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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警被刺傷 少女涉封鎖線外藏鎅刀 官裁定罪脫:被告手抱大公仔、無拿鎅刀

7.1警被刺傷 少女涉封鎖線外藏鎅刀 官裁定罪脫:被告手抱大公仔、無拿鎅刀

(獨媒報導)去年7月1日銅鑼灣有人聚集,晚上發生警員被刺傷事件。一名18歲少女於封鎖線外圍觀時被截查,警員發現其袋內藏有鎅刀,她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後,今(2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雖然裁判官何慧嫻批評被告稱在銅鑼灣看風景及欣賞警員步姿的說法是語無倫次及胡說八道,但同時認為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有意圖用鎅刀傷人。她指被告全程用手抱着大毛公仔,沒有打開袋拿出鎅刀,加上抱着大公仔更易惹起警員留意,「若被告有意圖用鎅刀傷人,為何要招惹警員注意?」

被告朱倩欣(案發時18歲,現年19歲),報稱無業,否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官批評被告作供時胡說八道及矛盾 非誠實可靠

女警陳鳳珊於審訊時供稱,被告當時手中抱着一隻大狗毛公仔,站在封鎖線外與男子聊天,卻迴避警員視線。警員覺得兩人有可疑故上前搜身,發現被告的斜孭袋入面,有一個寫有直看是「香港」、橫看是「加油」字樣的小袋,警員在小袋內發現一把鎅刀。

被告當時選擇自辯,裁判官何慧嫻於裁決時批評被告胡說八道、語無倫次,裁定她不是誠實可靠證人。

被告供稱事發前因離家出走到旅舍暫住,並到超市購買番梘洗衫,她曾要求父親拿鎅刀予她切開番梘,並隨手放進小袋。何官質疑被告曾表示憂慮父親擔心她做傻事,故沒有告知拿鎅刀之目的,在盤問下卻改口指父親從沒有擔心她,因此認為其證供矛盾不一致,亦不合邏輯,只是根據問題改變說法。

官批被告稱欣賞警員步姿的說法牽強

至於被告稱當日在銅鑼灣徘徊是為了「欣賞風景」,觀看人群流動,又曾表示自己嘗試忽視警員的阻礙,望向對面人群。直至晚上有警員被刺傷,被告稱因八卦想了解故留下觀察,更指想欣賞「警員的步姿及步操方式」,何官認為被告的說法牽強、不合邏輯,顯然是狡辯。被告又指在發呆一會後會離開現場,何官批評她胡說八道及語無倫次。

及後被告曾指自己有段時間沒有望向人群,是在「放空大腦」休息。何官認為被告諸多藉口,沒有正面認真回答問題,最後裁定她並非誠實可靠證人,故不接納其供詞。

官指被告手抱大公仔無開袋拿鎅刀 控方未能證其意圖

至於控方證據方面,何官指雖然被告在銅鑼灣徘徊,但她在觀察期間全程都是用手抱着大毛公仔,並沒有打開袋拿出鎅刀。而且裝着鎅刀的袋內亦有其他雜物,包括筆、金錢及銀行卡等。何官認為,被告一直抱着公仔若要打開袋並在雜物中拿出鎅刀,並非輕易做到的事,加上抱着大公仔更容易惹起警員留意及觀察,尤其在炎熱的天氣抱着大公仔是很奇怪。何官反問,「若被告有意圖用鎅刀傷人,為何要招惹警員注意?」因此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有意圖用鎅刀傷人。

何官最後指,被告由下午3時至晚上11時都逗留在銅鑼灣,理論上她看到刺警案發生後應擔心留在場是否安全,但她好奇八卦後卻沒有離開。雖然被告行為奇怪亦不尋常,但控方亦未能證明她有意圖用鎅刀傷人,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控罪指被告於2021年7月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2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鎅刀。

案件編號:ESCC 286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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