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前年11月10日多區有「和你shop」示威,6人被指於荃灣聚集和堵路,他們否認非法集結等罪,案件今(29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女警員供稱目睹19歲女學生當日身穿黑色長袖衫、戴口罩及手持雨傘,連同其他人搬水馬和膠圍欄出馬路,惟辯方則稱女生當時穿著橙色衫,到達警署後才穿上黑色外套,背包藏有的口罩和手套均未曾使用過。辯方又稱,女警員在警車上隨手拿起一把雨傘,聲稱是屬於被告。女警員一概否認。
女被告否認搬水馬堵路 稱「準備食煙」
時任新界南衝鋒隊第二隊女警員鍾嘉慧供稱,當日乘警車到荃灣西樓角路時,目睹被告謝盈盈與6至8人一同將水馬和膠圍欄搬出馬路,現場共有70人聚集,於是下車追截,眾人見到警察後逃到西樓角路花園,鍾最終截停並拘捕了被告。鍾稱,被告當時穿著長袖黑色衫、戴口罩、穿手套、手持一把藍色雨傘。
代表謝盈盈的大律師盤問時指,鍾嘉慧在口供紙上寫堵路的位置是「大河道與西樓角路交界」,庭上作供時卻稱「西樓角路」,質疑她當日並非於西樓角路下車。鍾表示不同意。
大狀又指,謝盈盈被截停時,身穿橙色T恤、沒有戴口罩和手套,並已即時向鍾稱當時「準備食煙」,惟鍾一概表示不同意,並稱被告沒有講過任何一句說話。大狀續指出,謝手上並沒有拿著雨傘,鍾的口供紙亦從來沒有記錄謝做過什麼行為構成堵路。惟鍾不同意,重申目睹謝出現在上址,與其他人一同堵路,但亦承認口供紙沒有記錄被告如何搬水馬和膠圍欄到西樓角路。
大狀稱雨傘不屬於女被告
大狀另指,謝被捕後,鍾在警車上拿起一把雨傘,聲稱該雨傘是屬於謝,謝即時否認,但是鍾堅稱該雨傘一定是她的。到達警署後,謝向警方表示很冷,於是拿出背包內的黑色外套穿上保暖,期間有警員向她道:「你都流哂汗啦,唔需要著外套。」而口罩和手套全都在背包內搜出,而且未用過,並非如鍾所稱被捕時戴著。鍾對上述說法全部表示不同意。
口供紙從無提及 辯方質疑警庭上突然道出多項細節
另一辯方大律師鄒學林亦要求鍾澄清堵路發生的地點。鄒大狀引述口供紙:「下午14:38時到達大河道近西樓角路時,我見一名女子穿著黑色長袖衫,與約70名人士於上址將紅白色水馬和黃色膠欄進行堵路」,指堵路位置應是「大河道近西樓角路」,然而該位置距離鍾庭上所指稱的西樓角路「一啲都唔近」。惟鍾表示不同意,並至少3次堅稱,當警車沿西樓角路行駛時,目睹前方西樓角路昌樂大廈外發生堵路,「(口供紙)唔係唔準確,係我寫得唔夠詳盡」。
鄒大狀又質疑,鍾在庭上稱被告與6至8人一起,連她用左手搬鐵馬也記得清楚;鍾則表示,因為被告當時右手拿著藍色雨傘,所以印象特別深刻。鄒大狀質疑憑短短3秒的觀察,鍾便可以道出如此多細節;鍾回應稱:「係我無詳細寫落去。」鄒大狀駁斥:「你唔係無詳細寫落去,而係無發生過。」鍾聽罷否認。
案件明日續審。
本案7名被告依次為:姓潘女生(16歲)、謝盈盈(19歲,學生)、姓麥男生(16歲)、15歲學生、胡家欣(19歲,學生)、邱俊軒(20歲,學生)、文梓威(26歲,工程師)。7人同被控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及各被控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控罪指他們於去年11月10日於荃灣大河道近西樓角路參與非法集結;以及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黑色口罩、頭套等。
首被告姓潘女生早前已承認各一項非法集結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判入更生中心;其餘6名被告否認控罪,今日開審。
案件編號:WKCC268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