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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條例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關係被裁違憲 政府不服上訴至終院 押後宣判

遺產條例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關係被裁違憲 政府不服上訴至終院 押後宣判

【獨媒報導】現時《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只承認異性戀婚姻關係,若然同性伴侶沒有訂立遺囑,其同性配偶便不能承繼遺產及轉移居屋戶主身份,有男同志提出司法覆核挑戰,先後在高院原訟庭和上訴庭獲裁定勝訴。政府一方不服判決,申請終極上訴,終院今(8日)召開聆訊。政府一方力陳,本港法例下「婚姻」即是異性戀婚姻,只有異性配偶才能在無遺囑下繼承遺產;再者,因應岑子杰案,在等待政府訂立承認同性伴侶的替代法律框架期間,不宜「斬件式」地更改遺產條例下對「婚姻」的定義,否則會導致與其他法例不一致。律政司又強調,同性戀伴侶完全可以在世時立下遺囑,作為替代方案,因此條例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關係,對個人權利的干擾相對有限。終院押後宣判。

案件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和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司徒敬審理。

上訴人為律政司司長,由英國御用大律師 Monica Carss-Frisk、資深大律師陳樂信及大律師蘇穎詩代表。

答辯人為吳翰林,由配偶李亦豪代為繼續上訴法律程序。李由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othy Otty、資深大律師鮑進龍和大律師馬亞山大代表。

李亦豪
答辯人李亦豪(左)代亡夫吳翰林繼續法律程序。

申請人吳翰林兩度獲裁勝訴 政府上訴階段自殺身亡 由同性配偶李亦豪替代

二人於2017年在英國註冊結婚,由於政府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吳擔心自己一旦離世,二人的同性婚姻關係不獲《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及《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承認,在沒有訂立遺囑的情況下,李將未能繼承其遺產及居屋戶籍,故提出司法覆核挑戰。

原審法官周家明裁定條例只承認異性戀婚姻關係的規定對同性戀伴侶構成差別待遇,違反《基本法》第25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1(1)及22條。

2020年10月,政府一方就判決提出上訴。同年12月,吳翰林自殺離世。其配偶李亦豪獲授權代吳繼續上訴法律程序。

2023年10月,3名上訴庭法官張澤祐、袁家寧及區慶祥頒下書面判詞,駁回政府一方的上訴。政府不服判決,遂上訴至終審法院。

律政司:本港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關係 只有異性戀婚姻才有贍養責任

代表律政司的英國御用大律師 Monica Carss-Frisk 指,《家事法》對已婚人士施加期望及法律責任,即「生前贍養責任」,包括在經濟上互相支持,關乎離世後的遺產繼承,而本港只承認異性戀婚姻關係,所以只有異性配偶才能在無遺囑下繼承遺產。相反,海外同性戀婚姻關係在本港不被承認,同性戀伴侶亦不能在本地結婚,所以不存在「生前贍養責任」,其中一方離世後也不能在無遺囑的情況下繼承遺產。因此律政司指,同性婚姻關係與異性婚姻關係之間並沒有可比之處(not comparable)。

Monica Carss-Frisk
英國御用大律師 Monica Carss-Frisk(右)

律政司曾指,本港法律上不承認海外同性戀婚姻關係,所以《遺產條例》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關係,此觀點被上訴庭指是一個合理化歧視的循環論證(circular argument)。律政司一方則否認是循環論證,因本港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關係,同性戀伴侶在本地法律角度來看並「未結婚」,所以基於異性伴侶和同性伴侶之間的差異,只有異性戀婚姻才會有經濟上互相支持的法律責任。

律政司:尚待政府訂同性伴侶替代框架 不宜「斬件式」地只更改「婚姻」定義

律政司一方指,據岑子杰一案判決,政府與立法機關有責任檢視本港的社會、政策及立法情況,以建立承認同性伴侶的替代法律框架;在這個情況之下,確保在不同涉及婚姻關係的法律框架下,「有效婚姻(valid marriage)」的定義是保持一致,乃正當目的(legitimate aim),而在遺產處理方面對於海外同性婚姻關係有差別對待,乃與這個正當目的存在合理關連(rationally connected)。

