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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基金案 5信託人及秘書罪成

612基金案 5信託人及秘書罪成

(獨媒報導)已停止運作的「612人道支援基金」5名信託人,包括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大律師吳靄儀、前嶺南大學文化研究系客席副教授許寶強、歌手何韻詩及前立法會議員何秀蘭,以及前基金秘書施城威,遭票控「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案件今(25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主任裁判官嚴舜儀認同控方所指,612基金成立目的為支援反修例抗爭者,非純粹為慈善目的而成立,符合條例下「社團」定義。5名信託人積極參與管治基金,基金秘書施城威處理基金日常運作及財政事務,皆符合「幹事」定義。由基金成立至結束運作期間,6人均從未向社團事務主任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沒有遵從條例規定,故裁定罪成。5名信託人被判罰款4,000元,施城威則被罰2,500元。

嚴官指,吳靄儀、許寶強、何韻詩和何秀蘭早於2019年6月15日區開記者會,宣布成立臨時基金,唯一不可抗拒推論是4人當日已持共同理念,以各人專業知識及經驗,向公眾籌集資金,以實現共同目標,即向抗爭人士提供支援。4人其後邀請陳日君加入成為信託人,5人簽署信託契約及遵守財務守則,顯然有相互權利及義務。

嚴官又指,基金使用社交媒體與公眾互動,具規模,5名信託人有號召力,基金非純粹為慈善目的而成立,明顯地有觸及公眾,並大量募集資金,乃適用於「社團」定義,惟他們沒有在成立後一個月內向社團事務主任申請註冊。嚴官又裁定5名信託人屬基金的「成員」及「幹事」。

至於基金秘書施城威,其大律師曾指施及其顧問公司 ET Aqua 與5名信託人屬合約關係,不符合「社團幹事」定義。惟嚴官指,施起初以個人名義替基金申請網域及熱線電話,但其後基於基金決議而成立 ET Aqua,顯示他的公司並非只經營自己的業務,乃以 ET Aqua 的名義處理秘書處統籌工作。他亦有權參與決策討論,就基金運作發表意見,信託人其後更授權他審批2萬元以下的支出或轉帳,可見他與5名信託人有相互責任,確保基金運作順暢及決議得以落實,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施擔任「司庫」角色,符合「幹事」定義。

被告為: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90歲)、大律師吳靄儀(74歲)、前嶺南大學文化研究系客席副教授許寶強、前立法會議員何秀蘭(67歲)、歌手何韻詩(45歲)、前基金秘書施城威。

控罪指,各名被告在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天,在香港作為「612人道支援基金」本地社團的幹事,沒有在指明限時內,遵從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5(1)條的規定。

案件編號:WKS4829-4834/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