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警方於2019年12月拘捕與「星火同盟」有關的3男1女,指他們涉嫌洗黑錢,並申請凍結7千萬元資產。當時17歲、現年21歲的男子被指2019年6月至12月期間,處理逾63萬元不明來歷款項,他否認一項洗黑錢罪,案件今(13日)於區域法院續審。被告親自供稱,他在2016年曾替梁天琦助選,之後開始做「星火同盟」的街站義工,不曾懷疑捐款用作不法用途。反修例期間,「星火」收到大量求助,例如被捕者因物品被沒收、家人關係轉差或遭解僱,而需要經濟援助,「星火」成員檢視個案後,會把款項先存入被告的銀行個人戶口,接著被告會把款項轉帳予不同求助人。
被告余昕鈺(21歲)否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罪。控方舉證完畢後,暫委法官高偉雄裁定控罪表證成立。
被告供稱2016年替梁天琦助選 之後做「星火同盟」街站義工
被告選擇親自作供,他現時在中大修讀電腦科學三年級。他供稱受小學師兄邀請,在2016年新東補選中擔任「本土民主前線」候選人梁天琦競選團隊的義工,之後2017年開始參與「星火同盟」街站義工。被告供稱過往有不少知名人士到「星火」街站「站台」,包括梁頌恆、曾健超、黃之鋒和梁家傑,反映不同政治光譜的人都支持「星火」和在囚人士。
被告又指,「星火」曾於2018年在金鐘政府總部外舉辦集會,他亦有到場協助,「搬搬抬抬、派吓傳單」,並目睹時任立法會議員張超雄、時任中大學生會會長區倬僖及港大學生會代表等人「站台」。
被告形容市民捐款反應熱烈 沒懷疑過「星火」做不法事情
被問到有沒有人捐錢給「星火」,被告指「反應非常熱烈」,從「星火」的Facebook專頁可見有很多市民留言,並附上捐款證明,也有不同商戶捐款後在各自的專頁發帖文以示支持。至於街站的現金捐款,被告指由「星火」成員負責街站的收站和「埋數」事宜,但他承認不清楚相關情況。
被告表示,沒有任何一刻懷疑「星火」做不法事情,就現金及網上籌得的捐款,被告表示沒有懷疑「星火」的目的與支援被捕人士和在囚人士不相符。
被告稱反修例期間求助增加 遂參與被捕支援
2019年6月爆發反修例事件,被告供稱「星火」的Facebook專頁收到大量求助訊息,由於數量太多,因此被告獲「星火」成員授權以Facebook專頁管理員身份回覆訊息,包括查詢求助人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之後轉交律師以作被捕支援。
被告稱,至9月底,有求助者詢問「星火」會否提供經濟支援,例如資助被捕者購買被警方沒收的電話,也有人因被拘捕而遭僱主解僱,或者跟家人關係轉差,失去經濟支持。「星火」成員遂指示他開設一個Telegram 帳戶,集中處理求助者有關經濟支援的要求。被告負責整理求助者的身份證明、銀行戶口資料、被捕證明和單據等,然後登記在一個Excel 檔案中,再由「星火」成員檢視。
被告稱,「星火」成員檢視個案後,會把款項以現金方式或經銀行轉帳存入被告的個人戶口,接著被告會把款項轉帳予不同求助人。
被告作供期間,暫委法官高偉雄對證供內容表達關注,被捕人在刑事案件中被沒收物品,而被告向他們提供支援,有機會牽涉「協助罪犯」罪行。最終高官給予被告一個警告,他的作供答案有可能招致或引申其他刑事責任,就某些問題可以選擇不回答。
控方指不知名女子存入現金 被告:該女子與星火成員Alice外貌相似
控方案情指案發時期,有一名不知名女子先後7次透過自動櫃員機,把合共34萬元現金存入被告的銀行戶口。被告表示,庭上觀看相關閉路電視影片後,認為該女子外貌「幾似Alice」,而Alice是負責統籌「星火」街站的成員。
被告稱沒留意款項由涉案「星火」戶口轉帳 也不知雷凱貽曾存錢入其戶口
控方又指,被告的母親周毓涵、雷凱貽和「全盛服務管理有限公司T/A 百合薈」曾以轉帳形式存入大額款項予被告戶口。被告則指母親轉帳給他的款項為留位費、學費和零用錢等。至於雷凱貽,被告稱不認識她,也不知她曾轉帳款項給他。
被告有印象見過「全盛服務管理有限公司T/A 百合薈」的英文帳戶名稱「The Prime Management Service Limited T/A The Lily Club」,因它正是「星火」的銀行帳戶名稱,但被告表示當時並沒有留意款項是從上述帳戶轉帳至其個人帳戶。
控方指多名不知名人士與被告交易 被告稱資助受助人
提款方面,控方指稱案發時期的7個月裡,被告有53次提取現金、66次轉帳予其他戶口,而該些對手戶口的持有人與被告沒有明顯關係。被告則呈上「星火」的Excel 列表,解釋每項提款紀錄相對應的求助個案,當中包括被捕人的保釋金,資助在囚者的獄中開支,例如訂閱報紙、「私飯」及眼鏡等。
高官一度問及,被告是否將其個人的款項與聲稱是「星火」的款項「撈埋一齊」。被告確認,「嗰時係比較混亂」。
案件明日續審。
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6月3日至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所持帳戶的總額港幣638,946.25元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案件編號:DCCC85/2022