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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急救員暴動罪成囚3年3月 申上訴至終院證明書遭拒

義務急救員暴動罪成囚3年3月 申上訴至終院證明書遭拒

【獨媒報導】2019年10月1日,有網民發起「六區開花」,男義務急救員於黃大仙龍翔道被捕,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判囚3年3個月。他不服定罪申請上訴,遭上訴庭駁回,維持原判。他再申請上訴至終院之證明書,上訴庭今(26日)頒下書面決定,指上訴人所提出的法律問題已在早前判決中處理過,毋須終院澄清,故拒絕批出證明書。

上訴人為劉智峰,由關文渭大律師及梁寶琳大律師以義務性質代表。劉在2022年1月被區院法官李俊文裁定暴動罪成,判囚3年3個月。他提出定罪上訴,惟今年8月遭上訴庭駁回,維持原判。劉其後以書面形式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之證明書。

上訴人指,當法庭考慮被告是否「鼓勵暴動」時,鼓勵的程度應達至「積極鼓勵」才能定罪,而此要求適用於分析何謂「鼓勵暴動」上,這點須由終審法院去澄清。上訴人提出一項法律議題,「就以鼓勵其他參與集結者作出受禁行為的方式參與暴動罪行而言,法律是否要求該在場從犯或二級主犯須『積極』鼓勵一級主犯干犯該罪行?」,並要求上訴庭證明案件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以便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3名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頒下書面決定,指相關議題已在他們早前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時,在書面理由中提及過,「積極」兩個字並未對「鼓勵」的概念帶來任何添加內容,盧建民案的判詞反覆強調「光出現在現場」(mere presence)本身不足以構成「鼓勵」;至於案中是否有額外行為構成「鼓勵」,則要視乎具體情況,而且門檻不高,唯獨這些行為必須附帶相關的意圖。上訴庭指,上訴人穿著急救背心,刻意置身於暴動核心範圍,顯然不是「光出現在現場」,因此駁回他的定罪上訴。

上訴庭不認為上訴人提出的法律議題是需要終審法院澄清的問題,因此拒絕發出有關的證明書。

原審法官李俊文裁決時指,上訴人擔任急救員,是以支援及後盾方式鼓勵暴動,包括為其他示威者提供治療及協助,明顯令「暴徒」知道有人可提供急救服務,便更放心與警方對抗,形容上訴人是「參戰軍隊的救援兵」而非「戰爭中服務平民百性的聯合國」。

案件編號:CACC5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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