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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街公園露宿者受襲案 6警涉遮CCTV、屈藏毒罪成 2人罪脫

通州街公園露宿者受襲案 6警涉遮CCTV、屈藏毒罪成 2人罪脫

【獨媒報導】2020年2月,警方在深水埗通州街公園兩次掃蕩,8人涉襲擊露宿者、打爛家當、誣陷藏毒及遮蓋閉路電視鏡頭等,否認妨礙司法公正、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傷人及刑毀等10罪,今(13日)於區域法院裁決。法官張潔宜裁定其中6人罪成,2人罪脫,案件押後至10月8日求情,罪成被告全獲准保釋候判。罪成警長離庭時感激家人、朋友及同袍的支持:「多謝你同我一路咁行。」

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6人全部罪成,其中涉誣告已離世的露宿者黎民十藏毒的3警,法官指3人記事冊和證人口供「與事實有關鍵性分歧」,聲稱截停阿十時他手持藏毒品的黑色膠盒,但片段顯示阿十當時無手持任何物品,乃警員從另一帳幕搜得毒品再放進警員手中容器,3人實故意作虛假指稱誣告阿十藏毒。至於涉遮閉路電視的4人同罪成,官指他們夥同犯案遮蓋鏡頭,必然預期隊員作不當或不法行為,例如捏造和銷毀證據。

至於涉向露宿者阮文山施襲的3人則傷人罪脫,法官指阮的證供不可信、非誠實可靠證人,因而不肯定他有否被襲。至於以球棍砸爛露宿者物品的警員同罪脫,法官指公園內有不同露宿者的物品和被遺棄的雜物,未能證明被損壞物品是屬他人財產,而非被棄置物品。此外,被指目睹上述兩項事件而無阻止的警員亦罪脫,官指他即使目擊同袍損壞物品,亦不一定知其作為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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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宿者黎民十2020年2月被控藏毒,同年5月被撤控,10月因另案還柙期間以長褲纏頸亡,被裁定死於自殺

8名被告依次為:男警22369郭展昇(案發時30歲)、男警18048韓廷光(案發時29歲)、男警20916梁飛鵬(案發時29歲,現32歲)、女警24902龐雋詩(案發時29歲,現33歲)、男警長34520林華嘉(案發時44歲,現47歲)、男警22120莫志成(案發時25歲,現29歲)、女警17987尹栢詩(案發時25歲,現29歲)及男警22544陳守業(案發時27歲,現31歲)。他們均正停職候查。

各人裁決結果如下:

郭展昇(男警22369)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傷害阮文山)罪脫
刑事損壞(損壞屬阮文山的一個黑膠箱)罪脫
刑事損壞(損壞屬他人的1包米、9罐罐頭食品等)罪脫

韓廷光(男警18048)
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目擊三同袍傷害阮文山但無阻止)罪脫
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目擊郭展昇刑事損壞但無阻止)罪脫

梁飛鵬(男警20916)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企圖遮蓋閉路電視鏡頭)罪成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傷害阮文山)罪脫

龐雋詩(女警2490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企圖遮蓋閉路電視鏡頭)罪成

林華嘉(男警長34520)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在記事冊作虛假指稱誣陷黎民十藏毒)罪成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遮蓋閉路電視鏡頭)罪成

莫志成(男警22120)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在證人口供及記事冊作虛假指稱誣陷黎民十藏毒)罪成

尹栢詩(女警17987)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在證人口供及記事冊作虛假指稱誣陷黎民十藏毒)罪成

陳守業(男警22544)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傷害阮文山)罪脫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遮蓋閉路電視鏡頭)罪成

押至10.8求情 罪成6被告准保釋候判

各被告聞判表現平靜,尹栢詩則一度瞪大眼睛,其後低頭,略顯驚訝和失望。法官將案件押後至10月8日求情,辯方為6名罪成被告申請保釋候判獲批,被告須交出旅遊證件、不得離開香港及每周到警署報到一次。至於罪脫的郭展昇和韓廷光沒有任何訟費申請。

