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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7.1金鐘暴動 戴嘉平等4人罪成 官質疑選擇危險路徑、頸掛護目鏡

涉7.1金鐘暴動 戴嘉平等4人罪成 官質疑選擇危險路徑、頸掛護目鏡

【獨媒報導】2019年7月1日早上,大批示威者在龍匯道一帶聚集,並向舉行升旗禮的會展推進,與警方發生衝突。9名男子當場被捕,其後踢保,事隔逾兩年半遭控暴動罪,當中5人認罪。餘下4名不認罪被告經審訊後,今(8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10月25日求情,同月31日判刑,4人期間須還柙。暫委法官張志偉要求為兩名未滿21歲被告,即浸大前學生會外務副幹事長戴嘉平及其孖生兄弟戴嘉正,索取勞教所和教導所報告,並要求控方提交檢控時序,以檢視案件有否出現延誤檢控。

宣布裁決後,戴嘉平表現平靜,先望向旁聽席點頭,再用雙手按嘴角做微笑表情,但休庭後多次用手拭眼。他離開時再向旁聽席飛吻,有旁聽人士向他揮手並叫:「頂住呀!」

戴嘉平
戴嘉平

被告周子瑋(案發37歲,項目主任)、戴嘉平(案發時17歲,學生)、戴嘉正(案發時17歲,學生)及袁恩霖(案發時31歲,汽車技工),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香港演藝道、分域碼頭、龍匯道及龍合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項目主任稱好奇心驅使 官拒接納:理應感受到危險、沒有理由不選擇離開

首被告周子瑋在審訊期間作供,稱當時任職綠色力量助理項目主任,案發當天早上在灣仔海濱附近步行散心,期間見到示威者與警方對峙,一名女子頭部疑似受傷,於是他便上前協助該名女子。一名女警員問他:「你喺度做咩」,所以被告回答:「我諗住喺度幫啲受傷嘅人嘅。」

張官則指,被告目睹現場環境時,理應感受到實在的危險,但他沒有選擇盡快遠離示威者,反而在地上拾起保鮮紙,包上雙臂,及拾起雨傘拿在手中,卻沒有選擇去到安全的地方。更何況警方已在較早時間作出了大規模的驅散行動,被告沒有理由不選擇離開,反而與示威者並列在雨傘陣當中。張官不相信被告逗留在現場及戴上裝備是純粹因為好奇心驅使,因此不接納他的證供。

官:戴嘉平說法不可信 聲稱想歸還護目鏡但掛在頸上、選擇危險路徑

第五被告戴嘉平供稱,案發時他為14歲中三學生,案發前一日有支持警察的人在添馬公園集會,當中有人破壞了反修例人士的「憑弔區」和「連儂牆」,所以他和孖生兄弟、同案被告戴嘉正便想到該位置查看破壞的情況。二人前往現場期間,看到夏慤道有示威者在堵路,當二人準備離開時,一名陌生男子將護目鏡和一對手套「硬塞」給他們。

二人離開的時候,示威者開始向後退,情況變得混亂,之後二人失散。戴嘉平稱折返尋找孖生兄弟,期間警方突然推進防線,他在混亂之中被人推跌,之後被拘捕。有警員稱目睹戴嘉平用雨傘「篤」警員,戴嘉平則否認曾襲擊警員,因他當天沒有帶雨傘出門。

張官認為,二人離開現場時,沒有理由不考慮較安全的方向和路徑返回祖父母家,但是二人明顯是選擇一條有危險性、更接近示威者與警方對峙的路徑,因此認為二人根本不是打算返回祖父母家,否則不會選擇這樣的路徑和方向。

張官指,被告一方面表示想歸還護目鏡和手套給該名陌生男子,但另一方面卻把護目鏡掛在頸上,而其孖生兄弟更把手套戴上,做法與他的說法背道而馳。張官認為被告說法是全不可信的。

張官又指,被告聲稱與孖生兄弟失散後,便跑到立法會示威區尋找他,然而被告沒有嘗試透過手提電話聯絡對方,反而立刻折返警察推進地點,再次回到混亂危險的地方,因此不接納他的證供。

官拒信被告純粹好奇和八卦 反指與其他示威者一起組成前排陣營

第七被告袁恩霖則供稱,案發前一晚從新聞得悉立法會示威區有一個追悼會舉行,因此晚飯後駕駛電單車到場,純粹出於「八卦一吓」。直至翌日,亦即是案發當天,他在龍匯道、龍和道和立法會示威區之間四圍行、四圍看,只是單純好奇想看發生甚麼事情,並想知道對峙是做甚麼事情,而且並不認識現場任何一位示威者。

張官認為,從被告的證供顯示,「他一直沒有離開,就是要等待暴力場面出現」,他戴上頭盔和手套,積極和主動到事故發生的最近位置,顯然不是為了好奇和八卦。如果他只是出於好奇觀看,可以到安全的位置觀看,而不需要冒險到這些示威者當中,張官認為被告的說法完全不可信。

對於被告稱有人捉着他的背囊,令他無法離開,張官則指他非但沒有掙脫束縛他的人,反而是做各樣的動作令自己維持站在原位,顯然並不打算離開,而是與其他示威者一起組成前排的陣營。綜合以上,張官拒絕接納被告的證供。

官考慮4人裝束及蓄意留守 裁定暴動罪成

張官指,4名被告必然知道現場發生暴動,並蓄意留下來,因正常人會遠離暴動範圍,而不會無故進入示威者與警方衝突的核心地帶。

張官指,第一被告周子瑋戴上一身的裝備,包括護目鏡、口罩、圍巾、手袖、手套等物件,並將手臂包上保鮮紙,肯定他蓄意為前線暴動者提供支援,而按當時情況,他明顯是組成雨傘陣的示威者一份子。第七被告雖然一身駕駛電單車的裝備,但同樣是可以用來保護自己的裝備。張官肯定他蓄意為前線暴動者提供支援。

至於第五被告戴嘉平,由於張官裁定警員證人為誠實可靠,所以接納警員所供稱,戴是身在雨傘陣的示威者當中,並連同其他示威者以雨傘襲擊警員,並阻礙警方的推進和驅散。張官考慮孖生兄弟的衣著和裝束,戴嘉平頸上掛著護目鏡,戴嘉正則戴著手套,裁定二人不可能是無辜的途人。

張官指,唯一合理而不可抗拒的推論是4名被告蓄意令自己成為示威者的一份子,加大整體人數及力量,壯大聲勢去對抗警方,或增加警方執法或制止的難度,鼓勵了其他參與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促進了暴動,因此裁定4人罪成。

同案另外5名被告認罪,其中4人於2023年4月在區域法院被判囚26至28個月,餘下一名20歲學生則被判入教導所。

案件編號:DCCC 33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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