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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護龍尾大聯盟促請環保署執法並要求土木署即停工

守護龍尾大聯盟促請環保署執法並要求土木署即停工

土木工程拓展署違反發展大埔龍尾泳灘的環境許可證
在建造工程展開後 6 個星期內未有公布環境監察數據
守護龍尾大聯盟促請環保署執法並要求土木署即停工

【新聞稿】土木工程拓展署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並無按發展大埔龍尾泳灘的環境許可證規定,「在工程項目建造工程展開後6個星期內,設立特定互聯網網站存放環境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根據環評條例,如任何人在違反該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工程項目,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守護龍尾大聯盟促請環境保護署立即採取行動,執行《環境影響評估條例》,而土木工程拓展署應立即停工,履行環境許可證規定要求,於互聯網網站向公眾公開環境監察數據,特別是水質、生態、噪音及空氣質素,讓公眾監察。

發展大埔龍尾泳灘的環境許可證(EP-388/2010)列明:「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完全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建造工程展開後6個星期內,設立特定互聯網網站存放環境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並以書面通知署長網址所在。上文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數據,均須盡快透過上述設立的特定互聯網網站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數據收集或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除非另獲署長同意。」

「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環境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當中包括工程項目簡介及本環境許可證。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互聯網網站須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a) 在建造工程展開後,接達本工程項目所收集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
(b) 接達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定稿;
(c) 按日期搜尋;
(d) 按監察數據類別(水質、生態、噪音及空氣質素)搜尋;以及
(e) 在搜尋後與相關的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然而,龍尾泳灘工程於2016年10月7日復工。現時土木工程拓展署在大埔龍尾發展泳灘的網頁,並無提供相關環境監察數據資訊,明顯已違反環境許可證的要求!

根據環評條例,如任何人在違反該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守護龍尾大聯盟要求環境保護署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立即採取行動;而土木工程拓展署應立即停工,履行環境許可證規定要求,於互聯網網站向公眾公開工程項目所收集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特別是水質、生態、噪音及空氣質素,讓公眾監察。

守護龍尾大聯盟
2018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