控方讀出各被告背景,所有被告均無案底,因本案被停職至今。其中梁飛鵬大學畢業,已婚、與妻子和女兒同住。龐雋詩大學畢業,未婚。警長林華嘉管理文憑畢業,已婚,與妻子及子女同住,惟辯方其後更正,其妻子和子女已搬走,他們不再同住。至於莫志成、尹栢詩及陳守業均毅進文憑畢業,未婚,與父母等同住。

被裁定罪成、獲准保釋的警長林華嘉步出法庭時表示,案件至今經歷五十多個月,感激家人、朋友以及同袍一直以來的支持:「啱啱單嘢五十幾個月啦,咁就好多謝我身邊嘅家人,好多謝我嘅朋友,好多謝我公司嘅同事一路咁支持我哋,同埋一路幫緊我哋嘅人,我藉呢個機會同佢哋講多謝,多謝你哋嘅幫我,多謝你同我一路咁行。」至於罪脫的郭展昇及韓廷光被問及感受時,均沒有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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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華嘉

控方指8警屈藏毒、砸家當、遮CCTV

8名被告共被控10罪,涉2020年2月4日及2月24日通州街公園兩次反毒品行動。控方開案陳詞指,8被告均隸屬深水埗特別職務隊,2月4日在公園涼亭,梁飛鵬及龐雋詩分別涉攀爬涼亭木柱及抛擲濕紙巾,企圖遮蓋閉路電視鏡頭;及後越南裔露宿者阮文山被梁飛鵬抓住頸背,拉到涼亭後方沙地被梁、郭展昇及陳守業拳打腳踢約10秒,韓廷光在旁目擊但無阻止,阮送院後被發現肋骨骨折。

同日在湖邊,警方拘捕另一越南裔露宿者黎民十藏毒,但控方指林華嘉、莫志成和尹栢詩以虛假指稱誣陷黎藏毒,他們記事冊和口供指黎的床褥或手持的容器藏毒,但閉路電視片段顯示阿十手上無任何東西;在搜查阿十期間,警長林華嘉及陳守業涉以紅色膠袋遮蓋閉路電視鏡頭約40分鐘。

至2月24日,阮文山稱警員到場問他「痛唔痛」及有否怨恨責怪,郭展昇被指以高爾夫球棍將阿十及他人的物品砸爛,包括米、罐頭和膠箱等。


2020年3月通州街公園木涼亭,可見涼亭下方有長椅、沙地及花槽石躉,以及露宿者的帳幕。(資料圖片)


記者2024年1月到通州街公園木涼亭視察,長椅已移除,亦無露宿者聚集。

官拒納爬木柱搜違禁品、抛濕紙巾趕昆蟲 裁企圖遮CCTV罪成

就2月4日事件,第一項控罪指控梁飛鵬及龐雋詩企圖遮蓋閉路電視鏡頭,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法官裁定2人罪名成立。

其中梁飛鵬於警誡會面表示,他嘗試爬上木亭直樑,協助搜索有否違法物品,並擬拿膠袋盛載。張官認為,梁當時多次望向鏡頭方向,顯然觀察如何攀上木樑,而他由始至終只攀爬兩條最接近閉路電視鏡頭的木樑,未能成功後立即把膠袋放進背包,與他稱進行搜查並帶膠袋盛載可能搜出的違法物品說法不一致,其說法不合理、不可信。至於龐雋詩警誡會面稱她是為驅趕昆蟲而抛濕紙巾,張官指她理應在抛紙巾前一刻見到昆蟲,但她彎身弄濕紙巾前沒有望向鏡頭方向,認為其說法同樣不合理、不可信。

