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任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與丈夫潘樂陶的兩間獨立屋被揭發涉嫌多處僭建,鄭若驊辯稱「其實喺我買嘅時候呢,個情況就已經係咁」、「屋裏面冇做任何結構性嘅改動」但有傳媒翻查衞星圖,發現他們購入獨立屋後疑似有進行過工程,天台玻璃屋疑似是在之購入後才出現。鄭若驊與潘樂陶均有工程師專業資格,今次事件反映出他們涉嫌知法犯法,鄭若驊的回應亦有講大話之嫌。上任只有數天的鄭若驊,更會面臨被DQ的危機?
《基本法》第104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因此,1月6日,作為「主要官員」的鄭若驊到禮賓府在特首林鄭月娥監誓下宣誓就職,並在宣誓後簽署誓言。
而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附表2第II部,鄭若驊的誓言是:「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司長,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
全國人大常委會2016年就《基本法》第104條作出的釋法,不單止是針對立法會議員,所有相關的公職人員都會受影響。人大釋法提到:「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當中特別提到「真誠信奉」和「嚴格遵守法定誓言」,是《宣誓及聲明條例》沒有訂明的。
由此可見,根據《基本法》第104條作出的誓言並非虛言,而是一項莊嚴的聲明,表明宣誓者承諾受特定行為守則約束。鄭若驊在僭建事件上涉嫌知法犯法,近日更有講大話之嫌,明顯違反「遵守法律」的誓詞,及違反「嚴格遵守法定誓言」的人大釋法規定。再者,如果她一早知道自己家中有僭建的話,1月6日那次宣誓明顯是不真誠的宣誓,屬於不合法及無法律效力。
人大釋法又提到:「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就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鄭若驊涉嫌作出虛假宣誓,她的律政司司長資格應理被褫奪。假如鄭若驊最終被DQ,參考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的做法,政府亦應該向她追討由1月6日起計全數薪津和其他福利,包括每日大約1萬2千元薪金、官邸的租金及電費、官邸家務員的人工、律政司司長汽車的租金和油費、律政司司長司機的人工等等。
人大常委會一言九鼎,就《基本法》第104條作出了清楚的解釋,假如有市民入稟取消鄭若驊律政司司長的資格,法庭理應受理案件,DQ鄭若驊也不是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