作協議》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二)解釋2017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就一地兩檢的決定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三)香港法庭有沒有權力裁定在高鐵站內地口岸區,哪些屬於「保留事項」,哪些屬於「非保留事項」?
四)《合作協議》的第三、四和七條(設定「內地口岸區」)是按香港法律還是內地法律去理解?
五)將高鐵站內地口岸區視為處於內地並實行內地法律的法律和憲法基礎?
六)根據終審法院在「吳嘉玲案」和「莊豐源案」定下的解釋《基本法》原則,立法會如何能立法令內地口岸區就「非保留事項」不再實行香港法律,而不違反《基本法》第十八、十九和二十二條?
七)特區政府是否已經/會否就內地口岸區與內地訂定土地使用協議?廣東省政府是否簽署方?廣東省政府是否屬於《基本法》第七條指明的「法人或團體」?內地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否有期限,而相關條例在期限屆滿後是否會失效?
八)高鐵內地口岸區打算實行哪些內地法律?
九)高鐵車站是否會有任何部分按《公安條例》劃為禁區?

立法會法律顧問不會就草案有既定立場,但從上面各條問題可見,法律顧問認為一地兩檢條例有不少定義不明,或需要澄清的地方。在人大常委會大石壓死蟹的大形勢,這些提問已經彌足珍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