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7歲男子被指於2020年在沙田廣源邨一個單位內管有手槍及彈簧刀等,他面對的「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已交付至高等法院,將連同「3C維修工作室」老闆賴振邦等12人一併審理。男子另外面對「管有違禁武器」及偽造文件等6罪,則今天(3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再提堂。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應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明年7月3日再訊,以待高院的案件結束後再處理。被告沒有保釋申請,他放棄8天覆核保釋權利,須繼續還柙。
被告陳玉龍(27歲)今被解往沙田裁判法院應訊,他步出囚室時揮手向旁聽人士打招呼。
陳玉龍被控「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管有違禁武器」、偽造文件、兩項「沒有展示登記號碼」及兩項「沒有展示有效車輛牌照」共7罪。其中「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已交付至高院,與另外12人一併審理,其餘6罪則會在裁判法院處理。
控方今表示,高院案件定於2024年2月開審,預料將在同年6月審結。控方認為,陳玉龍在裁判法院的6項控罪需要等待他在高院案件有結果後再處理為佳,遂申請押後至明年7月3日再訊,獲鄭官批准。
翻查資料,陳玉龍牽涉的高院案件中,有10名被告遭控《反恐條例》的「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及串謀謀殺罪,包括黃店「3C維修工作室」老闆賴振邦及「12港人」張俊富、張銘裕和嚴文謙,但陳並不包括在內。該兩罪最高可處終身監禁。
「管有違禁武器」罪指陳於2020年1月17日,在沙田廣源邨廣松樓某室管有違禁武器,即一把以彈簧露出刀刃的刀;偽造文件則指他於同日,在廣源邨的停車場,意圖欺詐而使用文件,即一個UY2252登記號碼,該文件屬《道路交通條例》第111(2)第(b)款所指的文件。
兩項「沒有展示登記號碼」罪則分別指陳於同日,在沙田小瀝源路近廣榮里的一段行人路,作為汽車即登記號碼為NP2282及UY2252的電單車的登記車主,無合理辯解而沒有在該車輛上展示配予該車輛的登記號碼。
最後兩項「沒有展示有效車輛牌照」罪則指陳沒有根據條例規定,展示車輛牌照NP2282及UY2252在該車左手邊的顯眼處。
在高院處理的「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則指陳於同日,在沙田廣源邨廣松樓某室管有槍械,即1枝手槍、4個手槍子彈匣及92粒子彈,而他沒有持有該等槍械或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案件編號:STCC28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