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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藏索帶判囚案 地產經紀遭駁回上訴即時服刑 官:開放條文詮釋不會濫告

首宗藏索帶判囚案 地產經紀遭駁回上訴即時服刑 官:開放條文詮釋不會濫告

【獨媒報導】前年11月2日,區議會候選人於維園舉行選舉集會,地產經紀陳俊傑在附近被搜出48條膠索帶,去年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判囚5個半月,成為首宗管有索帶罪成判囚的案件。他獲准保釋以向高等法院申請定罪及刑罰上訴,高院今駁回其上訴申請,他須即時服刑。上訴庭裁定條文中所指的「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兩者均沒有特定內容,且近年法庭對條文的詮釋已變得極寬鬆,甚至適用於反修例案件。法官同時強調,開放條文的詮釋不會造成濫告及無辜者被定罪。

官:近年法庭對條文詮釋已變得極寬鬆

代表上訴人陳俊傑的大律師關文渭早前指,本案控罪條文為《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任何人管有任何腕銬或其他為束縛人身而製造的工具或物件,或管有任何手銬、指銬、攻擊性武器、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他認為條文的中英文版本有不同詮釋,「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應意指與前文「束縛人身」及「入侵房舍」有關的工具。

因此上訴方認為條文只涵蓋束縛人身、傷害人身及入侵房舍等三類工具,亦爭議索帶並不屬於「束縛人身的工具」,一般只會用於捆綁電線。上訴方又提出,原審裁判官鄭紀航以司法認知判斷自2019年6月起,有人用索帶將已拆除圍欄組裝路障,以及進行「武裝衝突」,這已超出司法認知範圍。

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法官彭寶琴今頒下判詞。他們指近年香港法庭對此類別的詮釋都已變得極寬鬆,甚至適用於反修例案件。這顯示單看條文本身可能有不同解讀,而重新詮釋條文亦不會造成混亂。

至於就條文中英文版本方面,上訴庭認為中文版本清晰明確指「管有任何腕銬或其他為束縛人身而製造的工具或物件」,不容許只狹義地解讀為非法進入的工具。

官:可用「時代釋義」詮釋,應對新發明工具作案

上訴庭亦接納答辯方律政司指可以「時代釋義」來對「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作解釋,並可將索帶納入此類別。上訴庭認為可有效應對不法分子利用各種不同甚至是新發明的工具作案。

上訴庭指原審裁判官無濫用司法認知 只用常識

至於上訴方指原審裁判官濫用司法認知,以拒絕接納辯方證人說上訴人當日管有索帶是為了搬運傢俬電器。上訴庭認為原審裁判官只是運用常識,而非司法認知,而且原審裁判官拒絕辯方說法是考慮多個原因,如未能解釋上訴人當時的衣飾,以及何以要帶著眾多在後來被搜出的物件和器具在身,因此在裁定辯方證人證供不可信的情況下,案中再沒有任何可支持索帶是用來搬東西的證據。上訴庭因此認為原審裁判官沒有犯錯,遂駁回有關定罪的上訴。

在判刑上訴的考慮,上訴庭指涉案索帶非法用途眾多,卻極其容易購買、便於收藏攜帶,和不容易引起別人懷疑,而且一旦被用上的話,除非有人隨身帶有剪刀否則根本不能拆解,另再加上本案的背景,和假如確實用到綁紮堵路和毆鬥工具所牽涉的犯案人數和惡劣後果,上訴人的罪行實構成對公共秩序的相當威脅,因此認為原有判刑非明顯過重,維持原判。

地產經紀陳俊傑(33歲)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與羅素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包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涉事索帶共有48條。

案件編號:HCMA24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