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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取通訊條例過時 執法部門繞監管取網民資料

獨立媒體(香港)項目主任余依庭

(獨媒特約報導)立法會《2015年截取通訊及監察(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今日(5月2日)舉行公聽會,議員質疑《條例》已經過時,不能保障市民私隱,執法人員實則不須「截取」網上通訊,直接向網絡服務供應商索取便可取得數據,變相繞過《條例》。保安局承認有關行動屬執法機關日常搜證工作,《條例》並不適用,亦拒絕說明《條例》如何應用在Whatsapp、Line、Telegram等即時通訊軟件上。

拒表明是否包括Whatsapp、Telegram

獨立媒體(香港)項目主任余依庭指當局一直拒絕表明,《條例》是否包括即時Whatsapp、Line、Telegram等網絡通訊,現時網絡已成為主要通訊工具,條例中的「電訊系統」亦明顯包括網絡通訊,要求當局清楚說明。

民主黨涂謹申於會上要求當局進一步說明截取即時通訊軟件是否受現行法例規管,保安局副秘書長李美美表示要視乎有關軟件是否符合《條例》定義,強調不能透露過多,令犯罪份子有機可乘,只能提供較「一般性」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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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黨涂謹申

直接向服務商索取資料可繞《條例》

根據保安局於4月29日回覆會計界梁繼昌的質詢,執法機關於2009年至2013年根據《條例》向法官申請授權截取通訊內容,每年平均獲批約1,000項,然而直接向網絡服務供應商索取用戶資料,和憑藉法院手令檢取證據,每年平均有超過4,000宗。

涂謹申質疑《條例》過時,只有在通訊傳送中途截取才算是「截取通訊」,現時Whatsapp等網絡通訊軟件已成為主流,網絡傳送過程迅速,只須「0.01秒」,要在「0.01秒」中截取才受《條例》規管,執法機關過後搜查儲存數據的電訊公司,仍可取得有關資料,變相繞過《條例》規管,而手令亦不及《條例》要求嚴格。資訊科技界莫乃光亦認為科技轉變已令《條例》失效。

李美美承認《條例》只是針對通訊傳送期間的截取行為,執法機關有需要時會向網絡供應商索取資料,屬於日常搜證工作,情況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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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副秘書長李美美

阻嚇不足 難防濫權

香港民權觀察沈偉男指出執法人員違反《條例》,只需要接受內部紀律處分,阻嚇力有限,不能防止執法人員濫用權力或犯錯,認為應該定為刑事罪行。沈偉男又指現行審查機制無效,過去8年只有127宗查詢,而且沒有人成功得直,認為市民有權知道自己是否曾被監控。香港人權監察羅沃啟亦認為被監控的人要主動提出查詢才知道,並不恰當。

李美美指《條例》實行至今,共有60名公職人員受罰,最高懲罰是書面警告,再犯立即革職。李美美指紀律聆訴的最高罰則是革職,而若有關人員同時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已屬嚴重刑事罪行。

羅沃啟又認為應該禁止以政治監控為目的的監察行為,並指出《條例》不規管內地執法部門及私人監察行為,應作出檢討。

出席的公眾人士亦指出《條例》中的「嚴重罪行」及「公共安全」定義含糊,雨傘運動後市民質疑警方的判斷,雨傘、保鮮紙都成為危險武器,和平示威亦變了危險活動,憂慮當局會借《條例》打壓異見。

促保障新聞材料

記協陳碧琪要求加強保護新聞材料,讓新聞材料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保障新聞界獲得秘密消息的渠道,以及市民的知情權。陳碧琪指《條例》於2006年生效,至2013年12月,共發生7宗執法人員於竊聽期間截聽到新聞材料的個案,反映其敏感度不足。她指現行《條例》雖然列明執法人員於行動中取得或可能取得可能屬新聞材料內容的資料,須向專員呈報,但實際上資料已經外洩,亦不代表行動會中止。

李美美回應指香港的機制在此方面超越外國,澳洲的有關條例沒有保障新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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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吳亮星

建制派:不作虧心事便不怕監察

民建聯陳鑑林認為為了維護社會秩序,有需要進行截聽及監察行動,他指社會愈來愈激進,有人公然違反法治,「法律界叫人去犯法,犯完去自首」,若不監察政治人物,將會威脅社會安全。他指市民過慮,「好似全人類被截聽監察」,認為只要是守法公民,不會被無辜截聽。

金融界吳亮星亦指出席的團體不多,它們都是反對政府施政,質疑為何條例會觸動這些團體,社會上其餘大量「為社會謀福祉」的團體則不用擔心,是「平生不作虧心事,夜半敲門也不驚」,關注人士是因為做不好的事怕踩中地雷。

資訊科技界莫乃光批評吳亮星是「blame the victim」,出席人士亦反駁如果其說法成立,「呢個世界就唔需要法律」,「冇犯法就要除晒衫俾你睇?」

記者:劉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