張官續指,梁踏上花槽石躉時,龐已望向鏡頭方向,並向梁方向前行及揮動手指,顯然正與他溝通;而梁未能攀上木樑便走到木亭後方,似與隊員溝通才收拾背囊,同時龐從後方走出準備濕紙巾並抛向鏡頭方向。張官不認為情況是巧合,認為二人舉動顯然針對閉路電視鏡頭作出,二人夥同犯案意圖遮蓋閉路電視鏡頭,而非互不知悉對方行為,因為梁攀爬失敗,龐遂嘗試以濕紙巾遮蓋鏡頭。

張官續指,二人當時知悉隊員已作拘捕,必然知道現場閉路電視拍攝到的片段,均可能用於日後刑事檢控,若鏡頭被遮可能影響證據呈堂性或削弱案情。張官認為,遮鏡頭的作為顯然有傾向打歪或阻撓可能會進行的刑事檢控,影響法院作出裁決,二人明知片段重要性,卻公然選擇作出行動意圖遮蓋,唯一合理推論是他們預料隊員有機會在現場作出不當、甚至不法行為,才選擇嘗試遮蓋鏡頭,必然意圖令閉路電視不能拍攝現場情況,意圖影響法院行使其司法管轄權,因此裁定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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龐雋詩

官指阮文山證供不可信、不肯定有否被襲 裁3警傷人罪脫

第二項控罪指控郭展昇、梁飛鵬及陳守業,同日對露宿者阮文山拳打腳踢施襲,法官裁定罪名不成立。

張官指,此控罪主要依賴阮文山證供及閉路電視片段,阮聲稱被襲擊並引致骨折,但其說法與醫生檢驗不吻合,醫生無確認其骨折是否新近傷勢,而阮身體表面近骨折地方沒有紅、腫或瘀傷,不吻合新近骨折會出現的表面傷勢。

張官亦接納辯方對阮可信性的批評,包括其證供與閉路電視片段不符,無顯示阮稱3名男警同時大動作按着其手在刀上打指模;阮聲稱不知道公園內有人藏毒及販毒,但卻曾涉在公園販毒罪成;阮聲稱被警員毆打,但無向值日官投訴,證人供詞亦不曾提在警署內被阻止投訴;阮就被襲過程及傷勢提供不一致、甚至多個版本,就本案報警後亦態度不合作,拒絕認人和給予進一步供詞。

張官認為,阮證供不盡不實、不合情理、不可信,裁定他非誠實可靠的證人,拒絕接納其證供,亦因而不肯定阮案發時有否被襲擊,因此裁定3人罪名不成立。

張官續指,即使阮案發時有被襲,基於阮當時趴在地上,不知誰或多少人向他襲擊;而片段顯示阮被帶入沙地後,木亭後方至少有7人,但基於片段畫面質素及不同位置受遮擋,不能從片段肯定誰施襲,因此本案證據不能證明誰襲擊阮,仍會裁定3人罪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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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飛鵬

官指不肯定阮文山曾否被襲 裁韓廷光公職人員失當罪脫

至於第三控罪,指韓廷光目擊阮文山受襲時沒有阻止或舉報,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法官裁定該罪不成立。張官指基於不肯定阮文山曾否被襲、更不能肯定3被告曾否襲擊阮,因此裁定他罪脫。但張官補充,若有足夠證據裁定阮有被襲,而韓知悉但無阻止,鑒於他是警員,其職責為保護市民安全、阻止罪案,他無作出上述行為屬疏於職守,顯然會令市民對警隊失去信心,後果嚴重,足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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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廷光

官指3警記錄與事實有關鍵性分歧 屬虛假指稱、蓄意行為

第四至六項控罪指控林華嘉、莫志成及尹栢詩在記事冊和證人口供以虛假指稱,誣陷黎民十藏毒,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3人均被裁罪名成立。

張官指根據閉路電視片段,林華嘉到維他奶帳幕把阿十拉出,再將他交給莫志成和尹栢詩,而尹在阿十被截停約9分鐘後,於維他奶帳幕找到一個黑色圓形容器,陳守業則在Lenovo帳幕範圍組合櫃找到白色物件,並將當中的思疑毒品放入尹手上的容器,尹讓林華嘉及另一警長檢視後,將容器蓋上並放入膠袋。不過林華嘉的記事冊指是尹栢詩在阿十的床褥發現該黑色膠盒;莫志成、尹栢詩的記事冊和證人口供則指是莫當時見到阿十右手拿着黑色膠盒,發現內藏毒品。

