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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孚千人抗爭 地產霸權「臨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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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是美孚居民採取直接行動,阻止第八期原石油氣庫動工的第二十一日。到了今日,社會終於對於美孚這宗地產霸權事件有點反應。逾千人在石油氣庫外集會,並一同訓街三分鐘抗議,並沿美孚新村遊行一週。「地產霸權,香港玩完」是居民喊出的口號,然而不論是主流媒體,或是到場支持的一眾政治人物,都不算能掌握為什麼這一宗是地產霸權的事件。說著說著,往往又回到「屏風樓」或「口罩樓」的怪論,又提出間接承認地產商有權發展的「以地換地」方案。

事件的重要性在哪?我想有兩點,第一,發展商之所以能興建這座「屏風樓」,動用了大量不為人知的法律漏洞及程序。1978年,美孚第八期入伙,石油氣庫與第八期其餘十棟樓宇是在同一張入伙紙上。然第八期的業主,並不擁有石油氣庫的地段及道路的擁有權。1985年,政府將整個第八期劃為住宅用地,發展商便開始策劃在這石油氣庫原址建樓。九十年代,埃克森美孚將石油氣庫搬走,將原址連同旁邊的道路,一併列作地盤工地,利用第八期理應屬於全體業主的「剩餘地積比率」申請建樓,是一宗利用法律的漏洞,對於美孚第八期業主的集體偷竊。同樣的事件,可以發生在香港任何地方。假若發展商成功在此建樓,受害的一定不單止是美孚第八期的居民。

第二是,在這個幾乎可以代表香港「中產」的美孚屋苑,居民竟然都喊出了打倒地產霸權的口號了。美孚居民以身體堵路,阻止工程展開。美孚居民做的事,意義可比連月阻擊高鐵開工的菜園村巡守隊及三月六日堵路抗議財政預算案的示威者,美孚居民肯定不屬於政府或警隊的「激進青年」或「職業示威者」分類,當他們也走上街頭的時候,作為政府實在不能再掉以輕心了。美孚居民的處境,令我們見到香港的「中產」在地產霸權面前,是多麼的脆弱。

政府又似乎真的打算撒手不管。傍晚六時,在遊行結束後不久,發展局立即發表一份(明顯是事先草擬好的)聲明,表示「該項目符合相關的法定要求以及地契的准許用途。政府並無理據干預該合法的私人發展項目。」局方又表示「發展項目的地段是有其本身發展參數的獨立地段,故有關(「剩餘地積比率」)問題並不存在。」局方回應全文見,附錄的時間表則錄於文末,藍字為筆者簡單的回應。

千人訓街,近一半為聲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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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回今日的行動,美孚反屏風樓關注組自封鎖地盤以來,面對各種壓力,內部的有二十四小時巡守,日夜擔憂。外力則有活躍組織者相繼收到律師信,表示將就其阻礙工程展開民事索償。同屬新世界旗下的美孚管理公司匯秀,又打算解除鎖車,讓工程車進入地盤。關注組於是升級行動,除到立法會絕食外,又舉辦今日的千人訓街活動。在居民的努力下,今日有近一半的參與者是特意前來聲援的支持者,在活動開始的時候,已坐滿整段由地盤至停車場出入口的馬路。各泛民政黨均有派人出席,包括民協的馮檢基、民主黨涂謹申、公民黨的余若薇、社民連的長毛及人民力量的慢必。其餘團體則有一代人公社及菜園村等,一代人公社的一鳴呼籲,從今日起,每一個人都應該從生活細節做起,拒絕幫襯地產商,向地產霸權說不,菜園村關注組的高春香指,家園運動,無分彼此,一定互相支持。

約四點半,主持宣佈千人訓街開始,在鼓聲伴隨下,大夥在馬路躺下三分鐘。訓街完成後,當區區議員王德全表示,美孚居民的行動不會停止,他們會到曾蔭權的家、林鄭月娥的家以及周大福訓街。王又表示,美孚第六期的油站,以及第三期的社區會堂孚佑堂,發展商都有可能利用作建樓之用,因此他代大會宣佈,一同沿美孚新村遊行,大隊右轉至原九巴車廠,如今變成超級堡壘的曼克頓山,轉出荔枝角道,經巴士總站到第六期油站,再經荔枝角公園,返回美孚新村原海皮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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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局是?

假若政府以「維穩」考慮,以地換地應該是首選,發展商拿著偷取的地積比率,到別處發財去,美孚居民的抗爭也不會繼續擴展。若政府旁觀的話,也就只有看著美孚居民與地產霸權互相激化,美孚居民的抗爭或會升級,地產霸權也或會訴諸法律,招聘一隊數百人的保安或是動用公權力,去打壓居民。然而,假若這種「菜園村」式巡守抗爭放在市區的中心、中產重鎮美孚上演,結果又會如何?這會不會是地產霸權與政府的「臨界點」呢?

