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先生:
你好。我任職的正是閣下口中「五花百門」的網媒機構,是次來信主要是回應閣下上周在立法會發表對網媒採訪權的看法。
莫乃光議員在1月22日提出口頭質詢,關於新聞處限制記者採訪自由和新聞自由的議題。閣下統領政府新聞處,擁有接近30年從事新聞工作的經驗。理論上,回應議員質詢時應比只有政務官和社會福利署署長等經驗的新聞處長聶德權合適。新聞處的服務範圍包括「處理傳媒的查詢」和「安排採訪活動」。 貴局在網站歡迎詞亦寫到「掌握社會民意,是我們做好工作的前提」。可惜,綜合閣下在立法會的答覆,既看不到新聞處有誠意改善新媒體的採訪按排,亦看不到局長有緊貼社會民意和時代轉變。
重讀閣下的書面回覆:「互聯網大大降低了開設傳媒的門檻,幾乎任何人都可以設立媒體網站,加上社交網站日新月異,層出不窮,在網上發放信息的渠道五花八門,數目難以準確掌握,運作方式亦各師各法,不依循主流新聞媒體的傳統規範」,並謂社會上未有對「網媒」有一致的定義或清晰的界定。
這段刻意雕琢的四字成語,其正面形象幾乎適用於任何求新求變求發展求盈利的各行各業,包括主流傳媒。政府何曾輕易掌握主流新聞傳媒數目或其發放信息的方法?至於所謂「主流新聞媒體的傳統規範」,君不見《大公》、《文匯》、《蘋果》、《東方》、商台、港台、無綫、亞視、有線、NOW……各大報章、電台及電視台的編採方針亦大相逕庭?政府偏要把這些本來對企業或機構來說都是正面的形容詞,竟然成為網媒的「原罪」,真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閣下又解釋,進場採訪官方活動「是報道新聞」的註冊印刷報刊、期刊、電台、電視台和新聞通訊社。既然閣下那麼強調「註冊」和「報道新聞」的特性,我們就先談《本地報刊註冊條例》(香港法例268章)。註冊制度主要目的並不是審查某刊物是否符合主流媒體定義,只是「確保新辦報刊的名稱不會與業已註冊的本地報刊的名稱相同外」、註冊的主要目的是保存紀錄,以便在發生文字誹謗或版權訴訟事件時,可確定誰是負責人」(這點閣下亦有提及),註冊主任無權拒絕任何註冊申請。再看註冊表格,遞交資料不過是刊物名稱、地址,東主、編輯、承印人姓名等資料。由此可見,所謂註冊報刊制度,只不過是行政程序,和判斷該刊物是否主流傳媒並沒直接關係。
再者,條例對「報刊」的定義比局長當日所提到的「報道新聞」更廣泛:指為公眾人士提供的任何報紙或刊物,並(a) 其內刊登「新聞、消息、時事」或與該等新聞、消息、時事有關或與公眾利益有關的任何評述、意見或議論者,及(b) 出版以供發售或免費贈閱,屬定期出版或每期相隔不超過6 個月。各大網上媒體誰不是向公眾提供上述(a) 提及的內容,而且符合(b) 定期出版的屬性?更何況,今日互聯網、智能手機和流動上網工具普及的年代,人人一機在手接收資訊。「報紙和刊物」的定義是否仍然侷限在紙章印刷這傳播媒介,卻不是當中指涉的內容和性質?
於我而言,局長當日發表最震撼、最刺痛社會的言論便是明明白白告訴公眾,新聞處會判斷哪些媒體是「報道新聞」。當我們努力翻閱註冊條例,嘗試理解這套制度如何運作及背後理念時,原來這些都不是核心的內圍。我們一直相信政府沒有審查新聞,直至上周才明瞭採訪自由還有另一套潛規則。原來政府新聞處手握大權,判斷媒體是否報導時事新聞為主,因而「有資格」採訪官員及政府活動。至於標準和量度機制為何,以量還是質為界,無人知曉。正如我們一直以為無綫播放肥皂劇、商台播放流行音樂節目,數量遠超新聞時事節目時,它們卻是理所當然歸納為報導新聞為主的大眾媒體。公眾輕易在「電影、報刊及物品管理辦事處」網站查看全港註冊的報刊期刊名單,但這套對傳媒影響至深的潛規則和名單,一直沒有曝露人前。
執筆至此,本人希望局長明白,以「註冊」和「報道新聞」作為擋箭牌,拒絕網絡媒體採訪官方活動的把戲已遭看穿。透過互聯網生產、傳播和接收資訊是科技社會不可逆轉的趨勢。政府一方面強調會以新媒體加強政策宣傳和與市民溝通,一方面卻打壓網絡媒體採訪資訊的權利,政策實在自相矛盾。就此,本人有三個建議,懇請閣下認真督責新聞處跟進:
一)新聞處必須公開評為「報道新聞」,能採訪政府活動的傳媒機構名單,其機制及標準細則
二)新聞處及政府各部門應參考立法會採訪安排,撤銷限制網媒採訪的無理限制
三)歡迎新聞處定期和網媒會面,加強溝通,了解業界最新發展
最後,適逢農曆新年,本人祝局長眼明心清,耳聽八方。在瞬息萬變的e世代,更能掌握社會脈搏,認識已有十多年歷史的「網媒」,促進彼此交流和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