就3人記錄分歧,林華嘉在警誡會面曾解釋是混淆了隊員匯報,誤會或忘記了事發經過,惟張官不接納,指根據片段,林是首名將阿十從帳幕拉出的警員,並再交隊員處理,他顯然知道阿十手上和床褥上均無毒品,其記錄與片段截然不同。張官又指,片段顯示林指示並目擊陳守業將從組合櫃搜得的毒品放進尹栢詩手持的黑盒,林記事冊「絕對不是一時混淆,而是蓄意的行為」。

而就莫志成和尹栢詩的記錄,張官指片段顯示阿十被截停時手上無拿任何東西,二人稱阿十手持藏有毒品的黑盒,顯然並非事實、與事實有關鍵性分歧。張官接納警員事後補錄不可能鉅細無遺,但指就毒品案,檢獲毒品的位置及情況是極其重要的證據,警員必然知道要在記錄清楚交代,不認為二人會巧合地記錯;而且Lenovo帳幕範圍下物品可能不屬阿十,二人卻指阿十藏毒,加上二人無出庭作供解釋,故裁定二人記錄均屬虛假指稱。


2020年11月公園湖邊,長椅與圍欄旁搭置帳幕,為控方指稱黎民十帳幕的位置,相中人非黎民十。(資料圖片)


2024年1月通州街公園人工湖邊,控方所指「維他奶帳幕」為圖右長椅位置,另「Lenovo」帳幕和組合櫃原在長椅左邊。

官:看不到阿十離世對辯方造成不公

就3人虛假指稱能否構成誣告阿十,辯方爭議,被告無動機誣告阿十,阿十被捕後亦自願承認檢取的毒品是他管有和自己吸食;加上阿十過世而未能作供,辯方無機會請他確認警員對他的指控是否屬實、他當時是否手持藏毒的黑盒等。

張官指,阿十於2020年2月被控藏毒,同年5月被撤控,其後於10月離世,即使他被傳召作供,按常理不會作出對自己不利、甚至自證其罪的證供;加上片段顯示毒品非一開始在黑盒內、黑盒亦不在阿十手上,阿十不可能承認手持該盒,因此看不到其離世會對辯方案情造成任何不公。張官續接納,阿十警誡下承認管有毒品,但片段顯示他當時無管有毒品,阿十說法與片段不符。張官指不會猜測阿十為何作出與事實不符的招認,但指3警記錄顯然與事實不符,必然構成誣告阿十管有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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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起:尹栢詩、陳守業

官:無論阿十有否承認藏毒 3人誣告必然可能誤導法庭、妨礙司法公正

張官續指,3人的記事冊和口供,必然是控方在檢控阿十的法律程序中會依賴的證據,但他們的虛假指稱會直接影響警方及控方判斷誰管有涉案毒品,並直接影響他們是否檢控等決定,相關刑事程序開展後,3人證供亦顯然會影響法院裁決,3人行為明顯有妨礙司法公正的傾向。

張官指,3人行為顯然不是一時的判斷錯誤,他們作為警員,必然知道在調查過程所撰的記事冊及供詞會被依賴作進一步刑事檢控,或成為案中證據,亦清楚知道毒品被檢獲的位置是案件關鍵議題。無論阿十有否在警誡下承認藏毒,3人故意作出虛假指稱,在現場捏造證據誣告阿十藏毒,必然預料阿十可能被檢控,並有可能誤導警方及法庭有關毒品管有者的身分,明顯有傾向打歪或阻撓可能會進行的刑事檢控,必然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就辯方指三人如打算誣蔑阿十,書面記錄不會有分歧,張官指3人記錄與事實有關鍵性分歧,3人之間分歧則相對輕微,唯一合理推論是3人決定誣告阿十,才作相關書面記錄。張官最後指,不知道3人誣告阿十的原因,「可能是基於私怨、想立功、或其他原因、或沒有特別理由」,但這並非罪行元素;即使他們無特別理由要誣告阿十,也不影響其分析,因此裁定3人罪成。

