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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水難收】粉嶺高球場法庭推翻建屋環評 將引發骨牌式覆核潮?

【「覆」水難收】粉嶺高球場法庭推翻建屋環評 將引發骨牌式覆核潮?

香港哥爾夫球會成功透過司法覆核,推翻粉嶺高球場公屋計劃的環境影響評估(環評)報告,1.2萬伙公屋供應不是泡湯的話亦會延遲。球會之所以能「打甩」發展計劃,其中一個決定性因素是環保署委託顧問所做的環評報告錯漏百出,令球會有大量法律理據把這份環評推翻,可謂技術性推翻政府決定。

研究員閱畢400多段判辭技術分析,發現法官對於環評的要求遠比政府實質所做的高。此案例一確立,已經直接令其他已完成環評的各大發展項目面對新一波司法覆核風險,亦令現時已經面對司法覆核的北都新田科技城被推翻機會大增。

粉嶺高球場環評錯漏百出 法官拆骨式批評

以下從判辭綜合出來的法官觀點,全部會對現行/未來的環評開出更清晰及明確標準,要達成的話,現時不少正在進行的/已完成的環評也很可能不合格:

北部因素影響環評:

法官接納高球會一方入稟指,環評報告沒有考慮到北部都會區中「城鄉共融」、「積極保育」等規劃原則,而粉嶺高球場屬於北都範圍;環評沒有將公屋計劃置放於北都的「保育」大局,其他大型發展項目的影響也要考慮在內。法官甚至指,有了北都計劃後就要以截然不同角度看「高球場保育」(building on a century old golf course…may be seen in a rather different light…when the whole environs is intended to be subject to much wider development, even if the timings differ)。

沒有確實緩解,發展影響應假設為「不可接受」:

法官花了很多篇幅,由物種到潛在古樹、潛在古蹟的影響評估逐點批評,指違反環評項目概要(Study brief)和備忘錄(Technical memorandum)的要求。這份環評有很多地方確實做得不足,甚至連確實緩解措施都欠奉。

法官認為,既然環評報告連緩解措施細節都沒有,以防範於未然的準則(precautionary principle)來看,則公屋計劃的影響無可能屬「可接受」,唯一理性的結論是「不可接受」,環評報告需要重做(where no actual mitigation steps are put forward….there is great force in the argument that the only rational conclusion would be that the impact is “unacceptable”)。

不接受「海綿城市」(spongy city)論點:

法官亦認為連項目的詳細設計都未有,則無可能準確量度項目的水文影響,不相信政府一方指,能簡單以「海綿城市」的設計概念,就能跳過準確量度水文影響的需要 (changes in hydrodynamics properties and hydrology as required…cannot be accurately assessed until the final layout…are confirmed. I also accept that the implementation of a “spongy city” concept is not the kind of detail that can be left to be sorted out at a later date with sufficient confidence that it would not affect the hydrology)。

補交資料——致命技術性失誤:

高球場環評做得其差,連環諮會也罕有地在2022年中要求政府須補交資料。法官正是認為這次補交資料後,公眾沒有再度就補交的資料,獲得諮詢的機會,認為違反程序公義,要求環評須重做。

以案例樹立的標準 新田科技城環評將敗訴無誤?

過往各類發展計劃的環評不乏犯上以上的技術性問題,都在新判斷下突然變得「可覆核」,尤其對正在面臨覆核的新田科技城環評影響最為直接。

早前,新田科技城環評被環保團體和專業人士批評得體無完膚,北都的新田科技城環評是否須與粉嶺高球場的環評看齊?理據如下:

➤ 擴充了發展範圍但無再諮詢,此外至今仍沿用2018年的基線資料,但北部都會區出現後,發展範圍大增至侵蝕大片魚塘,涉程序不公;

➤ 遺漏具保育重要性物種和生境,如全球近危物種歐亞水獺、超過200對繁殖鷺鳥的覓食地、常見於閒置魚塘的潛鴨等;

➤ 嚴重低估棲息地喪失及生境破碎化;

➤ 無充分科學資料證明生態補償措施有效;

➤ 未有就填塘及施工期間的生境損失,提出緩解和補償措施等;

➤ 與以往的環評不同,在環評審批之際,新田科技城的環評連基本的「生境管理計劃」也欠奉。

新田科技城環評,早前已有環團將其評為「史上最差」。由此可見,如果將新田科技城環評,以同一準則審理,可以說犯上不少同類錯誤,很可能令政府在案件中敗訴。

以物種統計和發展影響為例,由於新田科技城的發展範圍嚴重「發水」,環評所用資料,連現實的發展範圍也不能完全涵蓋;此外,法官非常重視北部都會區「城鄉共融」、「積極保育」的規劃原則,尤其是鄰近發展計劃的累計影響(cumulative effects)。

事實上,除了新田科技城外,過往亦有不少環評質素遭詬病,如機場三跑填海、大埔龍尾人造海灘等,亦有個別環評展開後,因計劃更改範圍和發展內容,而遭到質疑環評數據跟不上現實發展計劃。即使過往的環評質素參差,這些因素都沒有像這次粉嶺高球場公屋計劃般,能令一份環評泡湯。

北部都會區屬香港史上最大規模的都市開發計劃,沒有之一。繼新田科技城外,整片流浮山后海灣、洪水橋、新界東北(包括古洞北及上水北)、打鼓嶺坪輋亦會相繼開發,而區內正是香港重要濕地和農地所在地,其累計影響,集中在未來十數年產生,無論環評報告怎樣寫,其影響客觀地將無可能被妥善緩解;此外明日大嶼環評亦在進行當中,過往亦曾被批評斬件上馬,忽略累計影響及沒有明確研究邊界,是次案件對環評所「訂立」的明確準則,將無可避免地影響了後續的各種開發計劃的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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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重做 唯一出路?

簡單而言,如果以法庭是次看待粉嶺高球場的準則,放諸於各種開發計劃之環評,基本上不少環評也需要重做,發展規模亦不能這麼龐大,當中亦不能簡單以補交資料及抽象概念就能蒙混過關,尤其是政府已在北都內訂立了保育的規劃原則。

當然,截至現時為止,法援署還未批出市民挑戰新田科技城環評的司法覆核案之法援。早前新田科技城環評司法覆核案,因有強大公眾利益和有合理勝算機會,已獲得法官批出許可,但苦於沒有法援展開司法覆核程序,而同時政府已打算短期內提交新田科技城的撥款申請。

是次法庭案例,以法律原則展示了《環境保護條例》中環評的要求,即使政府有心以拖延法援批核,「拖死」新田科技城的司法覆核,也不能排除其他北都項目會遭到司法覆核,亦警示了政府在未來的環評,不可以如此「揸流攤」。

早前民間質疑政府無心經營在粉嶺高球場公屋計劃環評,不少「技術性失誤」都在事前已有人提及,最終要面對敗訴。過往經常追求「精簡程序」,今天則因快得慢,輸了的不只是案件與1.2萬伙公屋,亦揭示出一路以來環評未有做好為發展計劃把關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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