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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修例後被去權 盼議員慎思明辯

社工修例後被去權 盼議員慎思明辯

題為編輯所擬。

勞福局一場生安白做堆砌五宗罪「整治」社工註冊局的事先張揚事件,用了12天,在沒有公開諮詢的情況下,於5月22日把《2024年社會工作者註冊(修例)條例草案》(下稱「修例」)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這12天行禮如儀地經歷過的程序包括:
*10/5 勞福局局長孫玉菡在網誌提出五宗罪的指控;
*14/5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勞福局修例《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505章)的建議;
*16/5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召開特別會議討論修例建議(不要忘記15/5是佛誕假期);
*17/5條例草案刊登憲報
*20/5邀請社工註冊局全體成員會面,說明修例的建議
*22/5將修例內容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及二讀(辯論中止待續)程序

勞福局局長自製修例的迫切性,在毫無諮詢下將早已起草的修例草案進入立法程序,只有行政立法配合的政府可以做得出,但「賣相」實在難睇。

更令人感到啼笑皆非的是16/5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上議員的言論(請聽會議錄音),有些立論缺乏事實的基礎,提出的要求比修例建議更辣。席上成員林新強議員坦言「今次有關修例特別會議非常倉卒,加上15/5是假期,他無辦法全面閱覽文件,尤其是草案的內容」,從議員的發言質素,林議員有感而發之言相信反映其他議員對文件的掌握程度。筆者整理部份議員的發言,相信大家都會感到熟口熟面,大致與局方意見一致,有部份與事實不符的指責。筆者與一群關注業界發展的同工長期關注社工註冊局,由政治干預專業事件,至註冊局的透明度、業界與註冊局的溝通、註冊局的選舉、投訴機制等等的工作,筆者亦是紀律委員會備選成員之一,在此提出指正,亦希望有機會與議員們直接對話。

沒有事實基礎的指責

率先發言的是有社工背景的林素蔚議員,林議員認為註冊局沒有做好守門人的角色,她指出「一個等緊上訴的同工加入了小組委員會,是不能接受的」,估計林議員所指的「等緊上訴的同工」是指陳虹秀加入紀律委員會備選委員小組。事實上,陳同工的檢控因表証不成立於2020年10月31日獲撤控,根本無案在身,當然律政司有提出上訴,而不是陳同工「等緊上訴」,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宣佈政府上訴得直,發還重審,在現時「以法治港」的司法制度下,政府當然會窮追猛打,但在普通法「無罪推定」原則下,陳同工仍是無罪之身,為何因此要剝奪應有的權利呢?

在囚或已移民的社工也可註冊

林素蔚議員另一個論據是「在囚社工或已移民的社工也可透過網上續牌」。根據社工註冊條例,除了干犯附表二的罪行「須」拒絕註冊外,其他違紀行為(包括可判監及影響社工影響的行為)則「可」拒絕註冊,由於其他違紀行為涉及主觀判斷,而註冊局需要收到投訴後才可處理,因此,需要按個別個案處理,一旦成案,也需要就違紀行為的嚴重性可予以口頭警告、書面警告、有時限性釘牌或永久拒絕註冊。在囚人士仍可享有選舉權力,為何可以剝奪一位未經紀律聆訊程序的在囚社工續牌的權利呢?事實上現時有不少高舉社工身份的議員,他們又是否主力從事社會工作服務呢?

至於移民社工也可註冊的指責,事實上一個人離開香港可以有多種因素,現時註冊局已就「以香港為慣常居住地」有一個多年採納的標準,就是申請人在註冊前的兩年常居地是香港。

社工註冊局不是工會

林素蔚議員又指「現時註冊局選任成員都是某一個工會的」,相信林議員所指的「某一工會」是香港社會工作者總工會(下稱社總)。不過,筆者翻查紀錄,現屆選任成員並非今屆或上屆社總的理事,林議員又何以得此「假消息」?即使有部份是社總或其他工會的理事或成員,但註冊局是一個法定組織,職權範圍及行事程序都有嚴格的法例依據,而註冊局的主要職能是確保社工的資格標準,訂定專業守則,並處理違紀行為以保障服務使用者,任何違反條例所賦予註冊局的職權範圍的工作或決定,皆會受到法律的挑戰。

自願進修

林素蔚議員另一個不知何處得來的「假消息」,指責註冊局取消自願性質的持續進修制度,又指社工應仿照護士/醫生每年要有持續進修的要求,以保障社工的專業質素及發展,能與時並進。真的是「唔知好嬲定好笑」,根據《註冊條例》第7條詳列了註冊局的職能,其中主要包括:
*制訂及檢討註冊為註冊社工的資格標準及有關的註冊事宜;
*處理有關註冊及續期註冊事宜;
*處理有關註冊社工的違紀行為事宜;及
*備存註冊紀錄冊。

無論強制抑或自願性持續進修的要求,並非註冊局的職能,持續進修並非一項註冊的條件,而林議員所指「取消自願性質的持續進修制度」只是註冊局多年在網上協助推廣其他機構舉辦課程的宣傳平台,根據註冊局主席伍銳明先生回應電台訪問時表示因為現時流行的社交媒體對相關的資訊已非常流通,而註冊局對相關課程沒有質素的監控機制,為免公眾誤以為在平台上推廣的課程是被註冊局認可,在這些基礎下決定取消這平台。

至於林素蔚議員提出仿照護士註冊的進修要求亦不盡不實,現時護士註冊並沒有自願或強制進修的要求。當然,筆者同意社工必須與時並進,持續進修是需要的,事實上,現時無論機構的內部培訓,或業界不同組織舉辦的課程相當受歡迎,持續進修也成為部份機構的業效評估標準之一,如林素蔚議員表示成為註冊社工13年來都有自願持續進修,持續進修已成為社工專業的文化,甚至推動不少社會服務的先導計劃,非林素蔚議員所指社工以通才自居,拒絕持續進修,社工無需妄自菲薄。

建立違紀行為資料庫 侵犯私隱 打算秋後算帳?

