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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流水式集會案 黎智英等7人獲准就部分議題上訴至終院 6.24審理

8.18流水式集會案 黎智英等7人獲准就部分議題上訴至終院 6.24審理

【獨媒報導】2019年8月18日「流水式集會」,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和大律師吳靄儀等9名民主派人士,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其中7人提上訴,獲裁定「組織集結」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參與集結」罪則維持原判。7名被告及律政司均不服決定,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律政司申請被即日駁回。終院今(5日)頒下判詞,只就執行相稱性的議題,即法庭定罪前應否評估當局執法有否不合比例地干預和平集會權利,向被告一方批出上訴許可;至於被告爭議僅協助安全疏散、及控罪最高監禁5年會帶來「寒蟬效應」等,終院則拒絕批出上訴許可,指原審已裁定被告有意圖參與集結,而法庭有酌情空間判處緩刑等刑罰,無基礎最高判監5年會令控罪違憲。7人的終極上訴將於6月24日開庭審理。

終院批准就執法有否過份限制集會權利上訴 6.24審理

聆訊由終院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處理。其中黎智英、梁國雄、李卓人、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及何秀蘭,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維持原判提出上訴;至於律政司代表外聘大律師林芷瑩、高級檢控官吳加悅和檢控官劉允祥,則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獲撤提出上訴。

上訴庭早前已就被告提出,法庭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定罪前,應否進行執行層面的相稱性測試,即當局拘捕、檢控和定罪過程有否不合比例地干預和平集會權利,批准上訴至終院的許可證明書。終院就此批出上訴許可,將於6月24日開庭審理。

被告爭議僅協助安全疏散 終院指原審法官已駁回

7人另就其他議題,包括《公安條例》合憲性、安全疏散人群是否合理辯解等,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院之證明書被拒,並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惟終院均拒絕。

就被告一方提出,被告只是協助人群在維園集會後安全疏散,不構成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終院指,原審法官胡雅文已小心和有說服力地拒絕相關說法,裁定已證明被告有參與遊行的意圖,且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原審指出被告手持寫有遊行目的之巨型橫額,帶領人群由同一出口離開,而非循其他出口疏散,而遊行時間和路線均與民陣被拒的申請吻合,被告叫喊口號卻無提及疏散,至遮打道放下橫額並宣告遊行結束,可見是以「疏散」為名的「遊行」。終院同意上訴庭指相關證據具「壓倒性」,及原審裁定「流水式」只是繞過警方禁令的「詭計」,認為相關論點非合理可爭辯,故拒就此批出上訴許可。

被告指最高囚5年致「寒蟬效應」 終院:有酌情空間判不同刑期

被告一方又爭議《公安條例》合憲性,認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不涉暴力,5年監禁的最高刑罰會帶來「寒蟬效應」。終院認為相關論點「不能接受」,指法定最高刑罰給予法庭酌情空間判處一系列刑期,由非監禁式刑罰至最高的5年監禁,沒有任何基礎指相關規定會令控罪「制度上不合憲」,而本案吳靄儀、何俊仁和李柱銘亦全被判緩刑;又指正如上訴庭在梁國雄禁蒙面法案指,不能說行政長官可引用《緊急法》就是制度上不合憲,因直至該權力行使前,沒有基本權利被限制,不能就此進行任何有意義的相稱性測試,本案有關最高刑罰的條文亦一樣。

終院又指,無論如何,2005年「梁國雄案」已裁定《公安條例》相關罪行合憲,法庭當時審視整個遊行集會通知機制,亦知悉「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條文及其最高刑罰,但沒有就此提出任何相稱性的問題。終院認為本案沒有基礎要求法庭重新審視該結論,故拒絕就此批出上訴。

被告指囚12個月過重 終院:僅極罕有情況才處理刑期上訴

另就梁國雄一方爭議,梁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判監12個月,是過重及構成嚴重不公。終院指,原審法官判刑時提供了充足理由,指出梁公然違抗法律,以「疏散」繞過遊行禁令,造成全城交通混亂,而該反警暴遊行在社會動盪和反警察的高漲情緒下發生,雖然最終和平進行,但具重大暴力風險,應判處阻嚇性刑罰;上訴庭亦認為相關量刑無可挑剔。終院續引案例指,只有在極罕有和例外的情況,當出現有關量刑原則的重要問題時,終院才會考慮處理有關刑期的上訴,惟本案不屬此情況,故拒就此批出上訴許可。

律政司爭議被告帶領遊行為組織者 終院拒納

至於律政司一方爭議「組織」的定義,指英國1950年案例 Flockhart v Robinson 提及,「組織路線的人就是組織遊行的人」,而被告全程帶領遊行,原審正確裁定他們「組織」遊行。終院認為欠缺理據,指該案例裁定被告為組織者並非表面地應用上述說法,而是基於該案的案情,即被告為現場組織的高級人員,曾派發樂器,於隊頭遊行並向參與者發出口頭命令等;而「組織」一詞並無專門或法律含意,只是普通英文字眼,通常指積極參與、安排、計劃或管理某項行動或活動,或對該行動或活動的責任。

終院續指,本案遊行由民陣計劃和通知,被告於隊頭持橫額和叫喊口號,按特定路線遊行,相關證據「不支持被告組織遊行的推論」,因此拒絕批出律政司的上訴許可。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上訴得直 律政司申上訴許可遭拒

7名被告於2021年4月被區院法官胡雅文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罪成,黎智英、梁國雄、李卓人和何秀蘭判監8至18個月,李柱銘、吳靄儀和何俊仁獲判緩刑。另兩名被告區諾軒和梁耀忠則在開審前承認控罪,分別判監10個月和緩刑,二人沒有申請上訴。

上訴庭2023年8月裁定7人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則上訴失敗,維持定罪及刑罰。被告一方及律政司分別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院之證明書,其中被告一方獲批就執行相稱性的議題上訴至終院,律政司申請則被拒。雙方就被拒的部分再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上月開庭處理,惟律政司一方被即場拒絕

黎智英、李卓人和梁國雄分別涉《蘋果日報》案、支聯會案及初選案而還柙。

案件編號:FAMC 24、25、26、27、28、2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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