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1月2日,區議會候選人於維園舉行選舉集會,34歲地產經紀陳俊傑在附近被搜出48條膠索帶,前年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判囚5個半月,成為首宗管有索帶罪成判囚案。高院去年10月駁回其定罪及判刑上訴,須即時服刑。他向上訴庭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上訴庭今(5日)頒下判詞,批出終院上訴許可,並裁定辯方提出有關「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的4條法律問題,確實披露重要的法律要點,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
本案控罪條文為《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任何人管有任何腕銬或其他為束縛人身而製造的工具或物件,或管有任何手銬、指銬、攻擊性武器、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上訴庭首席法官潘兆初、法官彭偉昌及法官彭寶琴今頒下判詞,指辯方大律師關文渭提出的4條具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之問題包括:
(1)《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的中英文本解釋中,「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是否受同類規則約束?
(2)若上述答案為「是」,「非法用途」一詞是否僅限於「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的類似用途?
(3)《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的中英文本解釋中,「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是否受同類規則約束?
(4)若上述答案為「是」,「任何非法用途」是否僅限於「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的類似用途?
上訴庭判詞指法庭對條文詮釋變得寬鬆、不會造成濫告
上訴庭早前駁回上訴的判詞中,裁定條文中所指的「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兩者均沒有特定內容,且近年法庭對條文的詮釋已變得極寬鬆,甚至適用於反修例案件。法官同時強調,開放條文的詮釋不會造成濫告及無辜者被定罪。
就條文中英文版本方面,上訴庭認為中文版本清晰明確指「管有任何腕銬或其他為束縛人身而製造的工具或物件」,不容許只狹義地解讀為非法進入的工具。上訴庭亦接納律政司指可以「時代釋義」來對「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作解釋,並可將索帶納入此類別。
上訴方爭議索帶不屬於「束縛人身的工具」
上訴方早前指,條文的中英文版本有不同詮釋,「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應意指與前文「束縛人身」及「入侵房舍」有關的工具。因此上訴方認為條文只涵蓋束縛人身、傷害人身及入侵房舍等三類工具,亦爭議索帶並不屬於「束縛人身的工具」,一般只會用於捆綁電線。
地產經紀陳俊傑(34歲)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與羅素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包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涉事索帶共有48條。
案件編號:HCMA24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