林議員指「註冊局並沒有一個(違紀行為)的資料庫,亦沒有主動查核申請人有否犯罪紀錄,整個過程好鬆散」。現時任何社工申請註冊或續牌是採取「誠實制度」(honor system),申請人必須申報犯罪紀錄,由社工註冊局成員按個別情況審批,若有申請人虛報或刻意欠報,屬干犯虛假文書罪,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十五萬元及入獄十四年,以現時政府鼓勵的「舉報文化」,虛報資料更加無所遁形。

社工註冊局主席伍銳明先生回應傳媒就勞福局局長指曾批准干犯藏毒、盜竊、藐視法庭罪行的社工續牌時強調「註冊局會因應申請個案逐宗考慮,縱然部分人有案底,可能年輕時曾犯事,但經過多年工作訓練後有所反思和改變,可能已改過……他提到最近曾處理有干犯某些罪行的社工續牌個案,註冊局也一致同意批准續牌」。作為社工,更加需要相信人的改變,若所有曾犯事者都毫無前景,只會迫使他們走上歧途。

現時的社工牌照或續牌的申請者只需要呈交一次犯罪紀錄的聲明書(當然後往再犯被定罪的其他罪行也要在該次續牌時申報),由註冊局以個案情況作出審議,過程嚴謹,若有爭議,會以隨機方式在註冊局成員中抽了3位成員作深入跟進,可以約見申請人作進一步的評估,若被接納申請,就無需永久「掛住個啷啷」。若要建立一個犯罪紀錄的資料庫,一方面嚴重侵犯個人的私隱及人權,同時可能暗示某些罪行可以秋後算帳,不禁令人感到修例目的之一,是衝著過去社會行動中一些「被刑責」的社工而來,一場白色恐怖可能從此展開了序幕。

林新強議員心水清

林新強議員除了爆出召開特別會議的時間倉卒,根本無時間細閱文件外,亦未有時間諮詢業界意見。雖然時間倉卒,林新強議員較其他有社工背景的議員更認真地閱讀文件,亦提出了一個註冊局專業性質,甚至是選任成員的坎坷景況。他指出「修例建議註冊局由27人組成,當中只有14人是社工(包括8名選舉產生、5名委任及1名公職人員),專業社工僅過半數,相比現行制度,15名成員中有11個註冊社工(8名選任、3名委任)(實況是8名選任、1名委任), 比例上差了很多,既然條例建議27名成員中,政府一方已佔了19人,亦把開會最低人數由6人增加至10人;書面要求主席開會的人數由8人增至10人,換言人8名選舉產生的社工連要求開會或流會的權力及能力都失去,更遑言不欲通過一些不合事宜的決定,為甚麼還要把社工的比例削至僅僅過半呢?是否可以考慮將17名委員成員之中,從規定必須有5名註冊社工增至10名,以維持註冊局的專業性。」

林新強議員指出了重點來,即使由業界選舉產生具代表的成員進入了註冊局,其擁有的權力與能力都在新組成架構下失去於無形了。局長回應林新強議員有關註冊社工的比例時,表示14名註冊社工是下限,沒有設上限,換言之,可以增加註冊社工的人數,以保障註冊局的專業性。但問題核心不在於註冊社工所佔的比例,而是委任成員已佔整個註冊局七成比例,而他們的權力來源來自當權者,在行政主導的政治格局下,要達到劉兆佳所謂的「行政吸納政治」的層次也休想發生,被委任人士若非反映政府一方的意見,又何需推出委任制度呢?8名選任成員的代表性已被廢了武功。

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在1小時10分鐘完成了這場令人啼笑皆非的討論,言論與事實不符、沒有事實基礎、沒有細閱文件就大放厥詞,支持政府修例建議,「賣相」極差。不過更令人摸不著頭腦的,是社福界功能組別產生的立法會議員狄志遠竟然在會上不發一言,並沒有就會上「假消息」作出澄清,究竟狄志遠是無意見?唔敢反對?又唔敢支持?真係兩面不是人!

修例一旦成功,筆者對業界的專業質素有以下的擔心:
*國安法、23條、基本法成為社工註冊的必選科,合格才可獲牌,成為專業發展的指標之一;
*過去一直有學界建議將學院教社工實務的老師有5年實務資料降至2年,歷屆註冊局對老師實務經歷的資歷有嚴格的把關,但新成立的註冊局極有可能大開中門,在「重研輕教」的制度下,社工的專業實務培訓與能力可能會大幅下降,誰是受害者呢?
*修例草案是一把「社工去權」的絕刀,社工在維護人權及促進社會公義的使命可能會被摒諸門外,社工只能提供政權所想的服務,可能會誤判社會問題的根源,扭曲服務對象的需要,削弱了社會改良或改革的動力。
*我們來,不是要做「公公」,我們要做「社工」,堅決反對社工註冊局條例修例草案。

抗河蟹社工
謝世傑
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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