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前年有人在太古城中心發起「人鏈」活動,一名操普通話的無業男在太古城中心外用刀刺傷一對夫婦及咬甩時任東區區議員趙家賢左耳。無業男否認3項蓄意傷人罪及一項普通襲擊罪,控辯雙方已完成各自案情及結案陳詞,法官張慧玲今(7日)於高等法院引導陪審團,籲撇開政治立場、同情或偏見,應客觀地審視證據並作出符合事實的裁決。陪審團料明早開始退庭商議。
官籲撇開政治立場、同情或偏見
法官張慧玲首先提醒陪審團,他們才是審訊中事實的裁斷者,須判斷本案是否涉及某些政治立場,例如示威者呼「光復香港」但被告呼喊「光復台灣」,不過陪審團必須撇開任何政治立場、同情或偏見,他們的責任是客觀地審視所有證據,作出符合事實的裁決。
官:可考慮為何被告呼「光復台灣」
張官指,眾所周知2019年香港發生的事,案發當晚的確有人在太古城中心人拖手及唱歌,及後有防暴警察進入商場範圍,導致不少市民不滿,質問商場保安員為何容許警察進入,因此趙家賢到場調解。兩名被斬傷的夫婦均稱沒有參與過示威活動,但保安員陳家盛曾聽到男傷者溫浩倫邊行邊說:「點解放警察入嚟?係咪想呢度變新城市廣場?」而此番說話予人感覺溫的立場是偏向示威者一方,但是被告供稱沒有聽到這說話。
張官續指,被告「前唔講,後唔講」,偏偏要在商場出口高呼「光復台灣」,陪審團可考慮他為何要大叫此說話、是否在「唱反調」,結果引起溫的不滿,繼而發生口角。
張官指,即使有口角,一般人也沒有想過會出現刀,最終傷及了數名傷者,事件或許令人感到震撼,加上相隔久遠,傷者有可能「記得啲、唔記得啲」,又可能一連串事件太突發及時間太短暫,令不同人看到的東西或有不同,陪審團須考慮傷者之間證詞上的分歧是否重要。
官籲陪審團判斷辯方專家態度是否謹慎小心
張官指,控辯雙方皆不爭議被告確實有用刀斬人,本案的爭議重心是被告傷人時是否懷有意圖。陪審團可考慮是否接納被告「腦袋一片空白」的說法,或透過他手腳有協調而推斷「知道自己做緊乜」。
急症室報告指,被告被送往醫院時,有很重的酒味,但趙家賢和保安員均稱沒有聞到酒味。張官指,人的嗅覺是很主觀,而且被告從喝酒直至被太太嫌酒味濃,之後外出前往健身房到事發,歷時不只一個半小時,陪審團須自行判斷被告的行為是否像一個受酒精影響而神志不清的人。此外,被告傷人時有意識而事後失憶,與及傷人時經已沒有意識,兩者為不同的情況,陪審團須判斷被告屬於哪一種情況。
至於替被告撰寫報告的精神科醫生黃以謙,張官指他起初稱被告患病理學上的醉酒(Pathological Alcohol Intoxication),但在盤問下被指不符合診斷標準,便退而求其次,改稱被告患急性酒精引致的神志不清(Acute Alcohol Intoxication)陪審團須考慮他是否一名謹慎小心的精神科醫生。
官:若認為被告無意圖 可考慮較輕微的傷人罪
張官列出「有意圖而傷人」(俗稱「傷人17」)的4項控罪元素,包括事主的傷勢是否屬「嚴重身體傷害」、是否由被告所造成、被告是否「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事主,以及被告是否有意圖導致事主的身體受嚴重傷害(下稱「特定意圖」),由於本案主要爭議第4項控罪元素,陪審團須考慮被告的醉酒程度。
張官另指,若果陪審團認為被告沒有特定意圖,便可考慮罪責較輕的「傷人」罪(俗稱「傷人19」)是否成立,前提是他們能夠肯定被告無論是否有喝酒,都會知道自己的行為會令事主遭受某程度的損傷。
至於「普通襲擊」罪,張官籲陪審團考慮被告用背囊「揈」梁瑩瑩及用手扯她的頭髮,是否屬施加非法武力,不論他是蓄意還是罔顧自己的行為,都構成了控罪元素。
被告陳眞(案發時48歲)否認於2019年11月3日在太古城中心外,意圖使溫浩倫、梁碧琪和趙家賢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們;以及同日同地襲擊梁瑩瑩。
案件編號:HCCC20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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