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測量員涉攜鐳射筆藏武罪成 上訴遭駁回 即時入獄3個月

測量員涉攜鐳射筆藏武罪成 上訴遭駁回 即時入獄3個月

(獨媒報導)前年10月13日網民發起「十八區開花」抗議《禁蒙面法》,地政署測量員在牛頭角附近被搜出一支鐳射筆,審訊後遭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他獲准保釋等候上訴。高院原訟庭法官陳慶偉今(6日)宣判,指原審裁判官從上訴人攜帶的黑色手袖、面罩和口罩等,推斷他屬「有備而來」,是符合邏輯的裁決,由於上訴人理據不足,故駁回他的定罪上訴,他須即時入獄服刑3個月。

上訴人雷启添(33歲)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牛頭角遊樂場附近,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鐳射筆。其代表大律師稱涉案鐳射筆用於測量工作,惟原審裁判官屈麗雯拒絕接納此辯解,亦錯誤地指上訴人具有傷害別人的意圖。

法官陳慶偉頒下的判詞指,案發當日是星期日,上訴人不需上班工作,沒有必要在工餘時攜帶鐳射筆,加上該鐳射筆沒有量尺功能,對他的工作幫助不大。陳官接納原審裁判官所指,上訴人將鐳射筆、黑色手袖、面巾和口罩等物品放在一起,綜觀當日觀塘和牛頭角一帶發生的事,上訴人身處現場確是「有備而來」。

至於上訴人是否具有傷人意圖,陳官指他由被警員發現至被拘捕,前後只有約3分鐘的時間,原審裁判官信納上訴人存心攜帶鐳射筆前往現場,亦知道警察有機會出現,鐳射筆、黑色手袖、面巾和口罩等物品明顯是他在有需要時,用以應付追捕、辨認和反抗的工具,故裁定唯一合理的推論是上訴人意圖用鐳射筆來傷害他人。陳官認為原審裁判官的裁決沒有不合邏輯之處,也不認為她犯了任何法律上的錯誤。

案件編號:HCMA15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