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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集會案 7名民主派終極上訴:法庭有責任確保集會自由權利不過份受限

8.18集會案 7名民主派終極上訴:法庭有責任確保集會自由權利不過份受限

【獨媒報導】2019年8月18日「流水式集會」,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和大律師吳靄儀等9名民主派人士,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其中7人獲裁定「組織集結」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參與集結」罪則維持原判。7人繼續就「參與集結」罪的判決,申請上訴至終院,今(24日)進行聆訊。上訴人一方認為,因為法庭有責任確保不會對集會自由權利造成不必要和過份的限制,而以「未經批准集結」定罪亦屬於對集會自由權利的一種「限制」,法庭有責任進行「執行層面的相稱性」評估,以確保定罪乃符合相稱性。代表律政司的余若海則指,上訴人故意地違反警方禁令,他們卻以不符相稱性為由,要求法庭不要裁定他們有罪,是「搬龍門」。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表示會押後宣判。

案件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和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勳爵審理。

上訴人為黎智英、梁國雄、李卓人、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及何秀蘭。律政司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大律師林芷瑩、高級檢控官吳加悅和劉允祥代表。

上訴人早前獲准提出一項具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議題,即:

終審法院是否應採納英國最高法院在 DPP v Ziegler (SC(E)) 和/或 Reference by the Attorney General for Northern Ireland - Abortion Services (Safe Access Zones) (Northern Ireland) Bill,兩案中具說服力,但對終院並無約束力的判例?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法庭應在什麼情況下,及多大程度上進行「執行相稱性」的評估(operational proportionality exercise)?

余若薇:法庭有責任確保定罪是有必要及符合相稱性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指,法庭應該在把被告定罪之前,進行「執行相稱性」評估,因為法庭有責任確保不會對集會自由權利造成不必要和過份的限制;相反,法庭有責任確保定罪是有必要及符合相稱性。

余若薇引用《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6及第7條,當中第6條指出法院或審裁處可就觸犯、違反或威脅違反人權的事件,頒發屬適當及公正的補救、濟助或命令,而第7條指出《人權法案條例》只對「政府及所有公共主管當局」有約束力。余若薇指,由此可見不應過份限制集會自由權利,警方作為政府部門,執法行動應該符合相稱性。而以「未經批准集結」定罪亦屬於對集會自由權利的一種「限制」,法庭有責任評估所有的限制,包括是否應該將被告定罪。

余若薇
余若薇

余若薇稱,不爭議警方未有批准涉案遊行,亦不爭議本案上訴人參與了未經批准的遊行,但是當日現場有約30萬人聚集於維園,有需要疏通人流,Ziegler 一案指出,法庭不應只關注警方的想法,也要關注集會參與者的想法。

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勳爵質疑,余將「相稱性」與「合理辯解」混為一談,這是危險的。余則指,被告人的「合理辯解」乃與憲法權利相關及並行。她引用楊美雲案和鄒幸彤案,指出若果有行政措施與憲法權有牴觸,該行政措施需要讓路(give way)。

潘熙指相關議題未在工黨職工盟限聚令案處理 冀法庭作出裁決

代表梁國雄的資深大律師潘熙引述郭永健案,該案涉及職工盟和工黨示威被控違反限聚令,即使法例本身符合系統層面的相稱性,但是在執法層面上,為何四人一組依然會被指違反限聚令、如何構成脫罪的合理辯解,仍有待處理,惟終院就該案拒絕批出終極上訴許可。

潘熙強調,法庭有責任全面地保障市民的基本權利,可以透過執行層面的相稱性測試來評估。而且每宗案件的案情不同,法庭有需要就不同案情作出評估。潘表示,不管本案勝訴還是敗訴,都希望法庭能裁定是否應該進行執行層面的相稱性測試,因為這方面未曾在郭永健一案獲得處理。

代表吳靄儀的資深大律師何沛謙指,在涉及法輪功成員在中聯辦外靜坐示威的楊美雲案中,楊美雲一方堅稱他們有合理辯解,雖然未有挑戰控罪的合憲性,然而法庭依然進行了執行層面的相稱性測試,並裁定楊美雲一方有合理辯解。何指,法庭需要確保所有定罪皆為合理,審理過程中需要檢視相關證據,但是現行制度未有規定要要進行執行層面的相稱性測試;就本案而言,法庭定罪時未有確保定罪是合符相稱性。

