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載於星島日報(2015-03-25)
融合教育不只是教育政策,更是社會公義課題
保障弱勢群體的基本權利是社會的應有之義,現時的融合教育政策和制度,實是令特殊需要學生的基本權利被剝削,教師也因為苦無支援而面對極多困難。張超雄及郭榮鏗議員聯合提出以私人草案全面保障特殊教育需要學生,對政策提出理想藍圖。具體政策問題和建議非常複雜,筆者希望討論政策建議背後的信念——支援特別需要社群乃是社會公義的課題。
尊重差異及實踐人權
以往普遍被指「讀書成績差」、「破壞課堂」的壞學生,隨着近年的社會認知提高,發現原來當年的壞學生可能是有「讀寫障礙」、「過度活躍」的情況,近年的特殊需要學生人數增加,是將過去未被識別為特別需要的學生重新納入支援系統內。人人生而平等,不論其殘疾與健康、能力的不同,皆應享有平等的教育權利。本着有教無類的精神,我們應相信所有人也有發展和成長的空間,這份相信在輕度及嚴重殘疾人士身上也同樣適用,社會不應因其殘疾而剝奪其教育的權利,亦應相信其有學習和成長的能力。
事實上,人人也有差異,有人多才多藝,有人只集中一項興趣;有人需要佩戴眼鏡、有人需要助聽器或輪椅。教育和社會公義的精神,是我們可以尊重差異,以「能力不同」而不是「能力高低」的視角去看待不同需要的社群,通過合理便利(reasonable accommodation),每個人需要不同程度和方法的協助,所有人也應有合適發揮自我的機會。
我們不會期望社會只有一種職業發展或同一種性格的人,正如我們不應期望所有學生的能力相同和以同一指標量度「成功」。多元發展並不只是一句口號,而是我們能否相信特殊需要人士也有其獨特的優勢和能力,在社會不同場景及人生不同階段可得到發揮。
由施予到平權
特殊教育支援是一種人權而不是福利,為特殊教育需要學生提供的額外協助並不是「特權」及「施予」,而是基於不同身體狀況所提供的「平權」措施。實際的例子如讓讀寫障礙的學生加時考試及讓視障同學以電腦作答,是基於學生的特別需要提供合理的便利。在這角度下,「公平」的定義不是「相同」,為殘疾學生推前起跑綫是「正向歧視」的概念。
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第二十四條確認殘疾人士接受教育的權利,在不受歧視及平等機會的原則下,實行全納教育(inclusive education),並以促進殘疾人士獨立自主生活作為目標,相近的原則在《世界人權宣言》、《兒童權利公約》亦有提述。
以各國際公約的信念,我們應改變由以往醫療模式(medical model)看待殘疾人士,包括「隔離」、「問題」、「病態」、「專家」、「治療」等的概念,改為更進步的社會模式(social model)作政策規劃,包括「共融」、「尊重」、「平等」、「參與」、「合理便利」等的概念。
我們推動支援特殊教育需要學生的政策改善工作,正是基於上述對社會公義、平等參與、尊重差異和人權的精神。具體的政策建議如為每位特殊教育需要學生提供個別學習計畫、教學安排提供合理便利、入學及選校尊重學生和家長權利等,皆是對特殊需要學生權利的保障。最後也必須指出,學生權利與教師的工作不是處於對立,兩者共同面對的困難,同是因為政策不足所致,倡議政策改善實能令彼此的處境改善。
一個社會的質素,在於我們有多願意照顧弱勢和有需要的人,再推進一步,是能夠讓弱勢不再弱勢,特殊教育需要學生也有發展的空間,只是我們的社會有否給予平等的機會。
盧浩元(張超雄立法會議員助理、註冊社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