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0月1日,示威者於灣仔一帶聚集,多處有堵路及縱火等,警方拘捕57人。事隔兩年半,警方重新拘捕13男,他們被控暴動等罪。11人案今(8日)在區域法院開審,7人於審前承認暴動等罪,其中6人還柙至1月26日再訊,餘下一人獲准保釋。有被告被搜出攜有橡膠彈頭及海綿彈頭,另被控無牌管有彈藥罪,其控罪獲存檔法庭。案情透露他於警誡下表示拾彈頭帶回家留念。同案其餘4人則不認罪,將於明天開審。
6人認暴動罪 1人認攜六角匙
本案共11名被告,其中7人認罪。當中6人承認暴動罪,包括:譚旭輝(30歲,地盤工人)、高俊(26歲,時裝設計師)、司徒澤朗(20歲,學生)、盧梓泓(31歲,科技資訊工程師)、袁碩(22歲,售貨員)、梁光宗(24歲,客戶服務主任)。
蔡天龍(33歲,地盤工人)則承認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涉及一條六角匙。
上述各人另被控的其他控罪存檔法庭,包括譚旭輝和袁碩被控的「無牌管有彈藥」罪、高俊被控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以及盧梓泓和梁光宗被控的「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
4人不認罪 包括法援署文書助理
其餘4人不認罪,包括:梁家樂(24歲,文員)、蘇亮燊(24歲,法律援助署文書助理)、李良圖(41歲,運輸工人)及胡景皓(20歲,學生)。
案情指警長見被告拾起催淚彈擲向警方
認罪被告的案情指,當日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發生暴動。各被告隨人群逃走時被捕。
警長2371見到首被告譚旭輝拾起一枚催淚彈擲向警方,及後他被捕,其身旁有3枚催淚彈殼。被告當時戴着手套、防毒面罩,並攜有打火機。
第四被告高俊則在逃跑時被警長52905拘捕,他戴頭盔、防毒面罩及手套,背包有鐳射筆、索帶及伸縮自拍棍等。
第六被告司徒澤朗於逃跑期間撞向警員,最後被捕,他當時戴防毒面罩,背包有打火機及鎅刀。
第七被告盧梓泓於逃跑時倒地,最後被捕。他攜有對講機、急救包及生理鹽水。
被告表示拾起彈頭帶回家留念
第九被告袁碩當時正向警方投擲一個冒煙物體,及後被捕。他攜有橡膠彈頭、海綿彈頭、玻璃瓶殘骸及V煞面具等。警誡下他表示在場拾起彈頭帶回家留念。
第十被告梁光宗則身處人群當中,他被捕時戴防毒面罩及手套,攜有防火手套及保鮮紙等。
第十一被告蔡天龍曾向警方叫囂,被捕後遭搜出六角匙、鹽水及螺絲帽等。
首10名被告同被控一項暴動罪,被指於2019年10月1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土參與暴動。
第十一被告蔡天龍則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指他同日於香港灣仔盧押道23號,保管或控制一條六角匙。
譚旭輝另被控一項無牌管有彈藥罪,指他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與聯發街交界,管有彈藥,即四枚已使用的38毫米多彈頭催淚彈的彈頭。
高俊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28號附近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盧梓泓另被控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指他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與船街交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袁碩另被控一項無牌管有彈藥罪,指他同日在香港灣仔莊上敦道與機利臣街交界,管有彈藥,即一枚38毫米多彈頭橡膠彈的彈頭及一枚40毫米多彈頭REACT型號的彈頭。
梁光宗另被控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指他同日於灣仔莊士敦道與機利臣街交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不認罪的梁家樂,另被控一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指他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83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8173。
涉同日事件,於另案被控暴動罪的蔡騰毅(54歲,髮型師)及丁實勳(39歲,文員),早前受審後罪成,還柙至3月1日求情。
案件編號:DCCC 53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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