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去年2月賢學思政於旺角擺街站呼籲杯葛「安心出行」,警方設封鎖線調查。當日有警方與市民理論,期間一名曾因2016年旺角騷亂入獄的30歲男子,疑說了句「你哋玩晒啦」,他被警長截查時轉身離去,警長即衝前制服並稱遭「批踭」。男子否認襲警罪受審後罪成,今(10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囚3個月,被告獲准保釋等候定罪及判刑上訴,但保釋金需增至2萬元。裁判官鄭念慈判刑時指,被告悔意不足,加上他有前科,早前承認在2016年旺角騷亂參與暴動而入獄,因此不宜判社會服務令,但判刑時考慮到被告不是和其他人與警方對峙後再施襲。
官:被告悔意不足加上有暴動罪前科,不宜判社服令
被告鄧浩賢(30歲),被控於2021年2月28日在豉油街西洋菜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7990林少安。
裁判官鄭念慈判刑時指,襲警罪是嚴重罪行,而被告悔意不足,加上他有前科,他早前因承認在2016年旺角騷亂參與暴動而入獄,因此鄭官認為不會應報告建議判社會服務令,但考慮到被告襲警的情況,他不是和其他人與警方對峙後再施襲,而是於警方執行其他職務時上前說話,當警方想截停被告時,他卻轉身逃跑及襲警,而當時光天化日有很多人在場。鄭官以3個月為量刑起點,而被告患專注力不足不能作減刑因素。
控方呈上被告2016年暴動罪案情 警誡下認掟磚
辯方早前求情時透露,被告於2018年承認在2016年旺角騷亂中參與暴動,判囚2年10個月,2020年2月服刑完畢。控方今向法庭呈交補充資料,當時被告承認的案情指,自己曾在警方封鎖線內掟磚,警誡下承認曾搖路牌及掟磚。
辯方求情:被告患專注力不足,後來已停藥
辯方補充求情時則表示,被告當時就暴動罪有配合警方調查,包括帶警方到現場案件重演,清楚交代自己「貪得意」掟路牌及掟磚,並無惡意。另外,法庭就本案為被告索取的社會服務令報告指,被告因專注力不足而需要服藥,但自從上次暴動案後,他因藥物影響睡眠故已停藥,報告又建議被告接受高時數社會服務令。
辯方:被告當時是「塘邊鶴」,犯案一時衝動
辯方又指,在本案中被告沒有計劃犯案,他見一名戴黃色口罩婆婆與警方爭執,當時只是「塘邊鶴」,後來忍不住說了一句話。他只是因一時衝動,在電光火石間作出涉案行為,沒有明顯挑釁警方。而襲擊只有一下,並非連續,被告大部分時間亦有退後。辯方續指,被告在處理糾紛方面較差,但他不會再犯事,因此希望法庭判被告接受社會服務令。
官:被告雖有同性質前科,但非加刑因素
鄭官強調,雖然被告有相同性質的前科,但不會因上次案件再懲罰被告,亦非加刑因素。但因案件亦涉及暴力,故有需要在今次判刑時作出考慮。鄭官又指,被告在社會服務令報告中不承認有襲擊警員,因此認為他悔意不足。
官質疑1萬元保釋金不足
被告申請定罪及判刑上訴,辯方指被告朋友為他籌錢,可將保釋金增加至1萬元,但鄭官卻質疑1萬元並不足夠:「佢有父母有兄弟姊妹,唔知點解覺得1萬蚊足夠!」最後辯方指被告朋友最多只能籌2萬元,被告獲准以2萬元保釋,另每週報到3次、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及居住在報稱地址。
鄭官早前裁決時指,被告案發時轉身離去引人懷疑,警長「電光火石間」沒有時間宣佈拘捕,從後環抱他阻止逃走實屬合理,將他的頭兩度按在地上也非表現過激,他拒接納被告出於自衛或意外撞倒警長。
案件編號:WKCC224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