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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cam錄音揭4人涉商量毀輕鐵站 3男串謀刑事損壞罪成 女子罪脫

車cam錄音揭4人涉商量毀輕鐵站 3男串謀刑事損壞罪成 女子罪脫

【獨媒報導】3名男子於2019年9月被警方截查私家車,被搜出鎚仔、螺絲批等工具,警方事後取得他們的「車Cam」錄音,發現3人曾與一名女子商量破壞輕鐵站。4人否認一項串謀刑事損壞罪,經審訊後,今(5日)於區域法院裁決,3名男子被裁定罪名成立,女被告則罪名不成立。罪成3人還柙至1月27日求情及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罪脫女被告聞裁決後痛哭,旁邊男被告則輕拍其肩膊。法官姚勳智裁決指,從3名男被告的對話可確認他們已達成協議,對屯門碼頭輕鐵站進行破壞,當中包括更換衣服地點及逃走路線;雖然女被告也曾主張及討論破壞輕鐵站,然而她中途下車時,各人並未清晰達成協議。

法官姚勳智裁決時引述控方案情指,2019年9月5日凌晨,有警員發現在屯門湖山路停泊的一輛私家車有可疑,截查後發現第一被告李懷恩、第二被告張溱煒及第三被告李鈞浩在車內。第一被告的背包內有鐵鎚、螺絲批、扳手及鉗;第二被告則手持載有3名警員個人資料的紙張。

辯方質疑「車cam」記憶卡受干擾 官不同意

警員繼而撿取了車內的行車記錄儀,當中記錄了3名被告之前的行車路線及對話,顯示他們途徑多個輕鐵車站,途中詳細講述怎樣破壞輕鐵站的攝錄機、出入閘機及售票機,亦有講述逃走路線及更換衣服以逃避追捕等。第四被告莊詩慧則在途中下車。警方從第一及第三被告的手機中發現第四被告曾要求群組提供警員資料,以及邀請別人加入破壞港鐵等。

姚官指,辯方主要質疑行車記錄儀內的記憶卡曾受非法干擾,及證物鏈的完整性,因警員無清晰記錄交收記憶卡過程。而且紀錄的內容亦只是討論而非已達成協議。第四被告更爭議是否曾身處車內。但姚官指該記憶卡是妥為封存的,即使在傳遞上有不清晰之處,亦無構成對證物鏈干擾的情況。

官:即使警方在傳遞記憶卡上有不清晰,亦無構成干擾

辯方亦質疑片段曾出現13秒看來並不連貫的畫面,姚官指控方使用警方軟件播放時並無問題,只是辯方經其他軟件播放時才出現。姚官亦同意控方指,若刻意增減刪除,也難以想像在那麼緊接的證物交接下可造成,因此姚官接納記憶卡作為證供。

官:對話顯示商討破壞設施及逃走路線,但仍未協議好

根據錄音,車內的對話內容包括指:「原來你今日諗住搞黨鐵呀?」、「記得唔好打出閘,打入閘好」、「爆埋嗰啲咩嘢買車飛嗰啲機囉」、「跟住噴埋啲CCTV」、「我想搞咗西鐵沿線嗰啲站啫」。當車駛經輕鐵車廠站時,車內有男聲稱:「攞錘爆囉,攞士巴拿同埋錘」。在車駛經青雲等輕鐵站時,有女聲稱:「其實我覺得呢附近應該冇人拉㗎」、「跟住係沿途要換裝,然後再打」。

姚官指,對話顯示他們沿途經過不同輕鐵車站,一同商討及計劃破壞哪個輕鐵站的設施、停泊車輛位置、怎樣逃避鏡頭及逃走路線等。但直至女被告下車時,客觀而言似乎仍是熱烈商討階段,尚未協議好會否真的到某個車站下手、或是在那裏停泊及逃走等。

官:女被告下車前仍猶豫是否下手

雖然女被告曾非常主動地參與討論,及主張可破壞哪個車站,更說稍後約兩點可再聚集,但她最後至下車前似乎仍有所猶豫,眾人似乎仍在表達需再作考慮,更不知他們會否及或真的在當晚下手。

官:3男其後已鎖定目標,有人負責行動及「睇水」

然而在女被告下車後,車內人士的交談更為關鍵,有男聲稱:「爆完之後去一個類似草叢嘅位換衫」、「衝入去爆囉,爆完之後返番出海旁就跑」、「口罩再頭巾,因為要包耳仔」、「而家同你哋上一上去平台先」、「即係你淨係睇水嘅之嘛,你唔爆㗎嘛?」、「點通知你呀,如果有嘢?」、「撳密碼鎖開,但係我開定畀你哋,一定我『攝』住道門」、「咪住先,我都係睇水」、「兩個人每人一邊,你守住喺近啟豐嗰個位」。

姚官指從女被告下車後,直至3人被捕期間,他們的對話最初對會否付諸實行仍有所猶疑,可是其後他們顯然已鎖定了屯門碼頭輕鐵站為目標,更訂下破壞後返回私家車的路線,及利用海翠花園平台改變裝束,最後更檢查好裝備,計算需時多少等等。

姚官指,從上述對話應已清楚當中一人住在海翠花園,他將負責「睇水」,另一人亦加入共同負責「睇水」,一人則負責行動,最後其中一人再建議另一人或可加入一起進行破壞。

官:女被告在下車前,各人並未清晰達成協議

姚官裁定第一至第三被告的對話可確認他們已達成協議,對屯門碼頭輕鐵站的設施進行破壞,當中更包括更換衣服的地方及逃走路線。而且第一被告的背包內更被撿獲鐵鎚、螺絲批、扳手及鉗,亦有可更換的衣服,加上第一被告及第三被告亦有頭套及眼罩等。因此裁定第一至第三被告罪名成立。

至於第四被告莊詩慧,姚官指雖然她也曾主張及討論怎樣破壞輕鐵站,然而直至她在途中下車時,各人並未清晰達成協議在何時可地、會否或怎樣進行,因此裁定她罪名不成立。

姚官為3名罪成被告索取背景報告,他們還柙至1月27日求情及判刑。第三被告的大狀曾藹琪一度希望法庭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但姚官以案情嚴重,加上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為由拒絕。

4名被告依次為:李懷恩(26歲,眼鏡銷售員)、張溱煒(26歲,無業)、李鈞浩(25歲,市場行政人員),以及莊詩慧(26歲,女製圖師)。他們同被控一項串謀損壞財產罪,指他們前年9月5日在屯門青山魚類批發市場外,串謀損壞輕鐵站的出入閘感應器、售票機及閉路電視鏡頭。

案件編號:DCCC72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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