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1月11日網民發起「黎明行動」,各區出現堵路示威,馬鞍山一名男子遭淋易燃液體並放火燒傷,兩夫婦被指大聲責罵該老翁,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二人原被裁定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脫,惟律政司不服定罪提出上訴,獲高院批准,案件被發還至東區法院,今再提堂時,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將案件排期至7月14日再訊,交由原審裁判官林希維處理控辯雙方進一步陳詞。根據高院法官早前指示,案件毋須再重新聽取證供,只需以現有證供,再依據她裁定的法律觀點,再重新裁決。
被告陳海雲(案發時33歲)和鄺耀文(案發時39歲)原被裁定「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不成立。原審裁判官林希維當時考慮燒傷的事主選擇逗留與圍觀者互罵,雙方言語粗鄙程度不相伯仲,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顯示事主並不害怕被告會威脅到他的人身安全。他亦對於被告的指罵言語是否與其後的點火事件有關,有所保留。
律政司其後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要求撤銷無罪裁決並發還重審。
高院法官張慧玲早前批准上訴,認為原審未有充份考慮被燒傷老翁和圍觀者相當可能動武,不認同在場人士屬「克制和動口不動手」的一群。她指出案發當日正值反修例事件高峰期,惟原審裁判官未有予以考慮。她形容兩名被告的喧嘩行為可謂「火上加油」,相當可能導致事主或其他人使用暴力。
高院指示毋須重新展開證供
張官最終將案件發還予原審裁判官重新考慮裁決,指示原審只須根據早前已裁定的事實,再依據她裁定的法律觀點,考慮兩名被告是否有罪,毋須重新聽取證供來審理案件,認為對二人沒有造成不公。
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作出喧嘩及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而上述行為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
案件編號:ESCC258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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