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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牛,不犯法﹖

今早大嶼山發生一宗令人髮指的案件:七頭牛被車撞死。是的,是七頭牛,一次過,被車撞死。

不必特別喜歡動物,凡正常人,大概都不能接受這類喪心病狂之事——七頭牛,猶如一座小山丘,除非司機雙目失明,否則怎可能撞過去﹖若說不是蓄意,實在難以服眾。可是,即使警方當日下午拘捕疑人,我不知道會引用甚麼條例作起訴。

為甚麼,因為,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章: 374 條,凡因有車輛在道路上而有意外發生,以致動物受到損害,司機必須停車,並須報警。

沒有了。

也就是說,警方極其量只能因為涉案司機沒停車報警而起訴;如果這名司機「醒目」些,做足功夫,循例報個案,那麼,很可能,他現時正高枕無憂地繼續劈酒,開車、睡覺。因為,《道路交通條例》並沒有禁止駕駛人士撞傷或撞死動物。

這就是香港動物的悲歌。撞毀一個垃圾桶,都算是「毀壞公物」吧﹖撞死一頭牛或七頭牛,卻不構成法律上的任何罪行。動物,在我城,算是甚麼﹖

所以,首批到達案發現場的警方,曾聲稱「事件無可疑」——這樣可疑到極都案件,都變得「無可疑」,是否因為警方深知,即或拉到人,落到案,成功起訴,都不過是一萬幾千了事,何必花心思調查﹖

都說第169條《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過時,急須修訂;這個當然。但動物的價值,並不單單反映在cap169中;動物,以及生命的價值,原應貫串在整個法律精神中。動物的整體定位原應脫離漁護署那種「以人為本」的管理,也不應只以食物、衞生的角度去標籤他們;虐待動物不是「雜項案件」;社區動物不是死物,而是城市的一份子,他們不應過著比垃圾和垃圾桶還不如的生活。如果法律代表了一個城市的精神面貌,那麼,我們該如何藉法律去體現人文與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