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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報人》聲明:就爭取採訪權申司法覆核

《新報人》聲明:就爭取採訪權申司法覆核

立法會新界東補選當天(2016年2月28日),多家學生媒體記者到調景嶺體育館採訪,被拒進入新聞中心。本報曾就此事向選舉管理委員會及政府新聞處投訴,選舉管理委員會至今未有任何回覆;政府新聞處則回覆指,基於場地條件、保安要求、現場秩序等因素,並非所有已註冊的傳媒可獲安排現場採訪,亦未能接納本報的採訪要求。本報再發信詢問具體原因,惟政府新聞處只表示一個月內會回覆。

本報為根據《 本地報刊註冊條例》 (第268 章)註冊的報章(編號:1242),自1970年創刊至今有46年歷史,定期(每年2至5月及9至12月)就不同新聞議題出版月刊,與其他媒體無異。《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6條(2)保障人人有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基本法》第27條亦規定,「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採訪選舉事宜涉及公眾知情權,在無合理原因下,拒絕合資格媒體進入新聞中心採訪,嚴重妨礙新聞自由。因此,我們就此事已於今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爭取採訪權。

香港浸會大學傳理學院新聞系學生刊物
《新報人》

201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