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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喜茶被毀 青年遞傘予同伴用以「搶犯」 阻差辦公上訴遭駁回 官:二人共同行事

3年前喜茶被毀 青年遞傘予同伴用以「搶犯」 阻差辦公上訴遭駁回 官:二人共同行事

(獨媒報導)2020年5月13日林鄭生日,有人號召到沙田新城市廣場「和你Sing」,有人破壞內地連鎖飲品店「喜茶」分店,18歲青年被指遞傘給另一人以協助被制服者逃脫,被裁定阻差辦公罪成,判囚5個月。他獲准保釋以等候上訴,高院法官張慧玲今(16日)駁回他的定罪上訴,維持原判。青年須即時入獄服刑。判詞指出,青年將雨傘交給另一人,好讓對方使用雨傘來「搶犯」,其間青年近距離觀看,事後亦一同離開現場,二人乃共同行事,張官裁定原審定罪無不穩妥之處。

上訴人梁俊熹被指在便衣警員14511制服另一名人士期間,與其他人衝上前包圍警員,另一被告王嘉城打開傘及腳踢警員,並拉起被制服人士,使他逃脫。原審裁判官崔美霞指當時場面混亂、出現暴力,梁不但沒有因而避開,反而向警員走近,更向黑衣人伸出手,明顯配合王嘉城的阻撓行為,因此裁定阻差辦公罪成。

高院法官張慧玲在判詞中指出,審視錄影片段後,認為上訴人、另一被告王嘉城與其他黑衣人明顯是在知悉「喜茶」發生了事故而奔向「喜茶」,當王向上訴人伸手時,上訴人便非常合拍地將他手持的雨傘交給王,王隨即接近正在包圍便衣警和被制服人士的人群,上訴人亦尾隨王,並從無嘗試離開。王成功「搶犯」後,上訴人亦尾隨王逃離現場。

張官同意律政司一方所指,上訴人並非在不知就裡、沒有預兆下目睹王嘉城的襲擊及「搶犯」行為,若說上訴人並非與王共同行事,不是一個合理推論。相反,張官認為上訴人與王乃共同行事,他將雨傘交給王,好讓王使用雨傘來「搶犯」,其間上訴人近距離觀看,從而在有需要時提供協助。

上訴方批評原審裁判官錯誤地依賴逃逸為推論基礎,因上訴人不必然因畏罪而逃跑,又指法庭不能完全排除他當刻受驚或怕被牽連,或只是看到同伴逃跑而本能地跟從。張官則指事後二人沒有立即離開商場,而是一起在附近徘徊,不斷觀看「喜茶」方向的情況。張官裁定上訴人不是無辜的旁觀者,逃跑也非基於清白的理由。她認為原審控方已成功地舉證,定罪無不穩妥之處,最終駁回上訴。

另一18歲青年侯羿同於群組內提及「你哋可以的話盡量裝修」、「文具小心帶」等,被裁定煽惑他人刑事損壞罪成,被判入教導所。他獲准保釋等候上訴,但由於早前因病入院,未能出席上訴聆訊,法官押後處理他的上訴。

案件編號:HCMA16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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