今日訓街活動的相片:

今日訓街的影片報導:《蘋果日報》有線亞視

發展局:位於新九龍海傍地段第 25 號餘段及第 25 號 B 段(鄰近美孚新邨第八期)的住宅發展項目

1971 年,美孚新邨的發展商購入新九龍海傍地段第 25 號的土地。根據地契條款,新九龍海傍地段第 25 號可用作非工業用途,包括住宅用途。

1976 年,擁有人將上述地段分割為四個獨立地段,即新九龍海傍地段第 25 號 A 段餘段、第 25 號餘段、第 25 號 B 段及第 25 號 A 段第 1 小分段(見夾附的地段圖)。新九龍海傍地段第 25 號 A 段餘段於 1978 年發展成已分售的美孚新邨第八期;第 25 號餘段發展成一座石油氣貯存庫;第25 號 B 段現為石油氣貯存庫用地旁的一條狹長地段,而第 25 號 A 段第 1 小分段則成為一條私家路的一部分。而包括在有關住宅發展項目內的兩段地段(即新九龍海傍地段第 25 號餘段及第 25 號 B 段)並不屬於美孚新邨第八期項目的一部分。(這就是發展商的技倆,保留盡量多的地段擁有權,賣盡量少的土地予小業主,小業主日後也因此而受制於發展商,包括委任管理公司,如今的管理公司匯秀已由開村負責至今,是新世界全資擁有。)

1985 年,首份涵蓋包括美孚新邨的《荔枝角分區計劃大綱圖》刊憲,並將整個新九龍海傍地段第 25 號規劃為「住宅(甲類)」地帶。該規劃過程按照《城市規劃條例》(第2131 章)所訂明的法定要求進行,並已包括讓公眾查閱和提出反對的機會。(這是當年政府明顯的失誤,將石油氣庫劃為住宅用地。)

於 1995 至 1996 年間,當時的深水埗臨時區議會就位於新九龍海傍地段第 25 號餘段的石油氣貯存庫,對美孚新邨第八期居民構成潛在的危險提出關注,並要求將石油氣貯存庫搬離該地段。有關政府部門曾與石油氣貯存庫用地的擁有人探討以換地形式搬遷有關設施,但並沒有結果。不過該擁有人於 1999 年自行搬遷該設施。該前石油氣貯存庫用地自此一直空置。

約在十年前,前石油氣貯存庫用地及毗鄰地段(即新九龍海傍地段第 25 號餘段及第 25 號 B 段)的擁有人開始發展其土地。在 2000 年,建築事務監督(監督)考慮並拒絕了一套將新九龍海傍地段第 25 號餘段及第 25 號 B 段發展成一幢住宅大廈的建築圖則。其理據是附近荔枝角公園的一條緊急車輛通道不應被視為用作地盤分類的「街道」,因此該地盤不應該被視為丙類地盤。在該個案中,丙類地盤將比甲類及乙類地盤容許較高的發展地積比率。有關地盤分類的爭議亦曾為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與高等法院的上訴個案。而基於當時法例的條文內容,審裁小組與高等法院均認為該緊急車輛通道可被視為用作地盤分類的「街道」,並因而推翻了監督的決定。隨後,於 2003 年,監督考慮並批出了一套涉及丙類地盤(即有更高發展密度)的建築圖則。(發展商利用的其中一項漏洞,成功把緊急通道也拗作「街道」。)

於 2005 年,政府在《建築物(規劃)規例》(第 123 章,附屬法例 F)(《規例》)中制訂了一條新規例(第 18A 條),就地盤分類引入更清晰的「指明街道」的定義。在這定義下,上述的緊急車輛通道將不再被視為「指明街道」。(政府隨即修例,填補此法律漏洞。)

2010 年,發展商向監督提交了一套新的建築圖則,並採用了新的建築設計。新設計的住宅發展項目符合現時的分區計劃大綱圖與地契條款的規定。尤其是,該圖則符合根據於 2005 年在《規例》中新加入的第 18A 條,有關地盤不再屬於能令該擬議發展項目,擁有更高地積比率的丙類地盤。根據最新獲批的建築圖則,位於該地盤的發展項目樓高 20 層,其地積比率為 3.535,遠低於上述分區計劃大綱圖所允許的 7.5。有關發展項目的樓宇高度將與美孚新邨現有樓宇的高度相若。(事實是,假如第八期沒有剩餘可建的樓面面積,發展商要在石油氣庫建樓是不可能的,因此不論新樓的地積比率是 3.535 或是用盡 7.5,大部份可建樓面面積都是從所有八期業主處偷來的。此外,這份 20 層的圖則,只是發展商的「細則」,發展商另有兩份地積比率更高的圖則,目前正在上訴階段。)

2010 年 4 月,監督按照《建築物條例》及其附屬規例的條文,同意讓發展商就該擬議發展項目展開地基工程。

自 2009 年起,當局的代表多次出席由深水步區議會就有關個案成立的工作小組的會議,並與美孚新邨居民會面以解釋最新的發展。當局亦出席立法會於 2004、2009 及 2010 年(2010 年兩次)的個案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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