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人稱「第二代美國隊長」的馬俊文,涉前年多次叫喊「光時」等港獨口號,他否認《國安法》「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審訊後罪成判囚5年9個月,已服刑近一年半。他早前向高等法院申請刑期上訴,為首宗就刑期上訴至高院的《國安法》案件。高院上訴庭今(3日)裁定他上訴得直,減刑9個月,改判5年。上訴庭指原審法官陳廣池以6年為量刑明顯過重,雖然同意陳官指本案是情節嚴重,但上訴人刑責相對較輕,應貼近5年最低標準。上訴庭亦認為,陳官在界定本案情節時將「上訴人沒有悔意」採納為考慮因素之一,這個做法是錯誤,但強調沒實質影響。
本案由上訴庭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審理,他們為可審理《國安法》案件的法官。答辯方代表為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及署理高級檢控官陳穎琛。上訴方則由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及大律師吳宗鑾代表。
《國安法》第21條規定,任何人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情節嚴重可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訴方指原審官誤判本案為「情節嚴重」
上訴方的理據是原審法官陳廣池誤判本案為「情節嚴重」,上訴方認為應屬「情節較輕」,即5年以下刑期;即使法庭認為本案屬「情節嚴重」,原本判刑亦明顯過重。上訴方亦指,原審官誤把申請人是否有悔意作為是否「情節嚴重」的考慮因素,亦過分強調申請人行為的煽動效果;同時沒有充分考慮本案不涉及分裂國家的詳細計劃。
上訴庭指《國安法》沒有條文界定何謂情節「嚴重」或「較輕」
上訴庭指,《國安法》沒有任何條文界定何謂「情節嚴重」或「情節較輕」。而條文制定的處罰規則框架下,香港沿用的判刑法律適用,但若出現不一致,應適用《國安法》相應的條文。在界定情節是嚴重或輕微時,可借鑒普通法中「煽惑罪」的一般原則。重要的著眼點是犯案者的行為,所引起實質效果、潛在風險和可能影響。
上訴庭反駁上訴方:風險高情況下犯案,加劇危害國安
上訴庭認同原審官指,本案屬「情節嚴重」,並逐一反駁上訴方的說法,分成8項重點:
第一,《國安法》雖然有效遏止違法行為,案發時香港的社會氣氛亦趨向緩和。但上訴庭不同意上訴人的行為沒有嚴重加劇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上訴庭認為,案發時的2020年9月和10月仍發生暴力事件,雖然規模不如之前大,但突顯香港當時面對危害國家安全和法治的風險仍高。惟上訴人仍執意犯案,無疑嚴重加劇損害國家安全和法治的風險。
上訴庭斥以無知為由犯案 圖淡化罪責
第二,上訴人多次公然貶損《國安法》是「假的」及「裝飾」,又多番強調宣揚「港獨」並不違法。其行徑不僅嚴重挑戰《國安法》的權威、香港憲制及法治的根基,亦會混淆視聽,誘使他人誤信作出「港獨」行為並不違法,增加引致他人分裂國家的風險。
上訴方另指,上訴人因對《國安法》缺乏認識,錯誤相信叫口號便沒有逾越界線。惟上訴庭引述,原審官在事實裁斷已表示上訴人這種說法是「一言堂」及「自我吹噓」,因此上訴庭認為,因無知或以為是行使言論自由而犯案,以圖淡化罪責,這說法是站不住腳及毫無理據。
上訴庭指這說法與上訴人自身的說法互相抵觸,並以其親撰的求情信為例,他在信中沒有提及因對法律無知而犯案,反而強調「全民勇武、武裝起義,不單是流於一句口號,更是我們的願景」。換言之,上訴人是執意犯案。
上訴庭:選擇敏感日子及商場犯案,增煽動效果
第三,上訴庭指犯案手法旨在加強其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的效果,無疑加劇了煽動別人犯「分裂國家」罪的風險。例如他選擇敏感日子犯案,包括每月21日平反721的活動,悼念周梓樂等人離世的活動,明顯想吸引更多公眾參與或注意,並試圖利用他人的情緒加強煽動的效果。另外,上訴人選擇在各大型商場犯案,明顯是因為人流較多,容易吸引人參與圍觀,增加煽動效果。
