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於5月8日傍晚發新聞稿,稱於中區拘捕一名「姓陳女子」,控以一項「協助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及一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名。新聞稿並提到,「警方過去曾多次聯絡姓陳女子,但她拒絕協助警方調查,於是警方將其列為『被通緝人士』。」(emphasis added)。
問題在於「拒絕」、「於是」二詞。警方新聞稿意圖給予讀者的印象,是此「姓陳女子」一直不合作,因而已被通緝,將其拘捕合情合理。
其實,Melody於中區上班,跟全港很多打工仔女一樣,每天都返工放工,而之前任職報館記者之時,更經常出入立法會大樓,亦曾離境採訪,中文全名每天或隔天以byline形式見報,有出入境記錄,並無隱密自己的行蹤。警方即使不作任何秘密監察、或截取其通訊,就算要拘捕Melody,本身其實沒有難度。
新聞稿稱「姓陳女子」拒絕協助警方調查,於是將其列為「被通緝人士」。首先,無論案件有否涉及被警方聯絡者本身,市民都沒有任何法律責任協助警方調查,遑論提供任何證據;而如果案件涉及其本人,則有權保持緘默,其提供的資料亦不能被用作來令自己被入罪(self-incriminate)。
第二,新聞稿並無說明警方以什麼方式聯絡「姓陳女子」。倘若是透過電話、電郵、信件、或傳真等方式去聯絡,被聯絡者根本沒有辦法證實對方身份(即使在公眾場所查核市民的身份證明文件,便裝警員都有責任出示其委任證去證實自身身份)。而且,市民同樣沒有任何法律責任接受警方的聯絡。
第三,新聞稿稱「於是」將其拘捕。但事實上,拒絕助查、拒絕接受聯絡,都非刑事罪行,而且完全合法,通緝與拒絕助查或聯絡本身,完全扯不上任何因果關係。再者,警務處並非婚姻註冊處,市民不會查閱被通緝者名單,反過來說,除警方公開宣布通緝甚至懸紅的人士之外,被通緝者名單本身並不公開。
目前警方曾否聯絡Melody、曾否要求她協助調查,僅僅是警方單方面兼片面之詞,不能假定Melody有理由相信對方是警隊中人,又無交代「聯絡」是以什麼形式,更不可能假定Melody曾在知道對方身份的情況下拒絕協助或聯絡。
即使退一百萬步,姑且假設Melody的確曾拒絕警方要求,她都沒有任何法律責任,亦因此並不構成「於是」將她列為「被通緝人士」繼而將她拘捕的理由。
執法機構一旦不搞清法律、或漠視法律,而結果是公眾被誤導,影響公眾對法例條文、法律制度及/或個別案件的認知,實屬比枉法徇私更嚴重的反法治所為。如果純粹是因對法律認識不足,又不做好功課,那是公然地失職;但若果萬一真的很不幸地是有意圖置法律於不顧,則有違反專業操守及行為失當之嫌。
註:此文著者曾與Melody以特約記者身份,為獨立媒體就佔領中環一同專訪戴耀廷及何俊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