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1月3日大批人士響應「七區行街」,警方在大埔超級城嘗試控制一名男性疑犯時,遭示威者圍攻,55歲女保安員被指向警員投擲物品,她與另外2名女子經審訊後被裁定「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罪成,判監4個月。她不服定罪,向高院提出上訴,原訟庭法官黎婉姬今(13日)宣布駁回上訴,指審視案中證據及影片後,認同原審裁判官的定罪裁決穩妥。55歲女子擔保被撤銷,須即時入獄服刑。
上訴人為鄭玉珍(55歲,保安員),其代表律師投訴警方證人7308在現場錯誤地辨認鄭為投擲物品人士,亦投訴原審裁判官黃國輝錯誤地辨認影片中人為鄭。法官黎婉姬則指,從片段清晰可見,鄭向被人群包圍的高級警員郭文廸投擲物件,之後被警員7308捉住,整個過程只有2至3秒,顯示警員7308一直留意著鄭投擲物品的手,不可能認錯人。此外,法官觀看錄影片段後,認為投擲物件的女子無論外型、衣著、容貌和身上的斜揹袋,與上訴人被捕後的照片一模一樣,不認為原審裁判官的辨認錯誤。
上訴方又指,控方未能證明上訴人當時意識到男子正被拘捕,因現場環境一片混亂,她視線很可能被前方聚集的人群阻擋而看不到男子正被拘捕,因此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上訴人有意圖防止警方拘捕男子。惟法官指,從片段清晰可見,上訴人進入包圍高級警員郭文廸的人堆時,男子疑犯尚未逃脫,其後男子擺脫郭的控制後,在地上爬行了一段路才站起來逃跑,上訴人不可能見不到。郭上前嘗試捉住男子時,人群開始向他後方投擲物品,上訴人亦彎身拾起物件加入投擲。法官認為以上一連串的動作,證明她是蓄意加入人堆,及後蓄意向正在追捕的高級警員郭文廸投擲物品,唯一合理的推論就是她與其他人一同襲擊郭,意圖防止男子疑犯受到合法拘捕。
法官表示審視案中證據後,認同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干犯控罪,原審裁判官的定罪裁決是安全及穩妥,故駁回上訴。
控罪指鄭玉珍與另2名女被告於2019年11月3日,在大埔超級城C區地下中庭,意圖抗拒李光𧙗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高級警員58690郭文廸。
案件編號:HCMA56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