上訴庭:濫用社交媒體煽惑別人犯罪
除此之外,上訴人多次在公開場合接受傳媒訪問,並發表煽動分裂國家的言論,以接觸更多人。他不僅利用覆蓋廣泛的互聯網發起活動,更用作宣揚「港獨」信息,亦曾表明建立 Telegram 頻道是要鼓勵更多香港人抗爭,「踐踏法律底線」。上訴庭認為他濫用社交媒體煽惑別人犯罪,令刑責變得較嚴重。
上訴庭並不接納上訴方指煽動行為的客觀效果有限,稱上訴人沒有在標誌性日子犯案,以及鮮有途人駐足聆聽其發言,亦沒有人激動起哄而犯罪。但上訴庭認為上訴方忽略了煽動罪的要旨是預防犯罪。
上訴庭:以年輕學生為煽動對象,極不負責任
第四,上訴人選擇在風險較高的日子,呼籲公眾參加由他發起的悼念活動,明顯增加活動演變成暴力破壞公共秩序的風險。
第五,上訴人是有預謀犯案。他多次事前在 Facebook 及 Telegram 頻道發起活動並呼籲公眾參加,其中數次他更帶同預先製作的文宣材料到場展示。
第六,上訴人煽動的對象包括社會大眾,亦特別針對61萬曾在「民主派初選」投票的市民,更呼籲在小學、中學及大學,針對學生宣揚「港獨」理念。上訴庭認為他以年輕學生為煽動的對象,是極不負責任,亦加重其罪責。上訴庭亦不同意上訴方指,上訴人只是呼籲學校去討論、研討「港獨」議題。
上訴方指本案不涉詳細計劃 上訴庭反駁:有一定步驟
第七,上訴方指涉案口號和行為不涉及分裂國家的詳細計劃,僅流於口號,並無實施的日程時間表、步驟和實現目標的方案,更沒有提出由誰組織或實施。惟上訴庭反駁,煽動的內容雖然不涉周詳或精細的計劃,但並非毫無章法,有一定的步驟和層次,亦不能抹煞有人會被煽動犯案的潛在風險。
第八,上訴人屢次因煽動被捕,但在保釋後立即接受記者訪問並重複地煽動別人分裂國家,可謂視法紀如無物,亦加重刑責。上訴方另外指,法庭在考慮情節的嚴重程度時,必須考慮上訴人是否煽動他人使用武力或衝擊執法人員等。他指出上訴人並非如唐英傑案般,在情緒高漲的示威場合宣揚「港獨」言論,亦沒有使用暴力宣示訴求。
惟上訴庭認為,雖然上訴人沒有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脅,但他的確有再三公開使用「建軍」、「武裝起義」等口號,單是沒有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這一點不會令情節變輕。
上訴庭認同原審官誤將無悔意納入為情節考慮因素
至於上訴庭唯一認同上訴方的一點是,原審法官以「被告毫無悔意」為其中一個界定「情節嚴重」的理由是錯誤。上訴方認為悔意只是法庭在量刑時考慮的求情因素之一,與罪行情節是否嚴重並無關係。
但根據上文列出的八個因素,本案確是《國安法》第二十一條所指的「情節嚴重」。因此,即使原審法官犯了這錯誤,亦不會對本案屬「情節嚴重」的結論有任何實質影響。上訴庭維持原審法官界定本案屬「情節嚴重」的裁決。
上訴庭指刑責相對輕 貼近最低的5年
至於刑期是否明顯過重,上訴庭認為上訴人的刑責在「情節嚴重」的類別中是相對較輕,所以刑期應貼近最低刑期即5年。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以6年為量刑基準是明顯過重,適當的量刑基準是5年3個月。原審法官因抗辯手法節省法庭時間扣減3個月,純屬酎情而非法律要求,上訴庭不加干預並維持,故改判監5年。
賢學思政案待本案判決後才判刑
本案的結果或將影響賢學思政四人認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案件,該案原本等候本案的結果才判刑,並押後至9月24日。本案原定於9月5日才宣布判決,但數天前司法機構網站顯示判決改為今天。
案件編號:CACC 27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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