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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旺角非法集結 兩人罪脫、一人罪成 官指攜天拿水令集結者持更厲害武器

2019年旺角非法集結 兩人罪脫、一人罪成 官指攜天拿水令集結者持更厲害武器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11日「黎明行動」,全港多區發起「三罷」,多處爆發警民衝突。三名男子被指於旺角花園街參與非法集結,一人被指攜天拿水和火機,事隔近兩年半被控,今(2日)於九龍城法院裁決。裁判官莫子聰拒納拘捕第一及第三被告警員的證供,裁定二人罪脫;至於稱經營汽車清潔副業,攜天拿水和布為客人清潔的第二被告,裁判官批其說法屬杜撰和砌詞狡辯,認為其所攜物品實可使其他集結者有更厲害的武器襲警,為推展受禁行為而行事,裁定他非法集結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名成立,須還柙至12月16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

三名被告依次為:黎銳波(36歲廚師)、林澤光(35歲司機)及羅毅強(25歲核數師)。他們同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林澤光另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黎銳波及羅毅強被裁定非法集結罪脫,林澤光則兩罪罪成。

官拒信被告攜天拿水和布為客人清潔擋風玻璃

就第二被告林澤光,裁判官莫子聰裁決時接納拘捕他的總督察和警察口供,指當晚看到約80人在亞皆老街及花園街交界聚集並作驅散,餘下約10人時留意到被告,遂包抄將他制服拘捕,期間視線一直沒有離開。辯方質疑總督察無將拘捕細節載於記事冊,但官認為不影響其可靠性。

被告自辯稱經營汽車清潔副業,案發前接訂單為客人客貨車打蠟,惟發現不夠蠟水要赴旺角購買,並攜天拿水和布以清潔擋風玻璃污漬。惟莫官拒絕接納,指被告稱辭去18,000元的正職經營汽車清潔副業的說法牽強,而且被告聲稱的服務價錢與卡片不符,亦無任何該客人的資料或單據,認為其說法屬砌詞狡辯及杜撰;涉案布塊亦非清潔玻璃的專用布。

官稱所攜物品可組厲害武器 鼓勵襲警

莫官又認為,被告稱於19年4月開始經營,應熟悉蠟水容量,至開工才發現不夠蠟水是不合情理;而且案發時社會運動已持續逾5個月,旺角常有示威,當日全港各區亦有堵路,被告理應先致電商店確保有營業。

莫官表示,案發時花園街及亞皆老街一帶聚集的人以雜物堵路、辱罵警方及照射鐳射筆等,而被告管有的天拿水和布可組成燃燒彈,他攜該些物品身處集結人群,可使其他集結者有更厲害的武器,促使鼓勵他人以更嚴重的方式襲擊警察,「為推展受禁行為而行事」,終裁定他罪成。

拒納兩拘捕警口供 兩被告罪脫

至於罪脫的兩被告,莫官均拒絕接納兩名拘捕警員的證供。就首被告,雖然他攜行山杖和雨傘,但拘捕警不肯定他是否曾在花園街一帶集結,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他是參與非法集結的人群之一;至於第三被告,其拘捕警員和同袍就被告的位置說法有出入,莫官未能穩妥接受,亦接納辯方所指,據他被捕的時間和與案發地點距離,被告不可能曾在花園街集結。

求情指主力照顧九旬爺爺、案件延誤影響生活規劃

辯方求情表示,被告現於汽車清潔公司任司機,父母已離世,與哥哥和妹妹相依為命,並主力照顧患心臟病、糖尿病和痛風的96歲爺爺,判監會令家庭失去照顧家人的支柱。

辯方又指,控罪只集中花園街一帶、歷時一小時,無證據顯示被告曾使用汽油彈或作攻擊行為,非同類案件最嚴重;亦望法庭考慮案件於今年5月才提控,案件糾纏3年,對被告生活規劃造成影響。

還柙12.16判刑

控方稱需時一星期準備有關案件的時間表。莫官終表示,本案有一定嚴重性,被告審訊後定罪,並無悔意,即時監禁無可避免,下令被告還柙至12月16日判刑,以待索取報告。

控罪指3人於2019年11月11日,在旺角花園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林澤光另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他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個打火機、一塊布和一個含有主要為環己烷和甲基環己烷的有機混合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案件編號:KCCC98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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