莫志成
左起:尹栢詩、莫志成、陳守業(資料圖片)

官:無人敢於警在場下公然遮CCTV、二人必預期隊員續捏造證據等

第七項控罪指控警長林華嘉及警員陳守業,用紅色膠袋遮蓋閉路電視鏡頭約40分鐘,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法官裁定2人罪成。

張官指片段顯示,鏡頭被遮蓋前,林華嘉曾望向鏡頭,並舉起右手指向鏡頭,尹栢詩及陳守業亦分別望向鏡頭。林接着行向鏡頭,在鏡頭下消失,不久有手指指向鏡頭,陳守業緊接拿出較早前搜出的紅色袋行向鏡頭,向鏡頭下方伸手的林遞出,林的手指在鏡頭消失後,鏡頭隨即被紅色袋遮蓋。

張官認為,林當時是向隊員示意或談及鏡頭;又指由於警員當時在現場調查,認為除了警員外,沒有任何人敢在警員在場下公然遮蓋閉路電視鏡頭,因此唯一可作出遮蓋鏡頭行為的人,「必然是在場的警員」;加上林華嘉是在場最高級的警員,張官認為沒有其准許,其他警員不會大膽作出此行為,因此遮鏡頭必然是林華嘉和陳守業的共同行為。

考慮二人互動及事情的連貫性,張官認為二人當時同意並在執行一個共同犯罪計劃去遮蓋鏡頭,以防止拍下警方進行調查時現場發生的事情。張官續指,鏡頭未遮前,尹栢詩及陳守業曾在現場作出不當及不法行為,即把別處檢獲的毒品放入黑盒,並訛稱是在阿十手上找到;而林華嘉及陳守業隨即遮蓋鏡頭,必然預期該隊人員會繼續就阿十案件作其他不當或不法行為,如捏造和銷毀證據。

張官指,二人作為警員,應知搜證為重要一環,證據是否充分會影響案件裁決,而閉路電視片段必然是警方及控方於檢控程序中依賴的關鍵證據,若警方調查時作不當行為,亦將影響證據呈堂性及法庭給予的比重。張官指,二人必然明白干擾及遮蓋閉路電視鏡頭,可能會令案中失去關鍵證據,他們行為顯然有傾向打歪或阻撓可能會進行的刑事檢控;加上二人遮鏡頭前,阿十的調查和拘捕行動已展開,二人行為與或將進行的刑事訴訟有關,必然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因此裁定他們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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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展昇

官指不肯定物件屬他人財產、非棄置物品 裁兩刑毀罪不成立

至於第八及第九項控罪,分別指郭展昇損壞屬阮文山和黎民十的物品,法官裁定兩罪均罪名不成立。

張官指,阮文山主問前段無提黑色膠箱被損毀,直至控方播片要求他留意地上「深色點點」,才表示乃損壞膠箱的碎片;阮亦確認無目睹有人損壞其膠箱,及他露宿的位置常有他人出入,不會知是否有人此前放置黑色膠桶,他稱每天有檢查屬他的黑色膠箱為「誇張失實」。張官續指,即使片段顯示郭展昇曾揮高爾夫球桿,隨後有些看似是黑色碎片在地上,極其量只顯示郭有可能損壞了一件黑色物件,但不能肯定是否阮的黑色膠箱;加上該處有其他露宿者擺放的物品、也可能有被棄置的物品,即使郭確曾損壞一件黑色物件,法庭也「不能肯定該物件是屬於他人的財產,而非被棄置物品」,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至於控方指稱郭另損壞屬阿十的1包米、9罐罐頭食品等,張官指阮文山及康文署職員均確認公園內有不同露宿者擺放不同物品、也有被遺棄的雜物,除屬於自己的物品,阮不能分辨也不知道其他物品屬於誰。張官指,根據9罐罐頭的位置,它們理應不屬於阿十;而即使物品看似排列整齊,也不能肯定必然不是被遺棄、而是屬於其中一位露宿者,梁飛鵬警誡下稱曾問阮文山物品的物主也有可能為真。由於控方未能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損壞物品是屬他人財產,而非被棄置物品,因此同裁定此罪名不成立。

