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2月22日,網民號召於愛丁堡廣場舉行聲援維吾爾族人權集會,期間有人疑拆掉旗杆的國旗,警方到場蒐證時遭示威者包圍指罵,兩名男子涉拉扯一名被捕者,3人最終同被制服,遭控暴動、協助罪犯及襲警罪。其中22歲男子已承認暴動及襲警罪,判囚2年4個月。餘下2人分別承認襲警和協助罪犯,但否認暴動罪,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今(16日)在區域法院各被判監3年9個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葉啓亮信納本案暴動「突然」發生,較早前是一個獲不反對通知書的活動,暴動規模亦較小。但他指兩被告同時干犯襲警和協助罪犯,屬加刑因素,故在3年7個月的量刑起點上加刑2個月。
官信納本案暴動「突然」發生 2被告牽涉時間少於2分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葉啓亮判刑時指,接納辯方所言本案暴動「突然」發生,此前原是一個獲不反對通知書的活動。他認同暴動規模小,僅數十人參與、歷時不長,約20分鐘,而涉及兩名被告的案情則少於2分鐘;加上案發時為周日,對公眾的影響較少。
官指干犯其他罪行屬加刑因素
葉官續考慮本案沒有人使用汽油彈及投擲磚頭等,亦無證據顯示兩被告安排、帶領、號召及煽動暴動,以3年7個月作量刑起點。惟葉官進一步考慮2人同時干犯「協助罪犯」及「襲警」罪行,構成加刑因素,終就暴動罪判處各人監禁3年9個月。
官指首被告「搶犯」致次被告9天後才歸案
就陸家裕的「協助罪犯」罪,葉官直指陸行為等同「搶犯」,批評他看見蕭子峰襲擊警員後將他拉走,令他成功逃脫,致警員9天後才將他歸案,花費更多時間。惟葉官認同陸家裕非早有預謀,遂以12星期作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後,判處9星期監禁。
至於蕭子峰的「襲警」罪,葉官指蕭犯案時現場已演變為暴動,數十人包圍警方,批評他趁亂施襲,令更多人向警方指罵及投擲物品;又認為他以腳踢向警員令現場情況惡劣,引更多人效法,惟同意其襲擊非同類案件最嚴重,同樣以12星期作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後,判處9星期監禁。葉官最後考慮2人各所犯的兩項罪行重疊,下令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年9個月。
辯方求情指被告原為圍觀者 因欲救朋友才「搶犯」
判刑前,辯方求情指,被告陸家裕在都會大學畢業,就讀經濟學,他自2019年被捕後一直承受巨大心理壓力,但最終仍成功完成學位;甚至在被捕後翌日仍選擇如期考試,沒有要求改期,反映他有承擔、不願影響他人。
辯方續指,陸家裕的案情不涉暴力,他本身為圍觀者,因第三被告蕭子峰是他的朋友,看見友人被制服,才會在混亂間將其拉走,望法庭考慮陸出於情緒的自然反應才會犯案,並無傷害警員。
辯方指被告一時衝動犯案 明白「種什麼因,得什麼果」
至於第三被告蕭子峰任職調酒師,平常關心社會。辯方引述其女友的求情信,提到蕭子峰樂於助人,曾經主動揹婆婆上樓梯;而其僱主則稱讚他勤奮,承諾蕭出獄後會重新聘請他,認為蕭有社會支持,將來重犯機會低。
辯方續指,案發時所有事均發生於電光火石間,蕭子峰「一時衝動、一踢」便招來後果,強調他已有悔意,其求情信亦寫上「種什麼因,得什麼果」,同時望向受傷警員致歉。
兩名被告皆為男學生,蕭子峰(現23歲)承認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34135;陸家裕(現23歲)則承認協助罪犯罪 ,指他於同日同地,在蕭子峰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後,知悉或相信蕭就該罪行有罪時,把已被警員53734制服的蕭拉走,而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蕭
二人否認一項暴動罪,經審訊後於本月4日被裁定罪成。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2月2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5號大會堂低座外,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同案的被告梁家偉(22歲)於去年5月承認暴動及襲擊警長58747,判囚2年4個月。
案件編號:DCCC665、66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