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20年5月24日,大批市民在港島灣仔和銅鑼灣遊行,抗議《國歌法》及《國安法》,前沙田區議員李志宏被指高聲叫罵警察,導致更多人聚集,被裁定「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罪成,判監7個月。李針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高院今(13日)進行聆訊處理。李志宏強調叫罵的意圖是阻止警方用武,而非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又指判刑過重。法官張慧玲宣布擇日宣判。
上訴人為李志宏(現28歲,前沙田禾輋區議員),他於2022年7月被原審裁判官劉綺雲裁定罪成,判囚7個月。李服刑12日後,向高院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代表李的大律師黎家傑指,事發歷時40分鐘,但現場沒有發生任何實質暴力行為,反映李的行為不是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他續指原審裁判官稱現場人士情緒高漲,有導致暴力行為的風險,惟上訴方認為沒有因果關係,反而指現場人士克制。加上由「蛋蛋俱樂部」記者拍攝的影片顯示,在8至10米距離之外只錄到李的部份說話,由此可見,身處如此距離外的人士會否因為聽到李的零碎說話而有反應,存在疑點。黎另提出,在場人士的反應可能因為葉錦龍和黃碧雲的行為所激使,未必與李志宏有關。
黎引述原審裁決理由指,新聞片段拍到李指責警方制服鴨舌帽男子時施以襲擊,但李之後卻向警察解釋他是在投訴警察胡亂施放胡椒噴霧,由於前後說法不一致,不予接納。上訴方則認為原審裁判官因為兩者說法稍微有出入而拒絕接納,是過於苛刻,然而片段確實拍到警方施放胡椒噴霧,又強調李的意圖是阻止警方用武,而非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黎又指,李高聲說話的目的可能是想引人注意和認同,不應把「李有意煽動其他人」視為唯一推論,況且他身為公眾人物,沒有理由在如此場面作出犯案行為。
刑罰上訴方面,上訴方指原審裁判官以監禁8個月為量刑起點是過高,即使其他涉及襲擊和非法集結等更嚴重控罪的判刑,也比本案更低。他又不同意原審裁判官判刑時批評李「假意監察警方執法」,因任何人包括普通市民也有權監察警方。
律政司代表則指,影片顯示李不斷叫喊,情緒激動,防線警員亦勸喻他「冷靜」,並不是如上訴方所指沒有風險。當李一度大叫「濫捕」,8至10米外的封鎖區隨即有人和應「濫捕可恥!」,可見該距離外的市民確實聽到李的說話,因而有所反應,其後市民有所升級,不斷大叫:「放人!」
刑罰方面,律政司指原審判監7個月不屬過重,李以時任區議員的身份到場,挑戰警方執法,可謂「添忙添亂」,認同原審裁判官處以阻嚇性刑罰。
沙田區議會主席麥潤培、沙田區議員鄭仲恒及前沙田區議員黃學禮均有到庭旁聽。
案件編號:HCMA26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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