律政司一方指,本港法例一直就「婚姻」的定義清晰地劃下界線,「婚姻」即是異性戀婚姻。在等待政府訂立承認同性伴侶的替代法律框架期間,不宜貿然在遺產處理的法律框架中更改「婚姻」的定義;若然「斬件式」地更改某些條例下對「婚姻」的定義,而其他條例則維持既有的「婚姻」定義(即異性戀婚姻),會引致不一致和混淆的情況。

原審法官和上訴庭均指出,若果認為拒絕承認同性戀伴侶關係,便能促進及支持傳統家庭,是不合邏輯。律政司一方則指這說法是誤解了他們的本意是希望「婚姻」的定義維持一致,形容是「誤中副車(firing at the wrong target)」。

律政司:同性伴侶有權在生前立遺囑

律政司又指,上訴庭忽視了一項重要的事實,就是同性戀伴侶完全有權在世時立下遺囑,交代財產分配事宜。換言之,他們有權在《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及《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的「無遺囑繼承」法律框架下,以替代方式行使其權利,因此條例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關係,對個人權利的干擾相對有限。而條例對異性婚姻關係和同性婚姻關係構成的差別對待,是符合相稱性,在社會利益與個人權利之間取得合理平衡。

答辯人:同性婚姻關係存在道義責任、假定互相照顧 與異性戀無異

代表李亦豪的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othy Otty 則指,律政司一方指因為本港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所以《遺產條例》也不承認同性婚姻關係,是循環論證(circular argument),因此認同上訴庭的判決。

Timothy Otty
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othy Otty(右)

李一方又指,律政司難以解釋,在海外締結的一夫多妻關係或兄弟姊妹關係並沒有「生前贍養責任」,但是《遺產條例》卻容許海外一夫多妻關係的配偶或兄弟姊妹可以承繼無遺囑者的遺產。因此律政司基於同性戀婚姻沒有「生前贍養責任」而合理化遺產條例就同性婚姻及異性婚姻之間的差別對待,並不合理及不公道。縱使終院在岑子杰一案裁定本港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關係,也不應影響到法庭裁定同性配偶可以受益於無遺囑者的遺產。

李一方指,同性婚姻關係亦存在道義責任和假定雙方願意互相照顧,看不到在這方面,同性戀婚姻與異性婚姻關係有何分別。

答辯人:如承認同性婚姻關係 沒證據帶來行政上不方便

對於律政司一方指不宜貿然「斬件式」地更改遺產條例下的「婚姻」定義,李一方回應則指,終院在岑子杰一案容許政府在兩年內訂立法律上承認同性伴侶關係的替代框架,至今約一年,沒有人知道相關進度如何,也不知道本案爭議的遺產繼承是否被納入研究範圍之內。

李一方最後指,律政司完全沒有證據顯示若然《遺產條例》承認同性戀婚姻關係的話,會帶來任何行政上的不方便,因此條例對異性戀婚姻與同性戀婚姻之間的差別對待並不相稱,未能在社會利益與個人權利之間取得合理平衡。

律政司:同性和異性婚姻關係之間雖有相似之處 同時有重大差異

律政司一方回應指,雖然同性婚姻關係與異性婚姻關係之間有相似之處,包括互相愛護和支持,但是兩者之間也有重大的差異,使兩者不能被歸納於同一類別,所以差別對待與維持「婚姻」定義(異性戀婚姻)的正當目的之間,乃有合理關連。

答辯人一方稱每年在香港離世的人之中,大部份均未有在生前立下遺囑,律政司一方則重申,同性戀伴侶是可以在世時訂立遺囑,採取措施保障雙方;而且他們從來都可以選擇訂立遺囑與否,就算未有在生前訂立遺囑,也可以有很多原因。律政司指,法庭評估差別待遇的是否相稱的時候,上述的替代方式是重要的考慮因素。

雙方陳詞完畢。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宣布押後裁決。

案件編號:FACV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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