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網民前年11月11日發起全港「大三罷」,20歲青年被指在屯門一個停車場管有鐳射筆,早前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罪成,遭判入更生中心。青年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今駁回上訴。法官張慧玲指,即使上訴人在先前的示威活動期間無拿出鐳射筆射向警員,這並不代表他無該「打算」;且上訴人逃離示威現場,並不表示在他逃跑期間已再無示威活動進行,或該示威行動已完全結束。
官:上訴人逃跑期間不代表示威完全結束
上訴人為20歲學生甄振嵐,上訴方提出的理據為青年於停車場被截停搜身,位置與當時附近的示威集結有一段距離;且他遠離集結地點,難有意圖用鐳射筆傷人。原訟庭法官張慧玲今頒下判詞,指案發在2019年11月11日,當時香港已發生重大社會事故,非法集會、堵路、挑釁警方等擾亂社會秩序。而在本案中不單有人投擲汽油彈,亦有人用鐳射光束射向警員。張官已裁定上訴人當時曾參與先前的示威。
張官指,上訴人逃離示威現場,但這並不表示在他逃跑期間已再無示威活動進行,或該示威行動已完全結束。上訴人管有或攜有涉案的鐳射筆參加示威活動,明顯是「擬」或打算用鐳射筆作攻擊性武器,以供他本人或其他人用來傷害警員。
官:未能顯示上訴人在逃離時無意圖用鐳射筆
張官續指,即使上訴人在先前的示威活動期間無拿出鐳射筆射向警員,這並不代表他無該「打算」。他逃離示威現場、在距離示威現場約4分鐘路程被捕,亦不表示上訴人當刻便沒有意圖「擬」或打算用鐳射筆作為攻擊性武器傷害他人。
張官認為就本案情況而言,尤其是上訴人被捕時的所在地點、他的裝備等等,上訴人在當時當地管有該鐳射筆的唯一合理推論是他「擬」或打算將鐳射筆作為攻擊性武器,以供他本人或其他人作傷害他人之用。因此駁回其定罪上訴。
原審裁判官王證瑜早前裁決指,被告欲避開警員追捕,躲於汽車之間,並藏有鐳射筆、口罩及生理鹽水,加上被捕地點與示威地點相近,唯一合理推論是他用鐳射筆傷害警員,裁定罪成。
上訴人甄振嵐被控於2019年11月11 日,在屯門青賢街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編號:HCMA115/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