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警察宿舍外牆掟汽油彈 覆核後改判教導所 亞氏保加症少年申上訴至終院遭拒

警察宿舍外牆掟汽油彈 覆核後改判教導所 亞氏保加症少年申上訴至終院遭拒

(獨媒報導)前年11月18日,有市民呼籲18區「開花」營救理大。一名患亞氏保加症的15歲中學生連同另2人於柴灣已婚警察宿舍外掟汽油彈縱火,承認一項縱火罪,律政司不滿原審裁判官判處3年感化過輕,提出刑罰覆核,上訴庭今年2月改判少年入教導所。少年其後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上訴庭今(12日)頒下判詞,稱沒有需要就患精神障礙的青少年罪犯訂立判刑指引,並指申請人論點不涉重大而廣泛的法律爭議,故宣佈駁回申請,惟少年仍有權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

判詞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原訟庭法官潘敏琦頒佈。

案發時15歲的少年,7歲時確診患亞氏保加症,也患有對立性反抗症和專注力失調及過度活躍症(ADHD),案發後亦患上創傷後遺症。少年現年滿16歲,其大律師指本案涉及廣泛而重大的法律觀點議題,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並提出兩個論點:

一、在考慮一名患有精神障礙的青少年罪犯的判刑時,即使案件涉及使用嚴重暴力的元素,讓青少年罪犯獲得適切的治療是否應該比懲罰和阻嚇性等因素佔更大的比重?

二、法庭在考慮一名患上精神疾病的青少年罪犯的罪責時,應如何衡量他的病情和犯案原因的關連?

少年一方:上訴庭錯誤地理解教導所「可提供心理和其他輔導課程」

少年的代表大律師稱,法庭在判罰一名患精神障礙的少年罪犯時,應盡可能讓他盡快獲得最適切的治療。此外,少年一方指教導所只能提供普通醫療服務,訓練強調統一的紀律,不會為個別有特殊教育需要(special education needs)的青少年制定康復計劃,意味少年的持續康復進度會被打斷,多份報告亦未有提及處所會提供哪類型的治療或課程給少年,故上訴庭把教導所理解為「可提供心理和其他輔導及各種課程」是錯誤的。

少年一方指,上訴庭的改判沒有以讓少年得到最適切的治療為前提,反而過份著重懲罰和阻嚇因素;然而至今未有案例針對患有精神障礙病症的青少年罪犯的判刑指引,認為這議題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

少年一方:上訴庭錯誤地拒絕給予少年的病情任何比重

少年一方另指,上訴庭在評估罪責時,錯誤地拒絕給予少年的病情任何比重,並引用英國量刑委員的建議,指法庭應在判刑時考慮:一、案發時被告的決策、做理性選擇和理解其自身行為性質的能力,是否被他的障礙或失調削弱;二、案發時被告的障礙或失調是否令他失控;三、是否有其他障礙或失調可減輕其罪責。

上訴庭:犯案有相當程度的自主 對教導所服務無誤解

上訴庭則認為,即使少年有亞氏保加症和過度活躍症,影響判斷力和同理心,容易受到同輩影響和不能體會受害人的處境,但他不可能是「一時衝動」而犯案,反而是知道自己在犯案。上訴庭又形容,少年「毫無疑問都有相當程度的自主,但他卻選擇放棄管束自己的行為,最終犯下嚴重罪行」,該次改判的著重點是少年「自甘捲進暴力的行為」。

上訴庭另指,不接受少年的大律師指上訴庭對教導所服務有誤解,根據三名法官的集體司法經驗,教導所必然會因應個別學員的需要而提供心理輔導,懲教署網頁也明確指出心理服務組有針對在囚青少年的需要而製定方案。

案件編號:CAAR12/2020

相關報導:
警察宿舍外牆掟汽油彈 15歲少年獲判感化3年
律政司不滿感化過輕 15歲亞氏保加症少年改判入教導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