阮文山
阮文山於2020年3月曾向記者展示被打爛的家當和食物。

官:警損壞物品前後無檢查 不接納真誠相信有權損壞他人財產

張官續指,假如有足夠證據肯定郭展昇損壞阮文山和黎民十的物品,辯方亦指警員調查時可能要損壞物品以檢查是否藏毒。但她指,郭損壞物品前後均無作檢查,顯示他當時無懷疑物品內藏毒,而郭即使要檢查也不需損壞物品,只需打開便可,不會接納郭當時真誠相信自己在調查有權以該方式損壞他人財產。然而,由於案中有證據顯示公園內物品可能包含被棄置物品,加上物品的擺放狀態,她不能作唯一合理推論郭知道該些物品屬他人財產,因此仍會裁定他兩罪不成立。

官指即使目擊同袍損壞 亦不一定知作為已違法

至於第十項控罪,指韓廷光目擊郭展昇損壞黎民十物品時沒有阻止或舉報,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法官裁定罪名不成立。

張官指片段清楚顯示韓廷光目擊郭展昇以球桿敲打罐頭、膠箱,踢損毀的儲物櫃等,韓亦多次與郭一同檢查現場物品,必然知悉當時隊員在現場搜查;但郭打開甚至檢視膠箱後,用球桿敲打並損毀,無進一步檢視箱內物品,其目的「顯然不是想進一步檢查膠箱內的物品」,韓作為郭的同級,必然知道郭當時無合法辯解隨意損毁現場物品。

但張官重申,由於有證據顯示公園內可能包含被棄置物品,不能作唯一合理推論韓知道是屬他人財產,換言之即使韓目擊郭在現場損壞物品,「他也不一定知道或相信第一被告的作為已構成違法行為」,因此他無在現場制止郭或事後作舉報,也不構成不當行為,故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 123/2021

結案陳詞
通州街公園露宿者受襲案 控方結案指警「砌生豬肉」 辯方指自願認藏毒證無誣告 9.13裁決

審訊第十一日
通州街公園露宿者受襲案 受審8警均不作供 押4.30結案陳詞

審訊第十日
男警受查時認CCTV曾被遮、惟被問發生何事稱「冇嘢講」

審訊第九日
涉抛濕紙巾企圖遮CCTV 女警解釋為趕走昆蟲
警長否認「砌生豬肉」、質疑「泛民議員背後推波助瀾、慫恿畀假證供」

審訊第八日
總督察看片認出被告涉砸打物品等、同意警懷疑藏毒會鑿罐頭
被指企圖遮CCTV 第三被告稱爬上涼亭為搜違法物品

審訊第七日
8警時任上級認不出涉施襲刑毀被告、稱信同袍「無誣告任何人」

審訊第六日
首被告錄影會面兩度叫停播CCTV:我認唔出自己

審訊第五日
警署值日官同意事主神態自若、無提被警員打或恐嚇

審訊第四日
辯方質疑事主案底纍纍、為脫罪說謊 曾稱遭誣告故「誣告返啲警察」

審訊第三日
辯方質疑謊稱被打、受傷因被捕時掙扎 事主:我冇講大話

審訊第二日
事主:警事後問「有冇怨恨」兼砸爛家當、警告繼續住會「再嚟揼爛啲嘢」

審訊第一日
8警不認罪受審 控方:警遮CCTV、屈藏毒及砸家當 事主肋骨骨折
事主:拒應警要求「揸刀」後遭拳打腳踢至「趴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