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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大老山隧道 兩恒大女學生暴動罪脫 官斥警員證供不可靠、事隔兩年添加口供

11.12大老山隧道 兩恒大女學生暴動罪脫 官斥警員證供不可靠、事隔兩年添加口供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12日,有人發起「破曉行動」,3名恒生大學女學生被指在大老山隧道外參與暴動,事隔近3年被控暴動罪。其中一人認罪,另兩人不認罪受審,今(8日)在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法院)裁決,兩人均被裁定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至於認罪被告則還柙至5月6日求情、6月3日判刑。暫委法官彭亮廷批評3名警務人員的證供不可靠。其中警員9019於2019年案發當日撰寫首份口供,提及2名女子跑在黑衣人群最尾。但事隔1年8個月後,他撰第二份口供改稱3名女子跑最尾。辯方指出,警員得知拘捕其中一名被告的梁姓女督察已離職且不願作供,他才撰寫之後的口供。彭官認為「所有事情巧合到匪夷所思的地步」。

另外,彭官認為警長52190撰口供的方法「存在不應該出現的問題」,他稱2022年才發現3年前口供的日期出錯並修改,彭官批評其解釋不合理及牽強,又指他有多年警務經驗,撰寫口供不是新鮮事。彭官指閉路電視拍攝不到兩被告在現場出現,而且兩人為學生並有出現在附近的原因。

本案共3名被告,其中兩人否認暴動罪,包括:首被告范紫雪(23歲,恒生大學三年級生)、次被告杜美宜(23歲,恒大二年級生)。

至於第三被告盧靖婷(21歲,恒大一年級生)則於開審前承認暴動罪,還柙至5月6日求情,並押後至6月3日判刑。

官批評3名警員證供不可靠、充斥許多問題

控方案情指,2019年11月12日,有人發起「破曉行動」,早上7時約30至40名黑衣人,身處恒生大學附近的大老山隧道收費廣場,期間破壞收費亭以及堵路。收費亭職員見狀受驚,逃往行政大樓躲避。警方其後到場追捕本案被告。

暫委法官彭亮廷引述審訊時透露,負責拘捕次被告杜美宜的梁姓女督察已經離職,並不願上庭作供。至於在場拘捕或處理的3名警務人員,彭官批評3人的證供均不可靠,充斥許多問題。

督察不願作供後、另一警事隔1年8個月改口供 官:巧合到匪夷所思

拘捕第三被告盧靖婷的警員9019供稱,當黑衣人群跑向天橋時,他目睹3名女子跑在黑衣人群的最尾,於是他跑至行善里追截,並制服及拘捕盧。彭官認為警員的口供並不可靠,當中充斥着許多問題,而且其證供在盤問下備受抨擊。

警員於案發當日、即2019年11月12日撰寫首份口供,提及目睹2名女子跑在黑衣人群最尾。但事隔1年8個月後、即2021年7月15日,他撰寫第二份口供,卻改稱見到3名女子跑在最尾。警員在庭上解釋,由於收到調查人員聯絡並提供更多資料,因此他憶起更多細節。

辯方指出,警員早於2021年得知梁督察離職且不願作供,因此他才撰寫第二及第三份口供;警員當時否認。彭官卻認為,「所有事情巧合到匪夷所思的地步」,因警員竟然可以在1年8個月後,在沒有額外輔助資料下,突然記起黑衣人群最尾是有3名女子,而非2名。至於為何警員事隔如此久才提供額外的關鍵資訊,彭官表示:「本席不想再多說。」

另外,彭官批評警員在主問及覆問的證供有分別。被問及閉路電視是否拍攝到所有黑衣人時,警員的證供模棱兩可,更在盤問階段推翻主問的說法,最後他確認未能在片段找到兩名被告。彭官翻看片段,亦發現在第三被告附近人士的衣著,與兩名受審被告並不相同。

首被告供稱當日前往上班、期間被黑衣人衝至撞到

首被告范紫雪選擇作供,她稱自己為恒大新聞及傳播系三年級生,當日出門到兼職的店舖上班,而黑色裝束是公司規定之一,至於攜帶口罩是為遮蓋暗瘡。她前往巴士站時遇到黑衣人衝來,更被撞至差點跌倒,最後在跑走時被捕。

警長稱2022年才發現3年前口供出錯並修改 官:解釋牽強

拘捕范的警長52190供稱,他與上述警員一同行動,自己則負責制服及拘捕范。警長紀錄指,范在查問下稱在逃跑時丟失裝有身份證的卡套,辯方反對呈堂。彭官最後不批准將范的答案呈堂,因警長有充分理由懷疑范犯案,他難以解釋為何不施行警誡。

彭官亦認為,警長撰寫口供的方法值得商榷,更「存在不應該出現的問題」。根據紀錄,警長在2019年案發當日,撰寫了兩份日期及時間相同的口供,首份提及黑衣人群最尾有2名女子,第二份則提及3名女子。他在庭上稱,直至2022年8月20日才發現第二份口供日期出錯,於是撰寫第五份口供修正錯誤。彭官批評,警長的解釋不合理及牽強,他有多年的警務經驗,撰寫口供對他而言根本不是新鮮事,他卻在日期時間這些要項上出錯,更在2022年才突然發現2019年的口供有錯。

彭官又指,這些改動「背後可以隱藏一些很嚴重的事情」。辯方指出警長沒有寫明改動的是第一份還是第二份口供,若有調查人員有意無意丟棄第一份口供的話,亦無人察覺。當時警長回答「明白」,彭官認為雖然辯方問得隱晦,但「內裏隱藏的意思異常明顯」,警長事隔一段時間才添加關鍵資訊。

警事隔兩年半說出確實細節 聲稱到場後回憶 官:匪夷所思

檢獲范的卡套的警員33947供稱,他在通往天橋的樓梯檢獲卡套。彭官指其證供並不可靠,他事隔兩年半才說出檢獲的確實位置。控方一度指警員的表達能力差,但彭官認為此立論不正確。警員又指,當時有一名調查人員陪伴他到現場,之後他憶起確實位置,彭官批評其說法匪夷所思,而且他未能提供該調查人員的編號或警務單位。對於警員處理本案的手法,彭官再次重申:「本席不想再多說。」

辯方指次被告杜美宜案發時攜背包及戴帽,但聲稱看到杜的裝束的警長卻沒有描述。彭官裁定警長對杜的描述極之牽強,不能排除杜沒有在收費廣場出現。

官:兩被告為學生有出現在附近原因、單憑裝束難推論

彭官最後指,各警員的證供並不可靠,而閉路電視拍攝不到兩被告在現場出現,加上案發現場位於恒生大學毗鄰,兩人為學生且有出現在附近的原因。彭官又指,即使兩人身穿黑色衫及戴口罩,但單憑兩人的裝束亦難以作出唯一推論顯示她們參與暴動。雖然彭官認為兩人相當可疑,而范跟隨黑衣人跑是不合理及不合邏輯,但由於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證明兩人出現在暴動現場及參與暴動,因此裁定兩人罪脫。

控罪指3人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大老山公路(南行)大老山隧道行政大樓外和其他人參與暴動。

案件編號:DCCC53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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