吳靄儀
吳靄儀(左)、何沛謙(右)

彭耀鴻:法庭作為「終極守門員」 需保障市民的基本權利

代表何俊仁和李柱銘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法庭有權作出執行層面的相稱性評估,從而考慮定罪會否對集會自由權利造成不合比例的限制。

法官問,彭是否認為即使控罪本身合憲,但是若然法庭認為在執行層面不符合相稱性,法庭可以拒絕將被告定罪?彭確認,又指法庭作為「終極守門員」,需要保障市民的基本權利。彭又提到,案發當日遊行和平地進行,警方並無立即執法,可是事後才開始拘捕被告,並不合理。

李柱銘
彭耀鴻(左)、李柱銘(右)

此外,各上訴人的代表大狀均引用《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6及第7條,惟首席法官張舉能則認為法院並非「政府」或「公共主管當局」的一部份,因為《基本法》指「政府」是「行政機關」,而司法機構則另歸於一個章節,因此法院不受條例約束。

余若海:上訴人故意違反警方禁令 卻要求法庭不裁定罪成 是「搬龍門」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指,本港的遊行集會通知制度完善,首先警務處處長考慮是否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時,會進行執行層面的相稱性測試;若然主辦單位不服警務處處長的決定,可以向公眾遊行及集會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或者向法院提請司法覆核;在近期的鄒幸彤案,終院大比數法官認同被告人可以在刑事審訊中,透過挑戰警方禁令的合法性來辯護。上訴人有很多途徑可以挑戰警方禁令,然而香港是一個人煙稠密的地方,社會形勢是合法遊行集會很容易演變為暴力事件或暴動;縱然上訴人故意地違反警方禁令,他們卻以不符相稱性為由,要求法庭不要裁定他們有罪,是「搬龍門」。

余若海:警方禁止遊行符合相稱性 法庭毋須進行多一次相稱性測試 便可裁定違反者罪成

余若海指,警方反對遊行時,已評估有很高的暴力風險,並已經平衡了集會遊行的自由權利,以及其他人行使權利的自由等因素,發出禁令是符合相稱性;可是當日一眾上訴人手持大型橫額、帶領遊行,而且無視警方警告,可見他們明知而違反警方的禁令。

余若海
資深大律師 余若海(右)、大律師 林芷瑩(左)

余若海指,梁國雄案(2005年)已確立了《公安條例》相關控罪是合憲,加上終院在鄒幸彤案裁定警方禁止六四集會是相稱,因而裁定鄒違反禁令是有罪,所以就本案而言,法庭同樣毋須再一次作出執行層面的相稱性評估,便可以將違反警方禁令的上訴人定罪。

余若海又指,遊行導致大規模的交通阻塞、為大量市民帶來不便,更甚者,上訴人乃公然違反警方的合理禁令,若然要求法庭在定罪時考慮相稱性,是有違法治原則和法律明確性,使法律變得含糊。

5名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後,首席法官張舉能表示會押後宣判。

7名被告於2021年4月被區院法官胡雅文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罪成,黎智英、梁國雄、李卓人和何秀蘭判監8至18個月,李柱銘、吳靄儀和何俊仁獲判緩刑。另兩名被告區諾軒和梁耀忠則在開審前承認控罪,分別判監10個月和緩刑,二人沒有申請上訴。

上訴庭2023年8月裁定7人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則上訴失敗,維持定罪及刑罰。被告一方及律政司分別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院之證明書,其中被告一方獲批就執行相稱性的議題上訴至終院,律政司申請則被拒。雙方就被拒的部分再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上月開庭處理,惟律政司一方被即場拒絕。

黎智英、李卓人和梁國雄分別涉《蘋果日報》案、支聯會案及初選案而還柙。李柱銘及吳靄儀則親身到庭應訊。

案件編號:FACC2,3,4,5,6/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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