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8.11尖沙咀衝突 兄證弟榕樹下吹水 官信暴動時刻不在場裁無罪

8.11尖沙咀衝突 兄證弟榕樹下吹水 官信暴動時刻不在場裁無罪

【獨媒報導】 2019年8月11日示威者包圍尖沙咀警署,共有39人被控暴動、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分拆成3案審訊,其中10人今早(22日)於區域法院裁決。法官游德康憑裝束和衣飾,裁定其中9人暴動罪成,還柙至3月5日判刑。一名案發時25歲的男被告傳召了哥哥出庭作供,證明暴動發生時兩人在太空館大榕樹下「吹水」,法官接納被告不在場,終裁定無罪。

10名被告為:劉維穎(19歲)、郭嘉輝(22歲)、張文俊(17歲)、梁卓華(20歲)、黃奕瑋(20歲)、梁俊偉(25歲)、吳紹勤(27歲)、韋婷婷(25歲)、卓麗馨(23歲)及潘慧雯(41歲)。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8月11日在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與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

官裁定晚上8時前發生暴動

法官游德康首先裁定當日晚上約6時38分至8時,尖沙咀栢麗大道,即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發生了《公安條例》定義下的暴動,示威者以雜物堵塞尖沙咀警署的出入口,將催淚彈回擲向警署範圍,又投擲磚頭、雜物和汽油彈等,照射鐳射光,用鐵馬和大型金屬架堵塞道路,企圖阻止警方防線推進及驅散,以上屬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被告哥哥出庭證暴動時刻不在場 官接納裁無罪

第六被告梁俊偉為案中唯一一名獲裁定罪名不成立的被告。他於晚上8時15分在堪富利士道路口的佐丹奴被截停,他稱被截停前從沒踏足彌敦道道的暴動現場,審訊中傳召了哥哥出庭作供,稱當日原本打算參與銅鑼灣的集會,但從新聞得悉該處有可能被視為非法集結,故在尖沙咀港鐵站出閘,到餐廳用膳後,他們於晚上7時前往太空館外的大榕樹下「吹水」,至8時得悉警方再沒有驅散行動以及催淚彈,便開始在彌敦道向北行,途中並沒有遇到任何示威者。當他們原路折返時,目睹堪富利士道和彌敦道交界出現一隊防暴警察,並開始推進,迫向沒有太多空間的行人道上的途人,情況變得混亂,哥哥舉高雙手「攝走咗」到達警方防線之外,可是被告則被警員按在地上制服。

游官從新聞影片可見,被告和哥哥被截停之前,黑衣裝備人士經已離開了堪富利士道與彌敦道交界的十字路口,取而代之的是佈防的防暴警察。因此游官接納哥哥的證供,相信兄弟於晚上7至8時期間身處於太空館外大榕樹下,並沒有參與尖沙咀警署外的暴動,兩人到達現場時,已沒有任何示威人士。

游官亦裁定截停第六被告的警員為不可靠證人,不接受他所供稱被告曾向警方跑來,掉頭再掉頭,然後放慢腳步並融入人群,另外Campus TV 片段並不反映警員所供稱被告因閃避前方警員而推跌4至5名途人。

游官指,無可否認被告背包內藏有示威者常用裝備,但是被告被截停的時間,是在暴動結束了18分鐘之後,加上他接納被告與哥哥在關鍵時刻並非身在暴動現場,故裁定暴動罪不成立。

官:示威者裝束形同制服 有鼓勵及掩飾作用

至於餘下9名被告,游官不接受被告稱沒有時間離開現場的說法,身處栢麗大道的人必然親眼目睹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並且聽到警方發出警告,若不想被誤認為暴動參與者,便應盡快離開現場。警方推進之前,任何身處暴動範圍的人均可自由離開,因此游官認為在栢麗大道和美麗華商場附近被截停的人,本來有充足時間和機會離開,但他們沒有如此做,是為了透過自己身處現場而壯大聲勢,鼓勵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並以此形式來參與暴動。

游官又指,案發前香港已多次發生非法集結或暴動,並獲本地和國際媒體鋪天蓋地、圖文並茂報導,眾所周知一般示威者均穿著黑色衣物、戴頭盔、口罩、防毒面罩、護目鏡等保護裝備,而這些裝束和衣飾可讓示威者表達自己與其他人是同路人、支持者,從而鼓勵其他暴動人士,加上它們形同制服,有掩飾作用,使警方難以辨別各人身份。游官透過被告的衣飾和裝備,推論各人有意圖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此外,控方在結案陳詞中提及被告有逃跑情況,以作為他們曾經參與暴動的環境證據之一,惟游官對此不認同,因根據案發時的社會氣氛,部份市民對於警察敵視和不信任的心態有目共睹,逃跑者有可能是出於擔心,或相信警員會不分青紅皂白地拘捕在場人士,因而選擇逃跑,所以畏罪而逃並不是唯一合理推論。

案件編號:DCCC23/2021

相關報導:
8.11尖沙咀衝突 9人暴動罪成 1人罪脫

終院裁決後控方改稱:以主犯身分參與,或從犯身分協助

速龍警稱「聲控」控制被告 否認只憑黑衫黑褲認定拘捕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