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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高空向警淋鏹水 15歲少年4罪成還柙候判 官指被告已招認貪玩犯案

涉高空向警淋鏹水 15歲少年4罪成還柙候判 官指被告已招認貪玩犯案

【獨媒報導】一名警員前年3月在牛頭角上邨調查案件時,有鏹水從常盛樓高處墜下,導致男警手臂出現水泡。警方追查後拘捕涉案15歲少年,其住所被搜出生果刀。少年共被控4罪,他承認其中兩罪,惟否認「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罪」及「串謀縱火罪」。經審訊後,他今(18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還柙至3月11日求情及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及教導所報告。法官裁決時指,被告被捕後已招認是因一時貪玩,看見有警員在樓下,便把茄汁及通渠水等混入膠樽,並在廚房窗口投擲。

案發時15歲的被告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但他否認的「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罪」及「串謀縱火罪」均被裁定罪成,共4罪成立。

官:被告手機對話被發現曾與男子討論製作汽油彈

法官姚勳智裁決時指引述控方案情指,在2020年3月2日凌晨1時許,警員在牛頭角上邨常逸樓外處理案件時,突然發現在常盛樓高處墮下多個載有液體的膠樽及玻璃樽,致使警員被腐蝕液體弄傷及蝕破部分制服。警方其後在常盛樓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及錄影會面中承認因一時貪玩,看見有警員在樓下,便把不同物質及通渠水混合入膠樽,在廚房窗口投擲他們。

警員搜查被告的住所亦發現上述該些物質,更搜出了3把錘、板手、刀和兩罐打火機燃料,被告承認管有該些物品,亦替另一男子施瀚荣保管,他在遊行示威時使用,包括用來破壞櫃員機、拆除圍欄、製作汽油彈等。控方亦指從被告的手機對話訊息中,也發現他與施曾討論製作汽油彈用作施襲等。

官:警員面及手腳受傷、制服被蝕破,受嚴重傷害

就「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罪」,姚官裁定被告確實有作招認,他表示因看見警察在樓下便將糖、鹽、茄汁、通渠水等用漏斗混合入膠樽,之後在廚房窗口掉下去。在錄影會面紀錄中,他更清楚承認當時看見在常逸樓外有兩名軍裝警員,便把膠樽掉下去。他更承認混合不同物質在起會增加黏力及殺傷力,這明顯是非法及惡意且意圖使警員受嚴重傷害。

另外,政府化驗師也確認涉案膠樽内有濃度為82%的硫酸,從被告家中檢獲的漏斗亦有硫酸。而且警員制服被硫酸蝕破,其面部、手臂及大腿均受傷,造成嚴重傷害。

官:被告認欲以燃料製汽油彈,於悼念周梓樂活動使用

至於「串謀縱火罪」,被告在兩份錄影會面中均承認施把物品放其家中,打算用來製作汽油彈,並於3月8日悼念周梓樂活動期間使用。被告更同意協助施管有這些物品,而施會給被告金錢。警方更已在被告家中檢獲兩罐打火機燃料,被告表示是施用來製作汽油彈,用作非法用途。姚官指,被告顯然與施一同串謀,透過使用汽油彈,用火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官拒接納被告稱被警摑耳威嚇故招認

就辯方爭議被告是被警員威嚇下作出招認,包括掌摑致耳膜受損等,姚官認為被告沒有證供證明他是如何受傷。而且被告在警署時沒有作過任何投訴,錄影會面中更看不到被告感到痛楚或聽力受損,因此難以接納辯方說法。

被告早前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情指2020年3月4日偵緝警員20985帶同搜查令到被告住所搜屋,並檢獲一頂黑色寫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鴨舌帽、護目鏡及防毒面罩、一把生果刀、3把鎚、一支扳手、一副銀色手銬及兩罐打火機燃料等。被告在警誡下稱手銬是屬於施瀚荣及蔡雲揚,他們出去遊行時可能用來扮警察。

被告被控的「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罪」,指他於2020年3月2日在牛頭角上邨常盛樓一單位向高級警員48335淋潑腐蝕性液體,即硫酸。而「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則指他於3月4日在同一單位管有3把鎚及一支扳手;另管有一把刀、兩罐打火機燃料及一副手銬。「串謀縱火罪」則指他於同年2月1日至3月4日,包括首尾兩日,與施瀚荣串謀縱火。

案件編號:DCCC 1095/2020

早前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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