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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荃葵青非法集結5人罪成 3人附近被捕 官裁屬涉案範圍 稱非「無限擴張」

涉荃葵青非法集結5人罪成 3人附近被捕 官裁屬涉案範圍 稱非「無限擴張」

【獨媒報導】2019年8月25日「荃葵青遊行」演變成警民衝突,警方曾出動水炮車及開槍示警。5男2女被控非法集結等罪,其中21歲中大學生25歲男子早前認罪,判囚8及10個月。其餘5人經審訊後,今(2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裁判官李志豪指非法集結具流動性,並根據環境證供、被告的裝備裝束,推論他們參與非法集結。一人涉腳踢並撞到警員,但另一名警員卻供稱未有見到,裁判官指混亂情況下未能見到也「不足為奇」,遂裁定襲警罪成。5人須還柙至9月14日判刑。

被告為何卓軒(23歲,運輸工人)、符凱晴(23歲,學生)、郭芷晴(21歲,教師)、張家榮(24歲,無業)和李㑊橉(28歲,調酒師),同被控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控罪內容指,他們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楊屋道,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何卓軒另被控一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符凱晴另被控一項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即管有一個鐳射裝置及一罐噴漆。

首被告涉腳踢撞倒警員 惟另一警員稱不見 官:混亂下未能目睹不足為奇

控方案情指稱,督察李嘉輝案發當日下午約4時45分到楊屋道及眾安街交界設立防線,見到約1,200名示威者向警方投擲磚頭、石塊,遂向示威者發出警告,但示威者拒絕離開。約5時至6時半期間,示威者繼續投擲雜物、汽油彈,李遂沿德士古道驅散。

其間身穿黑衣的第一被告何卓軒目睹警員X後隨即逃跑,警員X追截並制服何,期間何掙扎。防暴警員9670上前協助制服,被何腳踢並起身撞倒。其後在警員5775協助下,何終被制服,並被搜出勞工手套等物品。

就非法集結罪,李官指雖然何身處合法遊行的路線上,但非法集結具流動性,而現場的確發生非法集結。即使控方未有提出證據顯示何有任何實質行動,但根據環境證供及何身上的裝備、裝束,唯一推論是何有參與非法集結。

就襲警罪,李官接納警員9670的供詞。對於何稱不知警員9670為警員,李官認為何的說法只屬藉口,因為警員9670當時身穿制服。對於辯方批評警員X供稱沒有見到警員9670被撞倒,與警員9670的證供不符,李官指警員X在混亂情況下未能見到也「不足為奇」。

官指兩警員供詞矛盾 官:憑裝束足以辨認被告

第四被告張家榮被「速龍」制服,再由警員12813拘捕,其後被警長14931搜出單車頭盔等物品。李官同意兩名警方證人的證供有矛盾,但兩位憑裝束足以辨認張,故不影響張身分辨認的準確性。

3人附近被捕 官裁屬集結範圍 稱非「無限擴張」

第二被告符凱晴、第六被告張家榮及第七被告李㑊橉皆在集結附近被捕,3人皆穿黑衣,並被搜出手套、六角匙等物品。李官指,即使被捕當時現場沒有非法集結,但非法集結具流動性,將集結附近範圍界定為集結範圍並不是「無限擴張」。根據環境證供及被告身上的裝備、裝束,唯一推論是被告有參與非法集結。

第六被告被指投擲物品 惟作供警不記得細節 官裁定沒有作假

警員12206陳贊匡作供時指,目睹張家榮起哄、向警方投擲物品,於是將其拘捕,惟不記得張以哪一隻手投擲以及次數,被張的代表律師批評。李官指現場情況混亂,警員不記得屬正常。李官又指,如警員作假,他大可以供稱用左手或右手,而他沒有這樣做,足以證明他沒有作假。

第二被告涉攜鐳射筆及噴漆 官:有意圖使用

至於符凱晴被搜出鐳射筆及噴漆,李官認為在非法集結現場管有該些物品,是意圖用作攻擊他人、摧毀或損壞財產。

李官指,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故裁定所有罪名成立,所有被告還柙至9月14日判刑。除第七被告外,李官會為所有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另替第一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並因應第七被告的身體狀況索取醫學報告。

第二被告符凱晴因另案正在服刑。符因本案被捕後保釋,再涉參與2019年11月11日中大二號橋衝突,被張潔宜暫委法官(當時職階)裁定暴動罪成,判監4年11個月,為同案中刑期最長。

同案的中大四年級生牛致行(21歲)及楊俊傑(25歲),今年1月承認非法集結罪,分別判囚8及10個月。

案件編號:WKCC371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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